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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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制定政策主要依据: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
3.《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3)13号
5.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财〔2016〕39号)
6.《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
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
8.《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
9.《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
10.《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11.《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
1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15.《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2015)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8.安徽高等学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9.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4
20.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科〔2015〕4号)
22.部分本专科院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3.相关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财〔2016〕3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项目申报,规范我校各类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促进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项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确立应履行项目申请审批、签署合同或协议的程序。
各类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均纳入学校科研办统一管理。
未在学校科研办登记备案并履行合同管理要求的,其科研业绩及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人条件
1.应具有独立科研的能力,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和主要完成者。
2.应是校内在职人员(含附属医院)。
3.符合所申报科研项目对申请人年龄、学位、职称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4.曾因不当的原因中止项目的申请人,自中止项目时起,两年内不能申报同类新项目。
(二)申请人应了解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条件、资助重点、经费来源、研究周期和当年的申请指南、招标意向等,结合自己及课题组成员的条件,根据选题内容和需要,选择申请渠道,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版和纸质申请书所需份数统一交学校科研办。
科研办对各部门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推荐或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并予确认。
凡资格审查或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不再送审或会评。
(四)重要项目申请实行预审制,由校科研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专家意见和建议,供修改。
(五)对于限项申请项目,由校科研办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或省教育厅认可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同意,公示3天无异议后,校级项目可直接立项,其他来源的项目推荐上报。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立项与合同管理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各部委、省厅及地(市)下达的科研项目等均以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合同书或拨款通知书为依据。
(二)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学校批准文件为准。
(三)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招标项目,须签定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经校企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各类协会或学会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协会或学会批准的文件为准,其批文可视做合同。
(四)未通过学校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
审核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XX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自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研究合同(协议)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项目立项批文中有明确研究期限的,以批文为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施
(一)科研办是全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
(二)各系部负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计划实施中发生的问题;督促申请人妥善保存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协助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即编写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分年度预算,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报表,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四)严肃纵向科研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
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或相关立项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需报科研办及校领导同意;校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
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研究水平或学术造假。
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申请书》的内容。
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员变动或计划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科研办提交书面报告,提出理由及改变的研究方案,补充或更动人员的名单。
涉及项目组人员变动的,书面报告需附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
经科研办在校园网公示1周无异议后,校级项目方可下文按新的变动执行,其他项目需得到立项或委托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明确院系监管责任
系部和校内各类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要根据项目(含课题)实际需要与条件可能,合理配置资源,努力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要监管项目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学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学校针对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纵向科研经费应按照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应按照合同管理的思路,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学校每年从统筹经费中预算安排不少于90万元的专项科研经费,用于纵向科研项目立项资助或配套。
专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详见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项目组所购买的设备仪器和消耗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确保采购合规、合理和真实,避免虚假采购、无关支出。
项目结束后,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转入延续项目的研究,或交所在部门使用。
凡批准撤消或中止的项目,除及时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全数收回,由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学校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的阶段检查、结项与验收
(一)科研项目的阶段检查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集中组织在研各类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到期项目督促结项验收)。
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省级以上纵向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一律实行项目负责人现场汇报制度,检查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完成。
其他项目由系部负责检查督促。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等情况。
各类科研项目检查汇总报科研办挂网公布,检查资料由科研办留存。
(二)科研项目的结项
1.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3个月以内提出结项申请,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科研办统一办理结项手续。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按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办理。
对于研究周期为2年及以上的项目,每年11月底前要进行一次项目的中期检查。
各类项目结题验收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每年6月10日前科研办受理结题验收材料申报。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通过安徽省教育厅科研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执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其他来源的科研项目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2.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3个月向科研办提出申请。
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延期结题需得到立项部门同意。
横向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3.对于各级各类项目到期未能结题、或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学校将终止其经费报销。
对于纵向项目,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撤销该项目,并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的科研津贴和剩余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此类项目。
对于校级科研项目项目,则撤销该项目,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此类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验收
1.由任务来源部门确定结项或验收方式。
合作研究项目需与合作单位协商组织验收或接受其委托进行验收。
2.验收以《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验收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果等,重点验收任务是否完成、指标是否达到、经费使用是否合理;项目负责人应为验收会议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原件及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
项目组应根据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办组织下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结题验收材料包括:
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合同书(重大项目)、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成果、采纳证明等。
3.项目验收以专家会议评审为主,也可以采用通信评审。
校级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3人,省级以上项目验收专家数量及组织按立项部门有关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4.资助单位不要求专家评审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结项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将完成及发表的成果附后,经资助部门审核通过后,全套材料及证明材料提交科研办存档后视为结项。
5.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半年之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6.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题验收,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违规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四)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非法套取科研经费,私设“小金库”;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中止或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三)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
(四)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主要研究任务;
(五)项目立项后自行放弃项目;
(六)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研究。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应负责组织人员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及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学校在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
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由学校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学校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成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学校所有。
纵向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批准号)”,未标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十四条研究及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泄密、转让学校的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奖励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新产品等。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转让、科技奖励经费等收益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上级科技管理部门规定或按合同、协议支付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采取项目阶段检查、设立举报信箱、实行项目审计及一定范围公示等措施,防止科研项目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科技统计与档案管理
(一)科研办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全校科技工作统计与科技档案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二)从立项开始,项目(课题)组须妥善保管研究工作的所有资料,尤其是要保证科研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地记录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课题)组要对研究资料(含论文、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等与科技工作有关的原始材料)按要求进行系统的整理,经科研办审核后,交校档案室存档。
(三)科研办组织项目负责人及时建立科研究项目管理档案,包括:
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表、结项审查表、《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等)。
第十九条纵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横向项目的合同中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皖医专〔2006〕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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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医学 高等专科学校 科学研究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