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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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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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有关工作内容,从而更好地适应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科、室)。
2、引用标准和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XX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2.3建设部令(第十五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4国务院令(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5建设部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3、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人的因素为主,为达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组织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工业技术卫生及工伤事故管理等。
4、管理内容
4.1安全生产领导
4.1.1在各项施工生产经营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的安全负责制。
4.1.2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科、室),同样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负责制,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4.1.3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权限内,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安全组织机构
4.2.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
4.2.2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单位安全生产活动。
4.2.3公司设安全科,各基层单位设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4.2.4专职安全员按5‰的比例配备。
4.2.5走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道路,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网络体系。
4.2.6各级共青团组织结合各自特点,组织青年开展“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负责对青年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
4.3安全教育制度
4.3.1企业实行全员安全教育,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各级干部,都应懂得本岗位的安全技术与管理知识,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
4.3.2新工人入厂必须进行“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三级教育即:
工程公司、各部(厂、项目部)、班组。
4.3.2.1工程公司一级的教育内容:
本企业的生产工作性质;本企业易发事故的典型实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3.2.2各部(厂、项目部)一级的教育内容:
本单位施工作业的特点和环境;生产工艺、机电设施的性能及防范知识;施工作业危险部位的任务特点;劳动保护法规、安全守则、劳动纪律等。
4.3.2.3班组一级属于岗位教育。
其主要内容:
一是班组的生产任务和作业内容;二是生产中常用的机具、电器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常识;三是岗位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小组公约、劳动纪律;四是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等。
4.3.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4.3.3.1下列工种属特种作业
a.电工作业。
b.起重机械驾驶(桥式吊、汽车吊、塔吊、卷扬机)。
c.起重吊运指挥作业。
d.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e.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装载机、推土机、挖土机)。
f.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g.锅炉工作业。
4.3.3.2凡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实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过理论、实际考试合格者由上级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4.3.3.3安排特种作业的新工人,分工种经过二年或半年的实习期后(发给实习证),培训后经理论考、实际考试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实习期间不准单独作业。
4.3.3.4“特种作业操作证”限期二年,对持证作业二年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培训、复证,合格者才能继续持证上岗作业。
4.3.3.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等疾病。
4.3.4复工和换岗教育
4.3.4.1长期离开本人工作岗位的人员(探亲、公出、休假),回单位上岗作业前,必须经部(厂、项目部)的领导或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后才能上岗作业。
4.3.4.2工伤复工教育,对因工伤歇工后的职工,复工前由本单位领导或安全干部对其进行吸取事故教训的安全教育。
4.3.4.3凡是由本工种调为其它工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换岗安全教育(这一教育由工长负责)。
4.3.5施工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教育。
4.3.5.1工程施工前对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的交底。
内容主要是:
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作业环境中特别危险的部位和区域,以及其它安全防护知识和注意事项。
并填写《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4.3.5.2工长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对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并填写《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4.3.5.3班组长每天在进入作业前根据作业内容、危险程度对全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教育,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4.3.6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其它管理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提高安全生产知识。
4.4安全检查制度
4.4.1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业检查四种类型。
4.4.2定期安全检查。
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部(厂、项目部)每月组织二次安全检查。
4.4.3不定期安全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对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4.4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开工前的安全设施的检查;季节性的防寒、防冻、防滑的安全检查;夏天的防雨、防台风和防暑降温的安全检查。
4.4.5日常的安全检查是由安全专(兼)职检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的日常施工中的安全检查。
4.4.6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专职安全员必须坚持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监督。
4.4.7专业安全检查。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有目的地组织专业人员对电气设施、机械设备、中大型模板平台、加工系统、锅炉及压力容器等专业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4.4.8各级所进行的安全检查,都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按照“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
4.4.9对查出的比较大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4.4.10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应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复查工作,并及时反馈信息。
4.4.11质量记录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项目部应根据具体规定确定安全管理必须使用的质量记录,并在质量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中予以规定。
4.5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4.5.1施工现场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4.5.2施工用的临时建筑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技术设计,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和上级领导的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技术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使用。
4.5.3重大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技术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逐级上报安全部门(安全处、安全科)备查,并监督实施。
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5.4施工现场的平面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安全,作业区域的孔、洞、坑、沟应盖好填平或架设围栏,并有明显的标志。
施工作业的通道保持畅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5.5从事高空(30米以上)、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其它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4.5.6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夜间应该红灯示警。
4.5.7施工用的脚手架,必须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搭设,凡是高层建筑和中型设备基础的脚手架和通道,经总工批准后搭设,并需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才能使用。
4.5.8拆除工程(包括脚手架)应严格按自上而下顺序进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才能进行。
4.5.9各种易燃、易爆气瓶必须按国家规定分别进行运输和存放,在使用时离明火要保持安全距离10米,气瓶不准平放。
4.5.10施工现场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如施工需要必须架设时,垂直和水平间距要按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都设安全竹篱笆。
4.5.11施工用电必须实现“箱体化”,即配电箱、开关箱、插座箱,三箱一条线,严禁使用木制开关箱。
三种开关箱上要写明用电单位和编号。
4.5.12施工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度,严禁一闸多机,并有防雨、防潮措施。
4.5.13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就位后要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才能使用,一切安全保险装置必须齐全灵敏,不准带病运转。
4.5.14施工过程中,深坑、高处作业,其通道、马道,都要按规定搭设,为职工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4.5.15土方开挖前,要摸清施工区域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施(如瓦斯管道、电缆、水管等)情况,以防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4.5.16凡遇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吊装和露天高空作业(包括所有机动吊车,露天吊装机械在内)。
4.5.17必须做好季节性的防触电、土方坍塌、防洪防台、防滑、防冻、防暑降温,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管理工作。
4.5.18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作业标准执行,真正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4.6锅炉受压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4.6.1使用蒸气锅炉和压力容器必须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安全运转。
4.6.2锅炉和容器在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过程中必须报宝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末经批准不许实施。
4.6.3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使用登记证和检验证后方可使用锅炉。
4.6.4锅炉检修时所换用的材料、材质和锅炉的材质要相同,否则不准使用。
4.6.5锅炉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装设和核验。
4.6.6锅炉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足够的光线,有防温防冻措施,室内不准有积水。
4.6.7锅炉房要制定管理和操作制度,司炉工要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锅炉运行时有检修工具,不准锁门或闩门。
4.6.8严禁在锅炉运行或水位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
4.6.9进入锅炉筒体内部操作时,炉外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照明的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严禁明火照明。
4.6.10锅炉在运行中必须坚持每六天进行一次水质化验。
4.6.11锅炉运行中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炉:
4.6.11.1水位降低到最低安全水位时。
4.6.11.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后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4.6.11.3给水设备失效,水位表或安全带全部失效时。
4.6.11.4水位超过最高安全水位时。
4.6.11.5锅炉部件损坏,危及在岗人员安全时。
4.6.11.6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炉井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4.6.11.7其它运行中情况异常,一旦超过安全运行允许的范围时。
4.6.12各种气瓶都要进行全面登记编号,要经常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如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准发放使用,物资供应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自检。
4.6.13运输各种气瓶时,严禁与易燃、油脂化学品等混装,搬运时要轻拿轻放。
4.7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
4.7.1统计范围
4.7.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4.7.2伤害程度分类
4.7.2.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7.2.2重伤。
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7.2.3死亡。
4.7.3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4.7.3.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4.7.3.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4.7.3.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4.7.4事故的统计报告
4.7.4.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7.4.2轻伤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报告安全科,并由安全科和发生事故单位与工会一起负责调查分析,将分析处理结果报安全科,由公司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4.7.4.3发生重伤事故。
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建立重伤事故档案,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4.7.4.4发生死亡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走访调查。
填写报告书,整理事故档案和结案工作。
4.8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8.1安全生产例会是进行安全技术科学管理的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4.8.2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或扩大的“安全委员会”,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主持会议,总结分析本月安全生产中的成绩和问题,安排下月安全生产措施和对策。
4.8.3各基层单位部(厂、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总结分析当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隐患,安排下个月安全生产措施和对策。
4.8.4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伤亡事故,立即召开事故调查和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和处理。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科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X年X月X日发布,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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