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克油库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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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油库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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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油库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大事。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环境、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的方针,提高油库的HSE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油库和职能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油库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芜湖市二环石油公司。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大作业复核检查制度
(一)、准备阶段:
1、油船抵达后;总值班签发《重大作业通知单》,明确分工,提出要求,落实责任。
数质量科根据进油品种、牌号、数量,确定输油管线、输入罐号和作业时间。
2、作业负责人根据《重大作业通知单》召集人员,安排到岗,认真准备。
3、计量员认真检查进油罐,进行进油前测量工作,并检查呼吸阀、膨胀阀等设备。
4、各岗位人员按分工、分别到岗位,根据预报对品种、规格、数量、输入罐号、工艺流程,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认真操作并进行复核,以求准确无误。
5、化验员做好化验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接到油品交运单后,计量员逐车(船)核对车(船)号,车数品名、牌号及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等。
发现问题由承运方出具说明文书,并及时向作业负责人汇报。
2、按规定取样(化验、计量均要求油样),如数、质量上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3、检测泵仓油气浓度,符合规定要求才能启泵。
作业人员对油泵、阀门、管线、品名、牌号等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无误后,在重大作业登记簿上签字,报告总值班审核。
4、总值班审核无误后,在油库重大作业登统表上签字,下达启泵作业命令。
各环节相互联系(含承运人员在内),并落实好台帐记录。
5、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1)、启泵后,严控流速(初速在1米/秒之内)。
(2)、作业全过程中,各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计量员严格监视作业动态。
消防员及安全巡检员随时与作业负责人保持联系,每小时检查记录一次。
检查内容:
①、各岗位作业人员是否坚守本职岗位;
②、各作业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值班主任指令,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③、罐、管、阀、法兰接头是否有渗漏;
④.输入罐的安全高度、实际进油情况;
⑤、油轮(驳)接卸要检查船体吃水线和船上油液位变动情况;巡检中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均应立即报告迅速作出处理。
(3)、静电接地必须可靠,且每次连接到位有效。
遇雷雨时停止一切收发油作业,平时不准金属敲击。
(三)、结束阶段:
1、作业完毕,及时停泵,设备复位,并开启膨胀阔,切断电源,有关部门人员相互联系。
2、收发后,按规定稳油、计量、核对无误后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3、安全复核人员必须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清理现场,整理工具,完善作业记录。
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电焊、气焊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偎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油库、加油站要害部位(油罐区、码头、栈桥、发油台、泵房、仓库等)防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进入油罐区等要害部位;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作业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将用火划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爆炸危险区域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l)正在作业的工艺装置区域;
(2)油库、加油站(供应站)、加气站的油罐区域;
(3)有油气的泵房与收发油区域;
(4)有油气的储存装卸区域等;
(5)油污水排放路径、场地、处理油污水的隔油池、管沟(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2.凡属下列火灾危险区域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清洗处理,检验合格的油罐、设备设施;
(2)含有油气的油罐、容器、管线、设备拆卸,运到安全地点准备检修、处理,经吹扫清理检验合格者;
(3)库、站输油管线区域;
(4)库、站区生产装置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在库、站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一般用电区域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库(站)可在作业危险区外,划分生活用火区,并严格烟火管理。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库、站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油库、加油站对现场检查,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3.三级用火由用火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库、站负责人对动火进行检查,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库、站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作业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安全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库、站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的资格与权限:
动火人必须持有与动火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件。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监护资格证:
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员由分公司组织培训,省公司进行考核发证。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公司领导。
第八条 各级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果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 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十条 库、站内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有关部门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油库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正在作业的罐区等危险场所。
第十二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储存、输送油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切断油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油气浓度测试合格,方可动火。
如超过一小时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油气浓度测试。
2.正常作业的设备设施,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认定一次。
4.若对设备设施进行大、中修动火,必须将油料彻底清除,管线加盲板隔绝。
5.进油罐、油室、并坑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3份,一份存放在签发部门,一份由用火人持有,一份由监护人持有,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由用火单位和公司安全部门存档;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库、站存档。
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轮(驳)、油罐汽车安全用火管理,要害部位为油船、罐体。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
用火作业许可证
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油罐、槽车以及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洞室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
进设备作业许可证由库、站统一管理,库、站负责人负责审批。
本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人员向库、站负责人提出申请。
2.库、站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
在油气浓度检测合格后,将检测数据附在《进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库、站负责人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2份,分别由作业监护人员和库、站各保存一份。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安全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人要携带《进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批准的《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无《进设备作业许可证》不作业。
3.进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附合规定不作业。
6.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
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九条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对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进行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库、站负责人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合格。
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5%;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四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许可证代替上述作业票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许可票证。
6.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7.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8.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9.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10.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1.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2.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3.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14.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
进设备作业许可证
四、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供应站)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清罐、动火和施工等临时用电。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油罐区等要害部位内接临时电源。
确属作业必须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库、站的临时用电,须由具有电工证书资格的电工作业,并报告库、站负责人批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库(站)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期限应与火票一致。
第五条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库、站保管。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3个月。
第六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作业区域和库、站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要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书可施工。
擅自接用的按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油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关电前,库(站)负责人要对临时用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库(站)停电,由临时用电部门拆除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
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五、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油库、加油站(供应站)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油库、加油站(供应站)要害部位进行的作业统称为进入库、站一般作业,其它场所和部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进入库(站)一般作业”是指:
非本岗人员(队伍)进入库(站)要害部位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其中包括在上述场所进行建筑施工、设备设施维修防腐、场地清理、库、站区绿化等各种施工作业。
第四条进入库(站)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库(站)一般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第五条许可证与办理程序
1.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库、站提出作业申请。
2.库、站管理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底,填写许可证,经库、站负责人审批。
3.许可证一式2份,分别由施工队和审批单位各保存一份。
4.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
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5.许可证保存期一年。
第六条本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设备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施工作业许可证。
持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设备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特种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必办理本许可证。
第七条进入库(站)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库(站)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作业必要条件
1.施工前,持本许可证通知库(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工。
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库(站)相关部位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防火罩。
3.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4.施工结束,应打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九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
一般作业许可证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油库、加油站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一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经库、站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七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
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格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本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二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三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库、站负责人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库、站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附:
高处作业许可证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油库、加油站(供应站)破土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供应站)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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