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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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公有产权和个人产权
我们选择“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是为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从体制上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
因此,企业的物质资本、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归国有和集体,并且这个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产权主体是不能分割到个人产权而只能以公有主体这样高度抽象整体性存在,从而彻底消除了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
这样的企业体制,我们姑且不论其组织运作效益成本如何,在计划经济里是有内在的必然性和逻辑性的,但一旦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这种不可分解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企业体制就会同市场机制发生矛盾。
当然,在改革开放最初阶段,体制深层矛盾是被掩盖着,或者说我们通过把引进的西方现代企业各种理念、制度、规范直接或间接嫁接到这种公有制产权体制上,促进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同时把那种不可分割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同市场本质格格不入的矛盾暂时掩盖了或忽视了,只有到了深化改革阶段和市场发展较为成熟阶段,深层次矛盾才会逐渐暴露出来。
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观点看,不容许拥有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企业,如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大批进入市场是令人困惑和奇怪的(在西方成熟市场中,也只有少量纯公有制企业进入市场,而大部分进入市场的公有制企业其产权都是能最终层层分解到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上的企业,最典型的如大型上市控股公司、机构投资企业等),但从改革开放进程看,这是发展我国市场必须要经历的一个过程,问题在于我们没有触动企业公有产权这一复杂问题,而在公有制代理层面上进行了种种改革,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董事制、总裁制、年薪制等。
结果,伴随着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市场,我国市场的竞争性发展起来,市场法规也开始完善起来。
反过来,市场的竞争性和法制的建立却使大批公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衰亡倒闭,大批职工下岗待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容许拥有个人产权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产权可分解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却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发展起来,吸收越来越多的人就业。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在市场中,不可分解产权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竞争不过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和可分解产权到个人的公有制企业。
其实这一问题,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早已从宏观、微观资源配置角度,法律、产权制度角度,企业家信息和激励等角度解释过。
按照他们的看法和理论,市场就是交易,是资源技成本效益进行的自愿或自由交易,但这种交易有效性在于承认个人合法产权,而且即使为节约交易成本而组织成集合体——企业也可最终追溯到这个集合体的个人合法产权(这也是我国公有制企业同成熟市场中的公有制企业不同的地方,前者不可分解到个人产权,后者可分解到个人产权)。
强调个人合法产权在于个人对隐含了成本、效益的信息和激励在法律上制度上对委托人有保障和承担责任以及对代理人约束和监督,这就是所谓的个人产权的市场合约性。
可见,个人产权市场合约在于个人是财务资本、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最终委托人,凭借自身拥有的这些资本,通过自由选择与他人或企业订立市场合约,作为要素所有者进入市场合约或企业合约。
然而,在消除个人产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里,个人不能充当公有企业财务、物资甚至自身人力资本的最终委托人,而只有像国家、政府或行政部门这样的代理人,个人只不过是在“全民、集体”人人要有就业岗位的名义下,由这样代理人计划安排和行政指令调派去劳动和平等分享公有资产,个人间不存在产权差异。
这时,公有制企业内部因没有生产要素所有者或最终委托人而不需要合约,其外部也因一切资源归公,可由更大一行政级别代理人来指令调派更多要素,而不需要合约。
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在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初期,同强调个人产权合约性的市场机制的矛盾并不突出,甚至是掩盖着的,但随着市场成熟完善,越来越强调个人产权市场合约性同公有制的非市场合约性之间的矛盾变得很尖锐,不可调和。
这时的公有产权犹如周其仁所言的“无主财产的公共过道”很容易被讲个人产权的私人当事人占据和掠夺,因为公有产权不像个人产权,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财产界限,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自由竞争,而且公有产权所强调的国家意志、集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排他性权利(荣兆样,xx)成为一种摆设,而个人产权蚕食公有产权可成为事实上的权利。
只要公有产权是一种如同公共过道,追溯不到最终所有人或委托人的无主财产的话,就会发生个人产权事实上花样百出地蚕食公有财产,国有、集体资本流失,就不可避免。
从市场强调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市场合约性角度看,公有产权中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政府所有的财产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有主财产而事实上的无主财产,这里公有财产无主性就是指公有财产无法分解到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上。
根据巴泽尔、张五常和周其仁等人的研究,人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强调个人产权合法对市场的重要性在于人的知识、技能、努力、负责、创新、对市场机会敏感等具有生产性、资本性和市场价值,而且这一切总是附着在自然人的个人身上,只归个人调用,并且个人总是财务、物质资产的实际潜在控制者。
因此,市场经济视个人产权在法律、制度上合法为根本基础,从而充分发掘了作为自然人的个人的各种经济价值。
例如,个人同企业结合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一个激励性市场合约。
然而我们看到,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所有制虽然根本否认了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权利,但它无法否认或消除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总是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和控制者。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财产,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这个公有产权仍然是由作为代理人的许多个人在实际控制和管理经营,如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厂长等。
他们并不因被委托当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就消失了个人产权,从个人产权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高尚或卑微的私人利益和动机在国有企业里不但依然存在,而且在事实上决定着国有企业的运作、经营和效益。
显然,公有产权不承认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地位,导致作为个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个人产权严重扭曲,如该拿的钱不能拿,不该拿的钱拿了;再如企业财产反正是国家的政府的不是他个人的,拿到市场去冒险,搞好了,能捞就捞,搞赔了,他个人也不可能赔。
这犹如一场赌博或一场不需付代价的冒险。
这就是公有产权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能代表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的意志,而不能代表许许多多作为“全民”或“集体”自然人的个人对利润和效益的追求,但这时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却还是需要一个个具体自然人作为代理人当厂长、当经理等,而不能是政府、行政部门本身去当厂长、经理。
这些代理人一方面在体制、制度上只对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负责,而不是真正对企业、市场负责,因为公有产权非市场合约特点必然是政企无法分开,反映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就是政府行政部门代理人的组织人事任命和对人、财、物资源配置干预控制,尽管资源配置可能失败,如项目亏损和投资低效,给政府权利带来损害,但政府任期和资源投资周期是不对称的,任何政府部门都不会因为考虑资源配置未来状况而放弃现期控制权稳定和扩大;另一方面,这些代理人又是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个人,因而又都有个人产权,可是他们的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没有合法地位,也无法在市场中订合约,那么他们对个人产权满足、追求就必然以扭曲、非法等各种的私下交易合约得到宣泄,而公有产权否定个人产权合法性导致没有一个个具体自然人个人有动力、有激励去对公有产权负责和去监督、约束代理人。
本来,企业家就是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产生于市场合约,对它的选择、任用、配置都有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制度。
实践证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需要企业家来经营,而企业家只能是以个人为载体的自然个人,他必然有个人产权的要求,并且个人产权在市场中是合约化的。
但作为公有制企业的国有企业目前还基本上依赖一套政府行政化人事管理制度,尽管已有了明显改进,但仍不能真正做到市场化,问题就出在个人产权在深层次体制上还不能突破公有产权。
按照科斯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观点,个人产权的确立是市场化的深层基础,那么,我们要为原来公有产权无法分解到个人产权合约的国有企业寻找到一个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那就是公有产权能分解到个人产权。
做到这点,首先就是人力资源的个人产权化,是一个个具体人为载体的自然人的市场化合约,才有公有产权的市场合约;是他们一个个具体自然个人在承担市场交易成本、风险以及索取市场交易利润、回报,然后才是公有制企业的交易成本、风险和利润、回报。
我们应该从人力资源产权可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这一层面上理解和解释我们的“建立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二、政府及行政部门转为消极所有者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方面,我们试图改变政府对企业的直接间接行政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实现政企分离;另一方面,由于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各种既得利益及习惯势力的制约,我们又试图要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在保证公有产权前提下实现政企分离显然使国有企业改革充满矛盾,历程缓慢、艰难。
事实证明,要化解矛盾,加快改革首先是政府如何作为,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如何从企业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消极所有者。
我国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出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突破公有制约束的改革尝试,在于这些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改制上很好地扮演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角色,把自己转变为消极所有者。
这首先就是政府机构改革,好政府差政府都会改革,但差政府无法像好政府那样容忍大规模精简机构改革。
这样,市场、企业、企业家就很容易区分政府好坏,政府是真的转变成消极所有者,还是模仿一下机构改革样子欺骗市场、企业和企业家,仍维持原来政府机构规模,甚至扩大原来规模,然后利用职权进行事后寻租。
坦率地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不遗余力,试图把公有产权国有企业改造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积极引人和使用了一套套现成的成熟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规则、企业规范和制度,如公司法人治理制、董事制、上市或不上市股份制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国有企业依然在亏损,资产在流失,于是有了政府出几千亿元冲销企业环账,搞数千亿元规模债转股,严格的财务监控,加强企业党组织政治监督等举措,虽然这些举措对缓解国有企业债务和经营很有效,但并没有触及公有产权制度缺陷源头,谁能担保国有企业环账不再大量产生。
谁能担保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出手捞一笔,不和政府官员沆瀣一气去流失公有资产。
正是公有产权中没有个人产权这个制度缺陷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先天不足,常陷入表层改革,把发达市场经济中各种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直接嫁接到公有制上,以不变应万变,这显然不切实际,其结果是许多改革隔靴搔痒,图有其名,许多国有企业改造成了并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
殊不知发达市场中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都源于个人产权市场合约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而不是政府干预、强制的结果。
因此,实施公有产权中从没有个人产权到有个人产权,承认、容纳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性是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转变为消极所有者的关键一步。
本来,政府作为积极所有者,行使积极所有权干预企业经营,是要保护政府、行政部门作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的利益,这时政企是无法分离的。
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一旦被下级代理经营,政府或行政部门担心作为企业内部人的代理人会不会损害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其实真正所有者利益是全民或集体);另一方面更是因为担心丧失控制的权力和地位,这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大小和实施强度。
所以,要政企分开,要使政府、行政主管从对企业有控制权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控制权的消极所有者(周冰、郑志,202x),是非常困难的,这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除非有相应的利益补偿,一般不会主动转变。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权主体是成为积极所有者还是消极所有者,有各种原因,比如他因厌恶风险、缺乏经营能力等原因而通过市场合约把产权委托给代理人经营,这里其实并不存在我们常讲的“两权分离”,还是市场交换关系,即科斯讲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而已。
委托人个人产权是他的企业财务资产,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个人产权是他的管理经营知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个人产权市场交易合约关系,或者说是不同的私人财产交换关系,只是采取了诸如年薪制、期权制等不同一般的交易合约或交换方式而已,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正是为了突出个人产权,界定所有权,而不是模糊所有权。
看来,我们以前误解了“两权分离”的真正含义,我们自然就不能指望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改革思路会带来政企分离。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企业实现政企分离首先在于政府、行政主管从公有产权的积极所有者转为消极所有者。
一般来说,积极所有者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都不会主动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自觉成为一个消极所有者。
探索和设计一种公有制产权容纳个人产权并允许个人产权市场合约交易的替代政府或行政主管的企业积极所有者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成为必要。
三、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
引入个人产权的企业控制权分配
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的彻底市场化改革有赖于公有产权承认、融合个人产权,这就是说,在企业的国有、集体、乡镇所有权结构中,切入或引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所有者或最终能层层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他们是新的积极所有者,接替原来所有权实际已被行政任命的代理人架空的所有者来执掌企业控制权。
这样做,一方面,可保证改革顺利深入,回避在我国目前还很难让人接受的市场化就等于私有化,不是把原有的国有企业资产化成私人企业资产,而是保持原有国有资产存量或者逐步减持国有资产存量同时,引入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增量资产投入企业来增加企业活力和效益;另一方面,可使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改革有操作性,即可以将公有制企业里原来一批厂长、书记、经理依据一定条件和资格直接转为持股、控股的积极所有者或通过竞聘和人才市场选聘引入新的积极所有者。
按照西方经济学者看法,市场经济制度基础是私有制,而我们是在利用这个私有制来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但市场化不等于私有化,不是把国有企业化成私人所有的企业。
改革实践表明,我国市场化一开始不是通过私有化实现的,而是通过逐步放松管制,无意中引发了竞争性,促成了市场发展,因此,我国市场化是在保持国有企业公有制同时大力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参与市场竞争。
在这一竞争过程中,大部分国有企业竞争效率较低,结果形成非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上升,这反而使国民经济保持较高增长率和越来越高的市场化程度。
可见,我国的市场化首先来自竞争性,是市场竞争逐步发展出非国有、私有经济(而不是把国有的化成非国有或私有的),而非国有、私有经济飞速发展在迫使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这种市场化改革从代理层面和企业运行层面上有许多措施,从放权到现代企业制度,但收效不大,问题还在原公有产权制度无法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微观基础。
发达国家也有所谓的“公有制”企业或公司,但这类企业或公司绝大部分产权最终都能一层层落实到自然人身上,产权是明晰的,是由私人持股、控股或由许多投资公司、银行、基金、保险持股和控股,而这些投资公司、银行、基金、保险也是由众多的约束很硬的自然人组成,如富人、各阶层人士、离退休职工等加人才存在的。
不像我们国有企业产权不可能找到自然人来落实,那么国有企业的资本增值或贬值就没人负责,没人承担风险,这就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没有自然人来落实这一产权,人人所有,但人人却都不是所有者、投资者。
其实,即使在改革中发展起来的不少民营企业产权,严格讲也不明晰,如挂靠、戴红帽子或以家庭、家族作为排他性,而不是建立在自然人的排他性上的,结果出现,企业告政府侵权,政府诉企业贪污,或者是父子、兄弟反目或分家等。
因此,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这一产权制度改革最终指向产权能界定到自然人个人身上,即明晰的个人产权,而公有产权在竞争和运作中可被界定为众多个人产权的集合,从而我们就为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原公有制企业产权改革找到了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的根据,规范和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了国有企业所有权政府行政化,并为引入个人产权的企业控制权如何分配提供了制度保证。
实际上在我国,原公有产权中融合、引入个人产权早已实施,如发行上市的公众股,拍卖中小国有企业给私人等,但问题在于融合、引入个人产权规模还太小,不足以影响原公有制企业所有权结构,原有的所有权行政化问题在公司治理中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整个公司运作带有很浓的行政级别色彩,如部门臃肿,人浮于事,区分干部、工人身份,追求官位,达到什么行政级别,拥有什么权力,拥有什么待遇和年薪,而并不真正承担企业支出费用、亏损和风险。
由于公有产权中的国有资本目前无法也不允许直接转变为个人产权,我们只有在占统治地位的国有资本运营中积极引人所有权多元化结构,而这个所有权多元化结构更多的是以个人产权为主的非国有和私人资本参入份额,因为我国市场化首先得利于市场竞争性,而竞争性又发展出了目前在国民经济中占比例很大的非国有和私人资本,这些是我们在原公有制企业中引入所有权多元化个人产权的主体大军,也是取代政府、行政主管构成企业积极所有者的主力。
根据有关研究(方晓霞xx,刘小玄202x,刘伟、李绍荣202x),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具有完全个人产权的个体经济和私有企业效率最高,但规模太小,往往反映不出资本和全员劳动效率,所以把不断发展的私有企业和经济及时切入和引进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是迅速扩大个体经济和私有企业规模,提高全社会资本和劳动效率的良机,从而就有可能彻底消除原公有制企业所有权政府行政化问题,使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真正反映产权制度安排,体现出公司代理权竞争,能激励和约束经理,而不像现在的国有企业,经理替换权力归政府或组织部门所有,这就可能出现经理想方设法贿赂政府或组织部门官员,以保其位置。
这同成熟市场经济中的规范私有公司相比有很大不同,这里经理是通过代理权竞争上岗,经理努力提高企业绩效是保住自己位置的惟一途径,在这样的企业里,因产权的剩余索取权在董事会手里或干脆就在自己手里,其贿赂成本很高,高到他无法承受。
当然这种代理权竞争除了用手投票可以形成外,还可通过股东用脚投票,抛售股票来形成或通过敌意收购来形成。
无论是目前的关于企业产权、所有制的理论研究文献或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企业产权或所有制改革实践都表明,私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绩效远好于国有企业,而且私有和非国有产权或所有制比重不断增长提高了全社会劳动和资本效率,并淡化了行政性干预。
因此,在这些市场发达地区正在实践探索对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的产权明晰化改制,进一步从原来产权并不十分明晰的多元化所有权结构或混合所有制改制成更多地以自然人为载体的十分明晰的产权结构,亦即:
尽可能让经营者、职工和普通公众持股,并且经营者持大股,而所谓“集体股”(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集体企业的“集体股”、乡镇企业的“乡镇股”,我们这里都暂称为“集体股”)退出越多越好。
有人把这称之为设计一种替代性的明晰产权制度安排的两大原则。
这样做也完全是不得已逼出来的,因为原“国有”、“集体”、“乡镇”这些公有资产存量一开始无法明晰到以自然人为载体的个人产权上,而由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作为这些原公有资产存量所有者来控制企业,行政任命企业领导班子与市场机制背道而驰,貌合神离。
各地实践探索也表明,包括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的产权明晰化改制中,在原公有存量资产产权不清晰或不知产权所有者和老板是谁的情况下,关键的经营者持大股作为替代和逐步减持或退出“国有股”和“集体股”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能有效激励和约束经营者,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同时企业因产权能落实到经营者、职工、公众等这些自然人排他性基础上,就能明确所有权既对企业有控制权,又对企业有剩余索取权,从而明确代理关系,真正在公司治理机制中体现出代理权竞争,即有效的经营者选拔机制,不断有优秀人力资本进入企业。
下面就政府和行政部门转为消极所有者,逐步退出企业,而在企业产权上逐步引人以自然人个人产权为基础的新积极所有者(私人经济、竞聘的企业家、原经营者、职工、公众等)的实践探索,大致概括一下原消极所有者和新积极所有者在企业产权改制设计上对企业控制权分配博弈过程,试图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产权改制实践提供一个较清晰的逻辑操作框架或模式,这一博弈过程可能也是我们必须经历的一场痛苦的产权市场化改革过程。
环节1。
从企业产权、所有权上着手,将政府、行政主管公有产权由积极所有权转化为消极所有权,这首先是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观念要更新,积极实施自身改革并把企业产权改革作为主要改革目标加以实施。
为使企业产权改革比较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企业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好的产权改革操作方案,所谓“好”的操作方案是指,政府、行政主管作为积极所有者放弃企业控制权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所以,政府、行政主管必须有最大限度的利益补偿,这种利益补偿可能最主要通过对企业提出的产权改革操作方案行使批准或否决权力来实现的,并通过和企业讨价还价来实现的。
一开始,政府、行政主管作为公有制企业存量资产所有者或最大股东在产权改制中进入董事会,但这时的产权改制已经是以自然人个人产权为主体的产权多元化改制,政府、行政主管已不是惟一的所有者或股东,虽然还是最大股东,但这个最大股东开始已与企业之间划出了清晰的财产界限,两者的利益开始明确、分离,而且新进入的所有者、持大股的经营者、职工入股、公众持股等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多元化股权大大提高了对企业资产关切度,积极参与经营决策,对政府、行政主管企业控制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尽管这种制约程度开始并不大或不明确,但确实存在,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如企业高层领导任命,政府、行政主管不能完全自己单方面说了算,因产权这个深层体制上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的公有制企业政企就可能水到渠成地自然分离。
环节2。
由于不能分解到个人产权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只能归政府和行政主管,他们必然作为绝对积极所有者对企业有完全控制权,如政府、行政主管一把手一言堂任命企业高层领导。
如果观念转变,在国有企业中积极切入和引进多元化个人产权来挽救国有企业日益衰败和效益低下,那么,政府、行政主管对国有企业拥有完全控制权的绝对积极所有权到连决策参与权也没有的绝对消极所有权这两极之间就存在着各种中间状态,而把多元化的个人产权切人和引进原公有产权里就形成了这些各种中间状态,这些中间状态必然影响和抵消原来的控制权。
一旦新进入的多元化个人产权所有者拥有的企业所有权股份份额超过某一阀值(从实践看,对不同企业这阀值不同,从10%到50%都有可能),他就必然成为积极所有者,要求对企业有控制权,这时政府、行政主管可能从绝对大股东转化为相对大股东,甚至转化为消极大股东。
我们的改革目标就是政府、行政主管成为竞争行业企业的消极大股东,对企业占有各种生产要素转变为占有其价值,而让更多的自然人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占有企业生产要素,控制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承担企业财务成本和经营风险,作为自然人的进人公有产权的持股经营者、企业家、职工、公众他们的经济利益必然依赖积极所有权和对企业的控制权。
而这时政府、行政主管作为最大的消极股东其收益权更依赖法律和信用制度,特别是信用,一旦政府、行政主管重视信用(政府、行政主管控制的国有企业最忽视信用,借银行钱不还、赖账)也就能迫使经营者、企业家也重视信用,从而在市场中逐步培育出信用制度,而不是你骗我,我骗你。
环节3。
原公有制企业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设计的核心是对新进入的积极所有者的股权安排,根据各地的产权改革实践探索经验以及上市或不上市,设了国有股、法人股、集体股、企业股、经营者股、职工股、公众股等这些基本股权。
因国有股要减持,原公有法人股也同集体股一样产权并不明晰,也要减持或退出,而减持和退出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非常复杂问题。
为简化问题和讨论方便,本文把国有股、法人股暂且都归到集体股来讨论,目的是如何尽量减持或退出集体股。
对国有企业这类公有制企业原有全部净资产经过评估核定后,一般是60%以上界定给各级政府、行政主管,称集体股,是企业最大股东;根据调查,有的企业可能还设有所谓企业股,占10%左右作为企业自身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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