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换保障 农田不撂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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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换保障农田不撂荒
土地换保障农田不撂荒
日前,全椒县襄河镇邱塘村邱韩村民组63岁的农民陈志林拿到了一生中的第一笔“养老金”,尽管只有98元,但他还是高兴地给记者算起了他现在的“幸福账”。
原来,陈志林家有9亩2分承包地,由于子女都在外地工作读书,老两口一年只种一季水稻,毛收入不到1万元。
去年10月1日,他把9亩地以每亩500元租给了当地种粮大户欧春华,每年租金4500元,他和老伴都给欧春华帮工,每年收入分别有5000元、3500元。
从今年1月份开始,县里给土地流转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一年又能拿到近1200元的“养老金”,这样每年纯收入就有14000多元,农田冬天也不再撂荒了。
据了解,全椒县农村由于大批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一家一户种田抗风险和自然灾害能力弱,每年冬天都有很多农田抛荒。
如何让农民愿意把自家的农田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又如何保障?
全椒县从2009年初开始探索以土地换保障,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做法。
该县首先成立了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镇分中心和村代理点,让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形成规模,发挥龙头企业、种田大户集约化经营的优势,发展现代农业。
截至2009年底,全县共流转土地13.1万亩。
同时,全椒县出台《土地流转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在两个镇的4个村民组试点对农民进行养老保险。
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共设立三个档次的年缴费标准:
400元、500元和600元,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无论农民选择何种标准,都由县、镇两级财政补贴20%。
参保缴费达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63岁的陈志林就是在一次性缴纳了15年共9000元的养老保险金,县、镇两级财政补贴一步到位后,从2010年1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除社会保障外,全椒还对土地流转农民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免费就业指导培训,重点是45岁以下青壮年劳力,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
同时,加快了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着力打造公路沿线“工业走廊”,让流转土地的农民实现在家门口就业,年龄较大的农民则在种粮大户手下帮工。
“以土地换保障”,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重新焕发活力。
邱塘村书记陈万宝告诉记者,全村6000多亩农田往年秋种基本不安种,去年流转后没有一分抛荒田。
邱塘村种粮大户欧春华说,他已从农户手中流转了3000多亩土地,虽然租金、工资、农资、机械要花很多钱,但规模上去了,采购和管理成本就降低了,不仅提高了产量,粮食销售价格也会比一般农户高。
据悉,全椒县以土地换保障,促进土地流转的做法很快将在全县推行。
(罗宝、周连山)
、
如何在农村城市化快速发展中,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广覆盖、多渠道、可持续、标准适度逐步统一、公益共享的农村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天津市东丽区政协组成调研组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关于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养老保障协调推进的建议》。
日前,区委书记张有会对《建议》作出批示。
东丽区政协通过调研了解到,虽然城市化拉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取得可喜成绩,但由于受规划、征地面积、土地地价、农民就业状况、村队经济条件以及历史原因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民参加的城镇社保、征地参保和养老保险的标准存在差异,养老方式单一,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滞后。
针对这些问题,调研组建议:
与全区城市化发展规划相配套,制定农民养老保障发展规划;拓宽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大胆探索有村民资格的老人用土地换取入住政府福利型敬老院养老方式;制定非企业就业农民以土地换养老保障的政策,实现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养老保障标准相对统一的全覆盖;科学选址和高水平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及设施;建立完善养老保障体制机制,完善养老保障服务组织网络;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积极探索政府、村队、个人多方投入的机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标准和水平。
(记者 张原 通讯员 路四江)
(责任编辑:
王喆)
津东丽区政协:
提出制定农民以土地换保障政策
2010-4-613:
57:
08
简要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政协组成调研组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关于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养老保障协调推进的建议》。
东丽区政协通过调研了解到,虽然城市化拉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取得可喜成绩,但由于受规划、征地面积、土地地价、农民就业状况、村队经济条件以及历史原因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民参加的城镇社保、征地参保和养老保险的标准存在差异,养老方式单一,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滞后。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6日电:
如何在农村城市化快速发展中,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广覆盖、多渠道、可持续、标准适度逐步统一、公益共享的农村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天津市东丽区政协组成调研组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关于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养老保障协调推进的建议》。
日前,区委书记张有会对《建议》作出批示。
东丽区政协通过调研了解到,虽然城市化拉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取得可喜成绩,但由于受规划、征地面积、土地地价、农民就业状况、村队经济条件以及历史原因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民参加的城镇社保、征地参保和养老保险的标准存在差异,养老方式单一,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滞后。
针对这些问题,调研组建议:
与全区城市化发展规划相配套,制定农民养老保障发展规划;拓宽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大胆探索有村民资格的老人用土地换取入住政府福利型敬老院养老方式;制定非企业就业农民以土地换养老保障的政策,实现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养老保障标准相对统一的全覆盖;科学选址和高水平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及设施;建立完善养老保障体制机制,完善养老保障服务组织网络;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积极探索政府、村队、个人多方投入的机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标准和水平。
(张原路四江
傅蔚冈:
靠不住的以土地换保障
2010年03月07日08:
35 东方早报
作者:
傅蔚冈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浙江嘉兴等地试行,随后推广到全国各地的一项旨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制度。
通行做法是,农地被征收为国有之后,政府为被征地农民设立基本生活保障金专户,该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其中个人账户的金额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社会统筹账户则是由政府补贴等其他资金划入。
被征地农民符合特定条件,那么政府就给被征地农民发放相关保障金。
该制度又被称为“以土地换保障”。
“以土地换保障”何以发生?
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目前过低的征地补偿费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曾经多次提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地管制制度,导致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极低,并不能够保障他们的生活。
同时,我国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相关知识技能欠缺,这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非常有限,往往会成为城镇中的新贫困群体。
有数据显示,在很多城市,被征地农民已超过城镇低保人口的20%,个别地区甚至超过80%。
“以土地换保障”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
该制度甫一出台,就获各级政府和学界叫好,认为是摆脱当下农地征收补偿困境的最可行的途径。
而且,通过实践对该制度逐步完善,最终能够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成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长效机制。
2007年,“以土地换保障”更被《物权法》确认为法定的补偿形式。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但是,以土地换得的保障真能够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吗?
这是存有疑问的。
首先,保障水平偏低。
浙江省嘉兴市是“以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先行者,早在1993年就初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该市的相关规定,每位尚未找到工作的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助是80元。
但每个月80元的补助能否维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准,尚存疑问。
事实上,保障水平偏低不只是嘉兴市的特有现象,而是各地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更有甚者,不少地区农民所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障费还高于他所能够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由此也造成该制度在不少地区被很多被征地农民所抵制。
其次,保障费的不当安排会造成巨大财政危机。
“土地换保障”意味着现在政府的一次性补偿改由今后政府的持续性给付,不少学者认为这样有助于解决征收补偿的代际公平问题。
但是,社会保障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
如容易形成财政失衡,酿就巨额财政赤字。
中国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着失败的教训,1991年开始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失败就是前车之鉴。
那这次的“土地换保障”能够例外吗?
我看很难。
再次,有安全风险。
政府将本该由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强制性地作为社会保障费缴纳到一个固定的个人账户上。
这样,本该由被征地农民自己掌握的土地补偿费,就成为由政府支配的专项资金。
但是,如何确保相关政府机构不滥用该笔资金,并确保其保值增值?
这就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来对征地补偿社保资金的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在当下中国社保监督体制尚未完备的情形下更是如此。
最后,蕴藏着巨大的正当性危机。
表面上看,被征地农民今后可能获得的社会保障金和政府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补偿费并无两样,两者都是以货币形式支付,且都是政府向个人支付,但两者之间存有显著的区别。
政府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一方失去财产后的货币补偿。
换言之,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而当这种补偿费经政府之手,以社会保障金的形式定期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就变成行政机关的行政给付行为。
但在法律上,行政给付是政府基于特定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情况下,对上述主体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行为。
由于个人对社会保障金所具有的利益主张的基础并不是财产权,而是政府给予的一种“特权”,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障金的发放范围和方法上就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它可以单方面决定保障金的数额,甚至可以取消该类保障基金。
同时,由于事先对约束条件考虑不足,社保政策在运作过程中会发生与预定目标相差比较大的变化,政府往往会从减少财政预算的角度减少保障金支付的数额,或是推迟保障金的支付年龄。
此类情况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不乏先例。
同时,政府将本该由被征地农民直接以货币形式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强制性地作为社会保障费予以缴纳,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自由安排自己财产的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对土地补偿费的强制性安排,再一次构成了征收,因为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将土地补偿费投入到更能够为他带来收益和更能够满足他偏好的领域。
而且很多被征地农民可能在没有获得社会保障金之前就已经去世,永远失去了获得本该属于他的土地补偿费的机会。
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能否以社会保障的方式来获得被征收的财产?
征收虽然是国家通过公权力获得私有财产的活动,但并不是无偿的,也需要公正的补偿。
因此,征收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只不过该种交易是强制性的。
当政府在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时并不会以提供社会保障的方式进行,那为什么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补偿却要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进行?
由此可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实际上刻意回避了征地补偿的公正性问题。
诚然,政府推行“以土地换保障”制度时,考虑到过低的补偿费用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准这个现实问题,但如深究,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是法律本身造就了补偿费用过少的局面,“以土地换保障”制度只不过是在保持不公正的补偿制度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些枝节性修补而已,并非根本的解决方案。
解决征地困局的关键在于改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补偿标准,国家以市场价值标准对被征地方进行补偿。
如果在以市场价值为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后,被征地农民仍然出现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再通过社会保障来补救也为时不晚。
只不过,这个时候的社会保障已经不是通过土地置换而得,而是特定社会群体本来就应该获得的福利。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甘肃应以“土地换保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日期:
2010-01-27]
来源:
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者:
仵树大刘怀丕
[字体:
大中小]
中国经济新闻网兰州讯(记者仵树大实习生刘怀丕)“甘肃省应以土地换保障,推你城乡一体化建设。
”1月24日,在政协甘肃省十届三次会议小组讨论中,民建甘肃省委副主委、省政协委员陈兴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甘肃省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提出了建议。
2009年5月,政协甘肃省十届七次常委会议召开,针对兰州、嘉峪关、金昌三市率先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行协商讨论。
会议形成的《关于兰州、嘉峪关、金昌三市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有关问题的建议案》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政协甘肃省十届二次会议的重要议题。
陈兴鹏认为,现在甘肃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存在贫富分化现象。
农村经济社会的滞后发展逐渐成为制约城市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成为甘肃省城市化进程推进的瓶颈。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还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在对兰州市下辖的几个县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实践做了大量调查的基础上,陈兴鹏对全省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发展地方特色产业,走特色生产经营之路。
只有特色产业,才会更适合地方实际,才能不容复制,才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胜法宝。
二是推行“以土地换保障”的成功经验。
“以土地换保障”是指农民在转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并用经济补偿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即“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
此项措施既可以解决城市用地不足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城市部分产业走向农村,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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