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备升级配套装修改造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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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备升级配套装修改造项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备升级配套装修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CEITCL-BJ07-CZGC-1602001-01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2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一、合同通用条款
二、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供参考)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供参考)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清单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授权委托书格式
二、投标函格式
三、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四、经济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图纸
附件
评标办法
第一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备升级配套装修改造项目
2
招标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招标代理机构: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7-8层
联系人:
雒小姐
联系电话:
0传真:
0
4
工期:
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5
财政拨款:
万元
6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期起90天
7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总报价的1%,开标时单独递交
8
投标疑问截至时间:
2016年2月14日17时
9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一份
10
开标时间:
2016年2月24日9时30分
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8层会议室
11
资质要求:
有效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资质
投标须知
1.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备升级配套装修改造项目
1.2工程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3工程规模:
本工程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设备升级配套装修改造建设
1.4招标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5招标代理机构: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投资来源
财政拨款。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本招标工程的报名单位已经过资格审查,并已选出合格投标人参加本工程投标,有效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资质。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5.招标方式
本工程采用:
公开招标
6.招标范围:
详见技术说明。
7.合同形式
7.1本次招标工程合同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8.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
特别说明:
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9.安全措施及扬尘控制措施
9.1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和控制扬尘污染的措施方案,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工程分部、分项的特点及各施工阶段分别制定出总体的措施方案和各分部阶段的措施方案。
“控制扬尘污染”的措施方案至少应包括:
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辆和槽帮冲洗干净;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市政工程要合理分段,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严格围挡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等等。
“施工安全措施”的方案至少应包括:
各类脚手架、作业平台、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包括模板工程)、物料提升设施、高出作业的防护(特别是防高空坠落和坠物砸伤)、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拆除、中小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施工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防护、地上及地下各类管线的保护、现场周边环境安全防护(包括与工程毗邻的行人通道、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等。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法人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于“施工安全措施”和“控制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投标人应在措施项目费用中计取。
10.工期及进度要求
10.1总工期:
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11.招标文件的内容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12条和13条发出的修改书和任何标前会议纪要: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图纸
附件工程施工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项目、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根据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并应承担因其泄密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如果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有任何疑问,投标人应于2016年2月14日17时以前以书面(自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可以是传真形式或派人送达。
下同)方式及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单位需在收到答疑文件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以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做出。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这种通知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该通知。
14.现场考察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要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须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考察。
但明确规定:
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为其现场考察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
15.水文及地表以下资料
招标人声明招标文件中的现场地质勘察资料及地盘的市政管线资料均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但招标人并不对上述资料中标示的地下水位标高及管线位置的准确性负责。
投标人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这些资料的准确性。
16.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
投标文件的解释应以中文为准。
17.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部分、商务标投标文件部分、技术标投标文件部分组成。
纸张要求为A4纸。
投标资格后审文件部分由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所示的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表一)中规定的内容编制。
商务标投标文件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⑵投标函;
⑶投标报价一览表;
⑷投标分项标价表;
⑸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⑹项目经理简历表;
⑻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⑺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技术标投标文件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⑵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⑶劳动力安排计划表;
⑷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⑸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⑹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⑺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⑻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⑼临时用地表;
⑽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7.5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8.投标报价原则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包括了完成本招标文件所需工作的全部费用的价格。
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及扬尘控制措施和风险费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主要材料、设备在施工图中注明的按图纸要求;在施工图中未注明的,选用中档以上产品。
本次报价包含水电费。
本次报价不含扰民费。
本次报价含拆除及渣土外运,此部分内容根据实际现场情况确定,报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现场拆除的材料残值由报价单位与拆除报价共同考虑。
检验试验费:
无。
现场无吃饭、住宿条件,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技术措施费:
有噪音的项目施工时间8:
00-11:
30;14:
00-18:
00。
无噪音的项目不受限。
19.工程结算
由于设计变更后的项目在中标预算中有单价的以中标预算书的单价为准,中标预算书无单价的由中标人提出单价,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各项取费仍然遵循中标预算书的取费原则进行结算。
以下内容不构成工程变更洽商的因素:
工地周围环境、道路交通、现场条件、季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居民对施工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投标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工程现状、道路、储存空间、装
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
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中明确的总价加上变更增减的原则执行,对于措施项目费
用为固定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20.投标货币
20.1本招标工程的投标货币一律采用人民币,支付货币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天。
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2.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的1%
23.替代方案
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替代方案。
2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1份投标文件正本和4份副本,电子版1份。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公章。
2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密封袋里,其中一份投标函(含授权委托书)应单独密封在密封袋里,不要装订在一起以便唱标时使用。
密封袋上应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密封袋封口处应密封并贴上密封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工程名称、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和地址、投标人联系电话,并注明开标日期前不得开封。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装订并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6.投标截止时间
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9时30分。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8层会议室。
27.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投标人。
2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本须知第2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形式的确认。
除第款规定的情况外,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5条关于投标文件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外还应在外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
此传真,且此传真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合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联合体代表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本须知款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的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被授权的全体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
e.同时通过另外一种通讯方式发出一份相同内容的通知,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
但此通知也应在招标截止时间前收到。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9.开标
本招标工程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2016年2月24日9时30分开标。
29.2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9.3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29.4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修改书、投标撤回通知书、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细节均将开标时宣布。
29.5招标人将准备开标记录,包括前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30.过程保密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
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其被取消竞标资格并退
出投标。
3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包括单价分析表。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或实质性内容。
但是按照本须知第34条规定,凡属招标人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32.投标文件合格性的确定
在详细评标前,招标人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
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文件变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3.错误的修改
招标人应对已被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招标人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b.当标出的单价同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
c.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总额为准。
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
在经投标人确认后,经招标人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经招标人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3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4.1招标人将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组建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
会,代表招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34.2招标人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32条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34.3在评价与比较时,招标人将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格:
a.按照本须知第33条的规定修改错误;
34.4评标时将不考虑超出、偏离招标文件规定而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等因素。
34.5评标时将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
35.合同授予标准
35.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综合
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36.招标人的权利
尽管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招标人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根据评标委
员会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
37.中标结果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文件被接受,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中应给出招标人对投标人合同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8.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印章后立即生效,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条款(供参考)
一、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工程师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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