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事业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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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事业发展
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发展环境
第一节成就回顾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发展目标
第三章海洋资源管理
第一节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第二节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
第三节推进海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节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四章海域集约利用
第一节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第二节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第三节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第五章海岛保护与开发
第一节促进有居民海岛有序开发
第二节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第三节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第六章海洋环境保护
第一节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第二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第三节强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与处置
第七章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一节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节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第三节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第八章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第一节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第二节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第三节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第九章海洋公共服务
第一节加强海洋调查与测绘
第二节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第三节健全海洋标准计量服务体系
第四节提高海洋渔业服务能力
第五节强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务
第六节维护海域平安稳定
第十章海洋防灾减灾
第一节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节提升海洋预报服务水平
第三节增强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第四节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
第十一章海洋权益维护
第一节加强海上维权巡航执法
第二节开展多形式海洋维权行动
第三节维护国际海上航行安全
第十二章国际海洋事务
第一节全面参与国际海洋事务
第二节深化拓展双边海洋合作
第三节积极引导多边区域合作
第十三章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极地考察
第一节加强国际海域资源环境调查与评价
第二节深化极地科学考察
第三节加快国际海域调查与极地考察能力建设
第十四章海洋科学技术
第一节深化海洋基础科学研究
第二节发展海洋战略性前瞻技术
第三节推进海洋技术产业化
第十五章海洋教育和人才培养
第一节加快海洋教育发展
第二节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
第三节统筹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章海洋法律法规
第一节加强海洋立法工作
第二节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七章海洋意识和文化
第一节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识
第二节保护海洋文化遗产
第三节培育海洋文化产业
第十八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第二节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第三节强化规划配套指导
第四节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前言
我国位于太平洋西岸,大陆岸线长1.8万公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6900多个,内水和领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
此外,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了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的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和1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硫化物矿区,在南北极建立了长城、中山、昆仑、黄河科学考察站。
作为发展中的海洋大国,我国在海洋有着广泛的战略利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开放型经济的形成与深化,海洋作为国际贸易与合作交流的纽带作用日益显现,在提供资源保障和拓展发展空间方面的战略地位更为突出。
“十二五”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着力提升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统筹海洋事业全面发展,是保障国家“走出去”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本规划以2008年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对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做了全面深入的部署。
本规划所指海洋事业,涵盖海洋资源、环境、生态、经济、权益和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
规划期至2015年,远景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发展环境
“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面临严峻形势和诸多挑战。
必须以全球眼光和战略思维,审视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准确把握海洋事业发展的新特征,继续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化解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节成就回顾
“十一五”时期,全民海洋意识显著增强,海洋规划工作有序开展,海洋发展战略逐渐明晰。
海洋国际合作深入推进,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了我国管辖海域的定期巡航执法。
海洋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具有标志性的深海勘探等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域资源环境与科学调查广泛展开。
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
重点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逐步实施,海洋保护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海洋公益服务和防灾减灾的支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海域、海岛、海上交通、海洋渔业和海上治安管理取得积极成效,海洋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是我国海洋事业加快调整、拓展和提升的关键时期。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海洋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出了重要部署。
海洋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严峻挑战。
一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临海产业的加速集聚,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合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任务更加艰巨,亟待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布局优化的指导与调节,切实提高海洋经济监测评估、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资源环境监管等方面的能力。
二是面对世界海洋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迫切要求,亟待改善海洋自主核心技术缺乏、成果转化率低、科技高端人才严重不足的现状,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切实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力度。
三是随着改革开放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海洋事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亟待完善海洋综合协调机制,切实提高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快速处置海洋突发事件和参与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总体要求
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立足发展基础,把握发展机遇,创新发展思路,科学确定“十二五”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再上新台阶。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陆海统筹,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合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海洋意识,繁荣海洋文化,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拓展发展空间,全面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为建设现代化海洋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陆海统筹。
正确处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协调陆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功能定位、重点任务和管理体制。
坚持全球视野。
正确处理及时总结自身实践与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创新发展思路,主动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交流合作,积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树立更加开放的现代海洋发展观。
坚持服务为本。
正确处理海洋事业快速发展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海洋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的服务保障能力。
坚持持续发展。
正确处理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规范海洋开发秩序,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努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坚持科技创新。
正确处理加快海洋事业发展与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关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人才培养与引进,切实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节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海洋综合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政策日益健全,海洋联合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海域、海岛、海洋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管理更为规范有力,海洋经济监测公报与评估制度有效执行,海洋综合管理调控手段明显加强。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海洋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重点近岸海域水质有所改善。
海洋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由2010年的1.1%提升到2015年的3%,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6%。
——海洋公共服务能力明显优化。
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平提高,风暴潮灾害警报提前12小时发布,海啸灾害警报在海底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
海洋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新建89个海洋观测站,建成3个大型海上综合观测平台,志愿船不低于400艘。
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海洋标准计量等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出海边防检查和海上治安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海上人命救助有效率稳步提升。
——海洋巡航执法能力不断强化。
管辖海域维权巡航执法时空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应对海上侵权事件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急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参与维护国际重点海域和海上战略通道安全的保障能力得到强化。
——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我国海洋基础研究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海洋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能力显著增强。
深海油气开发、深海资源勘探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取得实质性突破,海上风能工程装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装备实现大规模产业化,海水淡化原材料、装备制造自主创新率达到70%以上,对海岛新增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对沿海缺水地区新增工业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15%以上。
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
海洋事业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55%,以重大海洋科技项目或工程为依托,培养100名左右具有国际水平的海洋科学与技术领军人才。
到2020年,海洋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大幅提升。
海洋开发布局全面优化,海域利用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
陆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海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根本扭转,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
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显著增强,海洋综合管理体系趋于完善,海洋事务统筹协调、快速应对、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能力和影响力显著提高,国际海域与极地科学考察活动不断拓展。
全社会海洋意识普遍增强,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
国家海洋权益、海洋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章海洋资源管理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加强海水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切实提高海洋资源对促进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一节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加强海水养殖管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调整优化海水养殖布局,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加快水产养殖标准化建设和健康养殖标准推广应用。
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合理确定增殖放流品种,加大近海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
不断完善伏季休渔制度,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总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促进渔业装备更新,2015年渔船总数和功率总量不突破2010年实际数量。
继续实施远洋渔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探捕和开发利用,积极建设多功能海外渔业综合开发基地。
研究制定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节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
加强黄海、东海、南海等海域油气资源战略调查与评价,完成重点海域油气资源普查。
加大黄海、南海、东海油气勘探,加强深水区油气资源潜力的科学研究,加大深水勘探开发科技与装备的攻关力度,力争实现商业性油气开采。
实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普查,积极研发勘探开采技术和装备,开展试采工程。
第三节推进海水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制定促进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扩大沿海城市海水利用规模。
在沿海地区的电力、化工、石化、冶金等行业中实行海水直流冷却和循环冷却,2015年海水年直接利用量达到750—1000亿立方米。
积极创建国家级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城市,继续支持天津、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厦门、宁波等城市因地制宜地实施海水淡化工程。
鼓励沿海省市率先选择一批沿海市县,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试点,扩大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规模。
以辽宁长海、山东长岛、浙江舟山、福建平潭、广东南澳、广西涠洲和海南西沙群岛等海岛为重点,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满足海岛居民生活用水。
2015年,海水淡化量达到220—260万立方米/日。
促进海水化学资源和卤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浓海水制盐、提钾、提溴、提镁、提锂及其深加工等产业化进程,建设国家海水利用产业化基地。
第四节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勘查与评估,编制发展规划,利用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加强海洋能开发应用。
开展万千瓦级潮汐水轮发电、兆瓦级潮流发电、百千瓦级新型波浪能项目示范。
探索开展温差能和海洋生物质能利用。
因地制宜地发展海上风电,引导风电场布局逐步向深水远岸推进。
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
发展与国际海洋学院、保护国际等非政府间
第四章海域集约利用
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健全海域使用机制,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一节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全面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对重点项目用海实行全过程监管。
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
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标准,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开展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推进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健全和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
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对各类用海活动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推进全国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修复工作,到2015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00公里。
第二节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进一步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快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分海域基本功能,统筹海域空间开发,提高海域利用效率,强化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
优化海岸线资源配置,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调控海岸线开发布局和强度,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突出海岸线的社会服务功能。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海,合理布局沿海港口、滨海城镇和临港工业区。
第三节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严格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和时序。
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加大对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的查处力度。
强化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论证。
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严格控制内湾围填海,减少对自然岸线、海湾、海岛、湿地、水生生物资源、水下文物等的破坏。
规范海底电缆管道和军事用海管理。
第五章海岛保护与开发
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加快实施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海岛分类分区管理,加强有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和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第一节促进有居民海岛有序开发
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加快舟山、横琴、平潭等重点海岛的开发开放。
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全力打造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
推动横琴开发开放,建设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
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
适度控制海岛居住人口规模,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保护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平衡。
大力推进海岛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发展特色产业,制定扶持边远海岛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
第二节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视监测,清理非法用岛活动,严格限制开发具有红树林、珊瑚礁、泻湖等特殊生态系统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倾废。
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和地名普查,设置海岛名称标志,完善海岛数据库。
发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名录,依法开展无居民海岛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工作,稳妥实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开展海岛生态评估,选择典型海岛实施生态修复,推行生态型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三节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开展领海基点岛屿巡视。
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划定保护范围,保持领海基点海岛及其周边区域地形、地貌稳定,修复受损严重的领海基点海岛。
积极保护国防用途海岛,禁止从事影响国防的各类活动。
对海洋权益和海洋划界有影响的特殊岛屿要加强助航导航、水文气象观测、地震监测、海洋防灾减灾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加强海岛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科学普及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章海洋环境保护
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和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扭转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第一节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加强对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海总量的监测评估,重点加强对直排海污染源的监管,加强近岸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
强化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废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大海洋环境执法查处力度。
实施船舶及其相关活动的油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建立船舶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跟踪系统,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
修订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开展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和大型临海企业海洋污染赔偿制度研究。
沿海地区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确定氮磷营养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河口、海域各类污染物排海总量分配方案和削减计划,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2015年中度和重度污染海域面积比2010年减少10%。
第二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继续完善国家、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
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
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分析评价,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
对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对赤(绿)潮易发区、集中海水养殖区、重要滨海浴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动区域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健康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的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
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定期巡航监测,定期发布通报。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生物毒素等的监测与评价。
第三节强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与处置
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各类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全海域海洋应急监测预警能力。
开展沿海环境风险源和环境影响区调查,建立海洋环境风险信息数据库,强化海洋环境风险评估。
加强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工作,在国家重大海洋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强化溢油风险管理措施,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联动机制。
制定应对核泄漏事故海洋环境监测预案,开展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和评估工作。
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强化事件处理的公开透明,明确政府应对措施,提高公众防范技能。
第七章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建设海岸带蓝色生态屏障,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
第一节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编制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
建立海洋生物样品库和重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
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
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第二节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
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
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
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三节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
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
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
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第八章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调节与服务,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海洋强国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研究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海洋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制定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推广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产业发展。
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海洋经济的规划指导。
保持海水养殖业稳步增长,强化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大力推进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能、高端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材料、深海资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加强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搭建海洋经济信息服务平台。
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强化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
继续将围填海计划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科学引导沿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投资规模与空间布局。
第二节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制定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战略性、指导性作用,合理划分内水和领海、海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体功能,实施海洋空间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评价,优化海洋开发利用空间布局。
对海域利用程度高,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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