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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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
福建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
前言
森林公园是开展森林旅游业的基础,为了适应新时期福建省森林旅游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搞好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使森林公园建设规划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第4章和第5.2、5.3、5.4、5.5、5.7、5.8、5.9、5.10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
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庄晨辉,陈国瑞,陈信旺,李闽丽,卓秋萍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兰灿堂,陈奋德,梁文英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总体规划的内容与要求3
5.1基本情况3
5.2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3
5.3总体规划总则3
5.4总体布局与建设期4
5.5游览路线规划5
5.6环境容量估算与游客规模预测6
5.7基础服务设施规划8
5.8绿化美化规划14
5.9保护工程规划15
5.10旅游营销策划19
5.11保证体系建设20
5.12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20
5.13规划实施意见21
6总体规划的文件编制与质量要求21
6.1总体规划文件编制21
6.2总体规划质量要求21
附录A22
附录B26
附录C30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术语和定义、总则、总体规划的内容与要求、总体规划的文件编制与质量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其他森林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7-19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1985《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GB6001-1985《育苗技术规程》;
GB8408-1987《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9667-1988《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
GB/T18005-1999《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LYJ127-1992《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LY/T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JGJ64-19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62-199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森林公园forestpark
指以良好的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为人们提供具有一定规模的游览、度假、休憩、健身疗养、科普教育、文化娱乐等场所。
3.2森林旅游资源foresttourismresources
指以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其他自然景观为依托,人文景观为陪衬的一定森林旅游环境中,具有游览价值与旅游功能,并能吸引旅游者的自然与社会、有形与无形的一切因素。
包含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3.3风景资源landscaperesources
又称景源,指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可构成景观并具有观赏、文化、科考价值的一切资源。
包含自然风景资源和人文风景资源。
3.4风景landscape
指将景素按美学观点完美结合而构成的画面,通过人的感官给予的美的感受。
3.5景点scenicregion
指在一定空间,按照美学观点构成主题鲜明而完整的画面。
可以是能够吸引游人的独立景物,也可以是由多个景观要素组成的结合体。
3.6景区scenicregion
为便于森林旅游管理和组织游览,根据风景特点与分布状况及使用功能而区划的地域空间。
3.7环境容量environmentcapacity
指在保证森林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森林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可容纳游客的极限数量。
单位为人次。
3.8完全游道completetourismpath
环行游道及进口与出口不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
3.9不完全游道incompletetourismpath
进口与出口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
即游客游至终点,必须按原路返回。
4总则
4.1森林公园按面积大小分为小型森林公园(667hm2以下)、中型森林公园(667hm2-~3333hm2)、大型森林公园(3333hm2以上)。
4.2景区建设应防止人工化、商业化倾向,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4.3景区应以生态环境良好、风景优美、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
4.4森林公园服务区应以设施完善、便利、安全为前提。
4.5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互协调,与地方旅游发展规划衔接,形成区域旅游网络。
5总体规划的内容与要求
5.1基本情况
5.1.1地理位置
应体现森林公园所处位置、地理坐标、与森林公园所在地县(市、区)或主要城市的距离、总面积等。
5.1.2自然条件
5.1.2.1应体现地质地貌、所属山系、水系及大地貌区、中地貌范围、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土壤条件等,同时应阐明自然条件的特殊性及与森林旅游的内在关系。
有条件时,可对上述因子进行分析和测定,以获得定量的指标。
5.1.2.2应介绍地质年代及地质形成期,大、中地貌生成形式,区域内特殊地貌及生成原因,山体类型,平均坡度及最陡、最缓坡度等,危险地段应特别注明。
5.1.2.3生物资源
应体现动物资源与植物资源。
分别阐述其类型、所属目、科、属、种及数量、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种类及数量、属省重点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物、森林资源(面积、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绿化程度等)。
5.1.3社会经济概况
应体现森林公园所在地土地总面积,总人口,产业结构,社会旅游状况,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当地文化习俗等。
5.1.4交通状况
应体现现有道路里程,道路网密度,与机场、港口、火车站、高速公路连接点、周边大中型城市的距离、现有交通工具以及近期交通状况改善情况。
5.1.5历史沿革
介绍森林公园前身、经营状况、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现行等级、管理方式等。
5.1.6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
森林公园建设状况,固定资产投资,现有主要设备;森林公园在当地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及发展前景,森林公园从业人员,历年收入情况,近年游客量,现有主要游乐设施及其它旅游要素等。
5.2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应对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其评定内容、方法和等级执行GB/T18005。
5.3总体规划总则
5.3.1指导思想是在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以客源市场为导向,以突出自然野趣、粗犷质朴为目标,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发展生态型、立体式森林旅游项目,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3.2基本原则
a)重在保护,突出生态旅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b)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优势互补,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原则;
c)提高品位,增加内涵,动静结合,雅俗共赏的原则;
d)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达到有机与完美结合的原则。
5.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和林业行业标准GB50298、GB/T18005、LY/T5132等。
5.3.4根据森林公园地理、自然、人文风景资源特点,充分考虑森林公园的地理区位、当地社会经济状况、游客对森林旅游产品的需求情况,确定森林公园的功能定位。
5.3.5发展目标应依据其定位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森林公园的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需求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a)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3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森林公园发展的各种需求;
b)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关系;
c)使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功能安排与项目设置、人口规模与建设标准等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d)从社会、生态环境、旅游主题形象与知名度、接待服务设施与水平、森林旅游经济总量、从业人员数量与质量、旅游科技与教育水平等方面分期提出发展目标。
5.4总体布局与建设期
5.4.1一般规定
5.4.1.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及法规。
5.4.1.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游览与生产、服务与生活等方面间的关系。
5.4.1.3从森林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地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的需要。
5.4.1.4在充分分析各功能区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5.4.1.5根据游览需要、游客心理,结合森林公园实际情况,对游人服务中心做出规划。
游人服务中心面积不得小于100m2。
5.4.1.6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5.4.2森林公园范围
应明确森林公园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经营面积等,若森林公园涉及多种权属,应分别统计各权属面积。
5.4.3总体布局
5.4.3.1景区划分原则
a)景区划分应维持现有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生态环境、森林景观、山水空间、人文景观、线状单元的完整性,保持历史文化、社会与区域的连续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b)注重构造景观效果,注重统一性、差异性和协调性;
c)分区主体鲜明,特色显著,能有效地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d)便于游览路线组织和基础服务设施设置,有利于森林公园发展和景区合理开发,森林公园行政及园务管理便捷高效;
e)景区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5.4.3.2景区划分
a)根据森林公园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定位及风景资源分布特点及风景资源造景需要划分功能区和景区;
b)景区性质必须依据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确定;
c)景区性质的表述应体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景区级别等3个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5.4.4建设期及目标
5.4.4.1建设期一般分为3期,即近期、中期和远期,小型森林公园或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森林公园可分2期(近、远期)建设,每个分期的年限,应与森林公园的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确定。
5.4.4.2针对森林公园内、外部交通条件,基础服务设施,旅游宣传促销,知名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游客规模等提出发展目标,分别建设期提出各景区建设重点。
5.4.4.3大型或影响力较大的森林公园还应阐明其建设对当地国民经济贡献值、社会人文环境和相关行业的促进作用等。
5.5游览路线规划
5.5.1游览线路设计
应根据旅游者的心理特征、空间行为规律,本着路线最短、观赏效果最佳、组合最合理的原则,尽可能与园外景区相结合,形成区域旅游网络,达到优势互补。
设计内容包括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等。
5.5.2游览方式
5.5.2.1游览方式选择的原则:
应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地理条件,充分考虑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求,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5.5.2.2游览方式:
主要有陆游、水游、空游、地下游览等,可根据森林公园的特点确定。
a)陆游:
以步行或利用必要的工具进行游览,是目前森林公园主要的游览方式;
b)水游:
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竹筏、像皮筏、游艇)游览;
C)空游:
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进行空中游览;
d)地下游览:
指利用岩洞或人防工事进行地下游览活动。
5.5.3游览线路
a)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跌宕起伏,逐渐引人入胜;
b)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以最短的时间或以最短的线路观赏到不同类型、各有特色的景观;
c)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并注意与邻近旅游区形成互补关系;
d)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e)根据游客心理,适应旅游发展需要,不断推陈出新,适时推出各类受游人喜爱的游览路线。
5.6环境容量估算与游客规模预测
5.6.1环境容量估算
5.6.1.1遵循的原则
a)生态效应准则,或称生态“忍耐性”准则,即环境容量不超过风景资源保存和环境质量保护的“忍耐度”;
b)游客需求准则,或称游客“快适性”准则,即各景区均可为游客提供舒适、安全、卫生、便利等旅游需要;
c)经济效率准则,或称经济“盈利性准则”。
指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森林旅游经营者可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5.6.1.2估算方法
a)应分别按景区、景点的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森林公园年环境容量;
b)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3种测算方法,必须根据现实条件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法
C=A/a×D
(1)
式中:
C——日环境容量,单位为人次;
A——可游览面积,单位为m2;
a——每位游人应占有的合理面积,单位为m2;
D——周转率(D=景点开放时间/游完景点所需时间)。
2)卡口法
C=D×A=(t1/t3)×A=(H-t2)×A/t3
(2)
式中:
C——日环境容量,单位为人次;
D——日游客批数;
A——每批游客人数;
t1——每天游览时间,单位为小时;
t3——两批游客相距时间,单位为小时;
H——每天开放时间,单位为小时;
t2——游完全程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3)游路法
完全游道:
C=M/m×D(3)
不完全游道:
C=M×D/(m+(m×E/F))(4)
式中:
C——日环境容量,单位为人次;
M——游道全长,单位为m;
m——每位游客占用合理游道长度,单位为m;
D——周转率,D=游道全天开放时间/游完全游道所需时间;
F——游完全游道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E——沿游道返回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5.6.1.3游客容量在环境容量测算的基础上,分别按森林公园、景区、景点测算日、年游客容量。
G=t×C/T(5)
式中:
G——日游客容量,单位为人;
t——游完某景区或游道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T——游客每天游览最舒适合理的时间,单位为小时;
C——日环境容量,单位为人次。
5.6.2客源市场分析
a)入境客源市场应分别台胞、侨胞、港澳同胞及国外游客进行分析;
b)国内客源市场应分别省内、外,森林公园周边地区主要城市进行分析;
c)目标客源市场应分别境外、境内进行分析,其中境内客源市场还应分别近程、中程、远程做出分析;
d)了解目标客源市场的发生、发展及变化规律以及各地游客的出游动机、目的和流向;
e)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展游客问卷调查,分析和了解游客构成、游客行为、特征、出游动机、出游率、游客爱好及未来发展趋势等。
5.6.3游客规模预测
a)总体规划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b)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森林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c)应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掌握有关游客规模的资料;
d)已开展旅游的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森林公园可参照附近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根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的发展变化趋势预测森林公园的游客规模;
e)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旅游高峰期游客规模做出预测;
f)游客容量计算采用以下指标
1)线路法:
以每个游客所占的平均道路面积计,取值5m2~10m2/人。
2)以每个游客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
其中:
主要景点:
50m2~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
100m2~4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
10m2~20m2/人(海拔0m~-2m水面);
浴场沙滩:
5m2~10m2/人(海拔0m~2m沙滩)。
3)卡口法:
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数,单位以“人次/h”表示。
5.7基础服务设施规划
5.7.1一般规定
5.7.1.1森林公园道路、水、电、通讯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供电、给排水、环保、邮政、通讯工程等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5.7.1.2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5.7.1.3森林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避开中心景区、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b)不得破坏风景资源或影响原有植被的生长。
5.7.1.4旅游服务设施应有利于保护景观,便于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森林公园中的建筑和基础设施应控制在最低限度。
5.7.1.5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5.7.1.6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b)建筑物高度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赏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应服从景观需要;
c)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休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5.7.1.7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5.7.1.8宾馆、饭店、招待所、休养所、疗养院、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须建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且不得破坏和影响森林公园景观。
5.7.1.9森林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5.7.1.10休憩、服务设计内容,应体现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确定等。
5.7.2接待服务设施规划
5.7.2.1餐饮设施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餐饮服务点布局,应按游览里程和实际需要加以统筹安排;
b)饮食点建筑物除供游人进餐外,其造型应新颖、独特,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c)致力开发当地绿色食品,形成特色饮食,并注意营造饮食氛围;
d)餐位需要量=日均游客规模×用餐率/餐位周转率;
e)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室内室外各有情趣,并符合JGJ64的规定。
5.7.2.2住宿设施规划
5.7.2.2.1应符合以下原则
a)根据森林公园地理区位、留宿游客规模、旅游线路组织以及基础设施现状,合理地确定接待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b)接待服务设施应有一定的格调,其建设标准应与游客结构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游客的需求;
c)接待服务设施的建设不得破坏森林公园的景观,其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d)接待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以为游客服务为宗旨,突出森林公园的特色,游乐及购物应着重体现森林公园的自然野趣和地方特色;
e)接待服务设施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隐不宜露、宜疏不宜密,且具有地方特色。
5.7.2.2.2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按照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5.7.2.2.3根据总体布局,确定旅馆和饭店的位置、等级、风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积等。
5.7.2.2.4通过修缮、改造等措施充分合理地利用森林公园现有住宿设施,注重环保,切忌大动土方,大拆大建。
5.7.2.2.5与当地居民合作,适度发展家庭旅馆;家庭旅馆的建筑风格要统一,并具有地方特色。
5.7.2.2.6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JG62的规定。
5.7.2.3娱乐
a)交通便捷、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游乐区;
b)娱乐设施和项目应体现森林公园的特点,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文明性于一体,力求新、奇、特,并能得到文化艺术的熏陶;
c)娱乐服务设施和项目建设规模应立足于主要客源的需求与消费水平,力求切合实际;
d)娱乐服务场所选设,不得破坏森林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e)娱乐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5.7.2.4购物
a)购物服务设施和消费品生产,应与游客规模和消费水平相适应;
b)购物服务网点布局,应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森林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随需而设,统筹安排;
c)购物服务网点建筑物宜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体量、造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d)旅游商品应力求体现森林公园的特色、品牌和风格,应小巧玲珑,便于携带,避免雷同;
e)深入挖掘当地特色产品,通过精心设计和创意,形成富有森林公园特色的旅游购物品;
f)旅游商品主要包括日用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和馈赠品等。
5.7.2.5导游标志
a)标志牌种类包括广告宣传牌、导游牌、景区与景点介绍牌、动植物介绍牌、界标牌、危险告示牌、公共及服务设施标识牌、牌匾等;
b)标志牌用于指导方向,表达信息,阐述园规,提示警告等;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公共设施标志应符合GB/T10001标准规定;
b)森林公园境界、出入口、功能区、重要景点、景物、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森林公园入口处必须设置大型旅游示意图;
c)标志牌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揭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设计,并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d)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具有欣赏价值。
5.7.2.6医疗
a)应按景区建立医疗保健设施,及时救护伤病游客;
b)医疗保健设施和用品,应根据森林公园定位、特点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配置。
主要景区、游览点附近应设有医疗所或有专业医务人员值班;
c)医疗保健标志以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并符合GB/T10001标准规定。
5.7.2.7应按有关要求设立必要的保卫设备和人员。
保卫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5.7.2.8按有关规定在既隐蔽又便于使用之处设置厕所,应设残疾人使用的蹲位。
厕所服务半径不超过1km。
5.7.3道路交通规划
5.7.3.1原则
a)道路网组织要有利于风景资源保护和旅游路线组织,创造畅通、安全、便捷、舒适、无(低)公害的交通条件;
b)道路网布设应在满足旅游服务的同时,兼顾农业、水利、营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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