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混凝土质量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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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混凝土质量检验
10-6混凝土质量检验
10-6-1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
。
。
。
10-6-1-1一般规定
1.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
当混凝土中掺入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等的规定取值。
2.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应按表10-75取用;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81)的规定。
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表10-75
骨料最大粒径(mm)
试件尺寸(mm)
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
≤31.5
100×100×100
0.95
≤40
150×150×150
1.00
≤63
200×200×200
1.05
注:
对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的混凝土试件,其强度换算系数可通过试验确定。
3.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5.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的规定。
10-6-1-2原材料
1.主控项目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3)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本章“10-2-3控制碱骨料反应配合比设计要点”和设计的要求。
2.一般项目
(1)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2)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1)混凝土中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距的3/4。
2)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3)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10-6-1-3配合比设计
1.主控项目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本章“10-2-2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2.一般项目
(1)首次使用的混凝上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2)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10-6-1-4混凝土施工
1.主控项目
(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10-3-3-2材料配合比”中的规定。
(4)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2.一般项目
(1)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
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2)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
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3)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10-5-1-1养护工艺”中的规定。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10-6-2现浇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10-6-2-1一般规定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10-76确定。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表10-76
名称
现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表面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2.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10-6-2-2外观质量
1.主控项目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2.一般项目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10-6-2-3尺寸偏差
1.主控项目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2.一般项目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0-77、表10-78的规定。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10-77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基础
15
钢尺检查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
剪力墙
5
垂直度
层高
≤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5m
10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全高(H)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标高
层高
±1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全高
±30
截面尺寸
+8,-5
钢尺检查
电梯井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25,0
钢尺检查
井筒全高(H)垂直度
H/1000且≤30
经纬仪、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8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预埋件
10
钢尺检查
预埋螺栓
5
预埋管
5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钢尺检查
注:
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10-78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坐标位置
20
钢尺检查
不同平面的标高
0,2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平面外形尺寸
±20
钢尺检查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0,-20
钢尺检查
凹穴尺寸
+20,0
钢尺检查
平面水平度
每米
5
水平尺、塞尺检查
全长
1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垂直度
每米
5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全高
10
预埋地脚螺栓
标高(顶部)
+20,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中心距
±2
钢尺检查
预埋地脚螺栓孔
中心线位置
10
钢尺检查
深度
+20,0
钢尺检查
孔垂直度
10
吊线、钢尺检查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
标高
+20,0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中心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带槽锚板平整度
5
钢尺、塞尺检查
带螺纹孔锚板平整度
2
钢尺、塞尺检查
注:
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10-6-3混凝土强度检测
10-6-3-1试件制作和强度检验
1.试件制作
检查混凝土质量应做抗压强度试验。
当有特殊要求时,还需做混凝土的抗冻性、抗渗性等试验。
试件应用钢模制作。
(1)试件强度试验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81-85)的规定。
(2)每组3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的代表值。
1)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
2)当3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
3)当3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认真做好工地试件的管理工作,从试模选择、试件取样、成型、编号以至养护等,要指定专人负责,以提高试件的代表性,正确地反映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强度。
10-6-3-2混凝土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其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做适当调整。
4.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节第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10-6-3-3混凝土强度评定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
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且不超过三个月的混凝土组成,并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确定。
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全部标准试件的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1.统计方法评定
(1)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3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fcu,k+0.7σ0(10-28)
fcu,min≥fcu,k-0.7σ0(10-29)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fcu,min≥0.85fcu,k(10-30)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fcu,min≥0.90fcu,k(10-31)
式中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m2);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σ0——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m2);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m2)。
(2)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应根据前一个检验期间同一品种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数据,按下式确定:
(10-32)
式中
——第i批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中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
m——用以确定该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的数据总批数。
注:
上述检验期不应超过三个月,且在该期间内强度数据的总批数不得少于15。
(3)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不能满足
(1)条的规定,或在前一个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时,应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代表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λ1
≥0.9fcu,k(10-33)
fcu,min≥λ2fcu,k(10-34)
式中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m2)。
当
的计算值小于0.06fcu,k时,取
=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10-79取用。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表10-79
试件组数
10~14
15~24
≥25
λ1
1.70
1.65
1.60
λ2
0.90
0.85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0-35)
式中fcu,i——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m2);
n——一个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2.非统计方法评定
对零星生产的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
此时,验收批混凝土的强度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15fcu,k(10-36)
fcu,min≥0.95fcu,k(10-37)
3.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控制混凝土质量,确定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
(1)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可依据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按表10-80划分。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表10-80
评定指标
优良
一般
差
低于C20
不低于C20
低于C20
不低于C20
低于C20
不低于C20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N/mm2)
预拌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
≤3.0
≤3.5
≤4.0
≤5.0
>4.0
>5.0
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3.5
≤4.0
≤4.5
≤5.5
>4.5
>5.5
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P(%)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及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95
>85
≤85
(2)在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及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的百分率,可按下列两式计算:
(10-38)
(10-39)
式中fcu,i——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m2);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N≥25;
——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
N0——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组数。
(3)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δb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式确定:
(10-40)
式中δ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
σ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m2)。
(4)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在混凝土搅拌地点连续从15盘混凝土中分别取样,每盘混凝土试样各成型一组试件,根据试件强度按下式计算:
(10-41)
式中
——第i组三个试件强度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N/mm2)。
当不能连续从15盘混凝土中取样时,盘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进行统计,但试件组数不应少于30组,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10-42)
式中n-试件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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