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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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安徽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保证农村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投入使用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具有水利设施功能和田间土路上的桥梁不在本制度范围之内)。
制度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1.3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1.4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
1.5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本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1.6桥梁养护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桥梁的使用效率。
1.7桥梁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
县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村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1.8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县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1.9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
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2章管理职责
2.1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
2.2农村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桥梁所辖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承包公司。
2.3各级交通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原则,履行桥梁养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市交通局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其下属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为桥梁养护的管养单位。
2.4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养护工程资金由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2.5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2.6各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2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1各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2.2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分级负责制。
2.2.1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由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桥梁数量、难度等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3名。
2.2.2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由单位业务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桥梁数量、难度等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名。
2.2.3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聘用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指定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3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2.3.1组织实施桥梁(涵洞)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负责桥梁的定期检查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2.3.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依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负责向县级桥梁责任单位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提出安排监测或是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建议,并同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2.3.3制定桥梁(涵洞)的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对桥梁养护工程进行检查。
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县道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2.3.4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以及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的调查。
2.3.5建立、整理、更新辖区内的桥梁技术档案,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2.3.6主持超重车辆过桥有关技术工作,详细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2.3.7负责完成辖区内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及数据库维护工作,参与或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验收。
2.3.8组织辖区内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2.4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2.4.1制定、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2.4.2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2.4.3负责辖区内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复评工作,设立专项卡片资料,指导下级单位合理采取交通管制及加固、维修措施。
2.4.4审核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2.4.5监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指导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2.4.6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组织实施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定期对辖区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养护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2.4.7每年向上级单位提交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及有关桥梁检查报告。
2.4.8负责辖区内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2.4.9负责对辖区内长大特殊桥梁的长期监测,并建立和保存相应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2.5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2.5.1县级农村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2.5.2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2.6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2.6.1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省公路管理局组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公路管理局核发上岗证,方可上岗。
2.6.2省公路管理局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将技术培训情况纳入桥梁养护工程师考核。
2.6.3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每年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次,并每年将考核结果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2.6.4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定期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2.6.5各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做好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档案整理、更新、上报工作。
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变动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及时报备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3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3.1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1.1日常巡查主要对桥梁总体状况及桥梁防护设施进行直观检查和评判。
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立专职桥梁巡查人员,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对所管养路段的桥梁及桥梁防护设施进行养护巡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巡查周期为每周不少于1次。
3.1.2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3.1.3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3.1.4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3.2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缺损或者达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桥梁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交专项报告。
应立即制定定期检查计划。
经常检查过程中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并及早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3.3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各部位进行拍照并作编号,对严重病害作详细记录,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作出技术状况评分,年度桥梁都要按病害程度进行评分分类。
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3.4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3.5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
遭受洪水、流水、漂流物、船舶撞击以及滑坡、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超重车违章行驶的;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在决定加固改建以前);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6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至五类。
一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3.7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3.7.1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类、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类、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3.7.2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类、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类、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3.7.3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4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4.1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4.1.1对于一、二类桥梁,应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工作,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
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4.1.2对于四、五类桥梁以及病害发展趋势明显的三类桥梁,次年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4.1.3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4.2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
对于承重构件加固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新建同等规模的桥梁相同。
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4.3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4.4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二类。
4.5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科学分析交通流规律,选择和指示好绕行路线,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发布告知公告。
四级以上公路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备。
4.6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5章技术档案管理
5.1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整理、汇总辖区内县道桥梁基础资料,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5.3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5.3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5.3.1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5.3.2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5.3.3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5.3.4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5.3.5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5.3.6交(竣)工验收资料。
5.3.7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
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5.4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5.5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6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5.6.1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5.6.2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7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5.8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6章应急处置管理
6.1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
6.2各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6.3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6.4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7章监督检查
7.1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7.2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
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2.1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7.2.2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7.2.3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7.2.4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7.2.5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7.2.6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2.7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7.3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8章附则
8.1本制度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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