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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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件
英杰发(2016)第02号
★
关于印发《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保证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知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印发
(共印10份)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保证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技能教育
(1)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2)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
(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
2、安全知识教育
(1)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2)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3、安全法规教育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2)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思想教育
(1)思想教育。
(2)纪律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和外施队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工地(项目工程现场)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经常性安全教育
包括班前安全教育和节假日或特殊季节等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
如:
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5、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转换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职工离开岗位工作超过三个月后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6、“四新”安全教育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7、职业健康教育
8、工人应知应会考核
三、安全教育的实施
1、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换岗及复工安全教育、应知应会教育、职业健康教育)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员、劳资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2、外施队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使用公司统一教材(教育光盘、试卷)。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外施队长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组织。
4、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5、教育培训时间: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
(2)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3)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如:
黑板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会议、安全月、节假日特殊时期。
(4)转岗及复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
(5)“四新”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
(6)职业健康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2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应用同样方式报告内容,立即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和主管部门。
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一、技术交底的规定
1、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项目施工员将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3、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和其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各线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进行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5、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6、交底应细致全面、讲究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二、技术交底的手续
1、所有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附表一:
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有一套书面交底。
2、书面交底记录应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面备案。
第4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1、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的消防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
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2、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项目部每半年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3、现场设置消防车道,特别是通往仓库、生活区的道路其宽度不得小于,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4、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足够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5、现场进水管直径不小于100m,消火检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6、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7、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8、项目部物资员对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
物资员要熟悉库存材料的性质,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库内严禁吸烟。
9、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项目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10、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二、坚持防火月检查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8、防火巡查情况;
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建立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和职责分配,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后勤保障程序和措施,包括设施、各类物资、炊食的保障;
7、医疗救护保障程序和措施;
8、演练评审程序。
定期检验人员、设施、措施的实施配合协调状况,并作出评审报告;
9、各人员集中和封闭场所有疏散图和导向标志。
四、建立动火须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发生,确保“谁动火、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1、一级动火
(1)禁止区域内: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2)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队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作业一周前提出动火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接等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队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作业四天前提出动火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在作业三天前提出动火申请,经施工队和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5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
2、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严格按专业培训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培训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科统一组织上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后,办理登记、发证工作等。
3、所持的操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冒名顶替,丢失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否则一律按无证处理。
4、应定期参加由公司安全科组织的操作证的复查和再培训工作,过期不复审和再培训的操作人员,证书自动作废,按无证处理。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二、岗位责任
1、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在作业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1)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纪律达3次及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及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凡特种作业人员,如未征得公司安全科同意,擅自外出务工,发生任何问题,均由其本人承担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第6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一、公司安全文明大检查规定
1、公司一级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科实施,安全大检查每月一次。
2、安全大检查以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为依据;文明施工以市建设局文明施工工地检查内容为准,进行安全检查,评分两项汇总分值为各工程队当月安全文明工作情况记录在册,以备总考核。
3、安全大检查,一般定在月底,另外根据节假日、季节性的特点增加安全检查的次数,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要求所查到的施工工地项目经理、安全员到场听取整改意见,无故不到将给予相应的罚分和罚款。
4、检查范围
(1)软件:
资料、安全验收、设备验收、检查记录、对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活动,教育健康卡记录、交底情况、制度、色标牌等;
(2)硬件:
为施工现场所有安全设置防护情况、文明施工情况等。
5、所查出的安全、文明生产问题向项目部提出整改,要求项目部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单,对提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项目部,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6、检查中对无故无理取闹、不服从合理批评处理的给予从严处罚。
二、项目部检查规定
1、项目部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工地安全员实施,每周进行一次,各班组负责人参加,对于专项施工安全检查,每次都必须检查。
2、检查内容以《建设部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为依据,文明施工以项目所在地建设局文明施工检查内容为标准,所查问题记录在安全活动日记上,以备公司检查。
3、施工队对检查处的施工隐患和不文明施工情况应及时汇报项目经理,给予处理或上报公司,如发现对检查和事故隐患不关心的,公司将给予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将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4、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问题责任者必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处罚决定,如有不服或无理取闹者,可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情节给予严厉处罚。
三、班组检查规定
1、班组安全检查由施工班组长负责,每日进行。
2、检查内容为本班组施工中所使用的机具、设备、有关的施工设施,本班组工人安全状况(如戴帽情况等)、身体状况等,所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汇报工地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
3、班组长如不进行每日安全检查或发现事故隐患不汇报、不采取措施、违章指挥蛮干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4、检查中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一时不能解决的,班组长有权停止隐患范围内的生产,待报工地项目经理、安全员处理。
5、工地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尊重班组长所提出的事故隐患和不文明状况的意见,并给予处理,不得借故推托或违章指挥。
四、整改复查规定
1、对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复查时间及复查人。
2、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复查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第七章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路基高填方工程、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施工等。
2、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3、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台帐。
4、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界定如下:
界定条件
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一般
危险性较大
危险性重大
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基坑深度h≤5m
5m<基坑深度h≤10m
基坑深度h>10m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边坡高度h≤6m
6m<开挖边坡高度h≤15m
开挖边坡高度h>15m
路基高填方工程
路基填方高度h≤6m
6m<路基填方高度h≤12m
路基填方高度h>12m
大模板工程
一次性立模面积A≤100m2
100m2<一次性立模面积A≤300m2
一次性立模面积A>300m2
起重吊装工程
吊装重量G≤80t
80t<吊装重量G≤170t
吊装重量G>170t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面积A≤200m2
200m2<脚手架面积A≤500m2
脚手架面积A>500m2
拆除与爆破工程
爆破工程量Q≤5000m3
5000m3<爆破工程量Q≤20000m3
爆破工程量Q>20000m3
5、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1)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2)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附具的安全检算详细资料;
(4)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5)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6)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6、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进行协助。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管理科、安全质量科、设备材料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
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质量科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4、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施工技术科、材料设备科负责人和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
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设在安全质量科。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
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全质量科和工程管理科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工程管理科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公司工程管理科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
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8章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一、使用及登记
1、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2、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列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在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4、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起重机械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6、已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从事新的建筑工程使用前,应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登记内容
1、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设备材料科负责填写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
(2)设备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最近的一次安装检测报告;
(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验收资料;
(5)使用期超过8年设备的法定检测报告;
(6)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法定检测记录;
(7)设备照片。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9章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如下:
1、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的规定执行;
2、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种类、型号等,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安监部门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通知为准;
3、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发文公布逐步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4、经公司自检,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建立报废淘汰工艺和设备台账
1、一旦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下发了淘汰某种工艺、设备、材料的通知和规定,公司必须坚决无条件按通知和规定执行。
2、公司各职能科室分别建立报废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台帐,具体为:
工程管理科负责淘汰施工工艺的台帐;设备材料科负责建立淘汰材料的台帐和淘汰机械设备的台帐。
3、各职能科室建立的报废淘汰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台帐,必须送一份到安全质量科留存,由安全质量科检查督促各部门及各施工现场的执行情况。
4、公司大力推广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达到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四川英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附表一:
技术交底记录
编号:
ZF/JS-08-08序号:
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或施工内容
交底项目
施工(分包)单位
交底内容: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部门:
签名:
部门:
签名:
技术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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