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刘和发.docx
- 文档编号:9700574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104.11KB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刘和发.docx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刘和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刘和发.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刘和发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
刘和发(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的主要差异
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一个(树枝状)体系,由基本准则、技术规范、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四个层次组成,其效力不同:
基本准则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注意包括CMV20000-2007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CMVS00001-2008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采用;应用指南是对不同评估目的的特殊要求、重要事项进行专门的约定,是最常用的方法,积极建议采用;指导意见是针对矿业权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帮助理解的解释、如何运用的说明、具体操作的办法等,属于在行业内的一般做法,建议采用。
以下就已发布的准则与原指南的的主要差异做一简单说明。
(一)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关注要点:
●评估业务分为价值评估和价值咨询
价值咨询业务,包括对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评估程序受限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视同价值咨询业务,可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价值咨询报告。
价值咨询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不同
原验收稿的不同评估目的的评估价值不同因意见较多进行隐含处理。
实际上,任何中介行为只能对其行为的过程负责,而不能对其所媒介的双方最后决断的后果负责。
本款是从保护执业者角度对评估结论使用者的提醒或强调。
●引用专业报告的责任
对引用专业报告的参数是否对其合理性负责?
可能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的第十条不一致)。
(二)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
关注要点:
●八项评估程序必须完整履行,不得删减。
但每项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尽职调查
原指南仅为现场勘查。
尽职调查可以通过核查、现场勘查、函证、询问、座谈等方式进行。
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评估业务性质、评估对象的勘查开发阶段、拟选用的评估方法等情况而确定。
对某些评估对象或委托人有要求的也可以不采用现场勘查而采用其他替代方式。
●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基于评估程序,而不是水平高低。
结论合理性基于:
恪守执业道德、执业胜任能力、合理程序
(三)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11100-2008)
关注要点:
●业务约定书的实质是经济合同
●本规范规范的主体是评估机构(权责主体),评估师也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偏离条款(根据实际设了一个灵活性条款):
价款评估业务,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业务约定书。
但应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可不在委托书中明确)。
(四)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基本维持原指南要求。
建议报告的内容补充:
评估原则(资产评估准则考虑到评估原则与评估假设的交叉重复,取消了评估原则,矿权评估原则里反映的除工作原则、技术处理原则外,多是专业性原则,一般不与评估假设交叉重复);评估基准日期后调整事项说明(也可合并在特别事项说明中)。
关注要点(不同点):
●两种业务类型→两种报告类型:
评估报告和咨询报告
●准则中的附件包括附图(原指南附件与附图并列);
●两名评估师签字(与原指南要求所有评估人员签字不同)。
签字要求是从厘定责任的界限角度考虑(评估师负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签字指评估责任人页(包括摘要和正文中)签字,评估附表未要求必须签字(目前有的省份审查/备案报告时存在要求所有附表签字)。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价款评估报告应附签字的评估人员(评估师、其他专业人员)的自述材料,其是从胜任能力角度考虑。
不能混淆报告责任人,辅助评估师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并不对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
●未能解决评估报告名称问题
评估报告名称问题未能解决或未做统一规定
是否加简要行政区划,探矿权是按现有工作程度还是按申请矿权阶段,采矿权是否包括矿种等。
●难以执行的:
1.5评估程序受到限且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可拒绝出具报告(在履行业务约定书时)。
按合同法,应终止业务约定书,在此前提下才可不出具报告。
履约(履行合同)但拒绝出具报告,可能与合同法抵触。
(五)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关注要点:
●评估中,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勘投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矿业权购置支出
原因:
矿业权购置支出是构成评估价值的基础(参见下图),就矿权项目系统现金流而言,矿业权购置支出实际已包含其中。
如果评估模型现金流出中包括矿业权购置支出,其评估结果不是评估对象的价值,而是相对于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矿业权购置支出的增加值。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企业出资勘查完成的矿权收取价款,有要求将企业勘查出资作为投入纳入现金流出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价款。
评估结果实质不是矿业权价值,而是矿业权价值减企业勘查出资,这种分割价款方式存在未考虑企业勘查出资合理回报问题。
●除追溯型时点评估基准日(如诉讼目的)外,现在时点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已知晓的影响评估价值的期后事项(如税率、利率调整等),应在评估计算过程中直接处理(也方便评估计算和评估结论的使用)。
(期后事项包括披露的、调整的两个方面,诸如明确实施的税费,是期后发生的,是收益途径评估要考虑的,属披露事项,不属于调整事项。
)
●折现系数计算与原指南有区别,将收益视同期末点发生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时点。
如2008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时,2008年折现系数[1/(1+i)3/12](原指南为[1/(1+i)(1-1)]),2009年折现系数[1/(1+i)(1+3/12)](原指南为[1/(1+i)(2-1)])。
对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时,在评估价值计算表中,应单列一列“评估基准日”,以摆放“固定资产净值”或“利用原有固定资产”,该列折现系数[1/(1+i)0]=1(原指南起始年折现系数为1,“固定资产净值”或“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可合并在起始年列中)。
对生产矿山,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也应放在“评估基准日”列(新建矿山及改扩建矿山矿业权评估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仍放在建设期末时点——与技术经济评价一致)。
●投资
利用设计资料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时,注意时效性及口径,投资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或投资口径不同,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时,可类比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与原指南类同)。
其他费用可以按其投资金额分配到分部工程直接费用中。
利用生产矿山财务会计报表资料时,不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固定资产(原指南不包括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不良资产和“沉没”资产,两者范围不同);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零)、账外(盘盈)固定资产以重估现值计入;关注固定资产与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关系。
(理论上应如此,但对矿权评估机构若不具备整体资产评估条件难以操作。
)
更新资金投入(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当预计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不会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采用不变价原则估算(原指南采用不变价原则估算);对于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变化较大的,应考虑合理调整(实际上预测调整仅是理论意义、评估实务及技术经济界均不采用预测调整),否则,应将其作为重大假设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同样地问题,评估计算期内估算价格、成本费用等是采用不变价原则还是可变价——预测调整?
采用不变价原则是否要披露?
)
土地使用权:
通过出让、转让或其他方式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短、且土地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时,可以其账面价值(摊余价值)确定评估用土地使用权投资额;价格变化较大时,参考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格或参考部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或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同用途、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估算。
摊销年限参考(?
)会计摊销方法确定,当无形或其他资产摊销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算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此处“评估计算年限”应为“矿山服务年限”。
会计摊销年限应按法定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或经济寿命年限——矿山服务年限确定。
)
对价款评估,考虑到折现率口径(沿用部原发布的折现率时投资是不含征地费用的),可以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合理剔除征地费用)。
(实际上,二级市场矿业权评估折现率如果是沿用价款评估的折现率,此时如计入土地使用权,可能存在口径不匹配问题。
)
1、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
适用范围、模型及折现率口径等与原指南相同,但流出项目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投资(价款评估又做了特别约定——可不考虑)。
考虑到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回收问题(设备投资中含进项增值税、且进项增值税流出和流入发生时点不同),在现金流入中应增加一行“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注:
评估中,若土地使用权等按土地出让年限或矿山服务年限摊销,且评估计算年限小于摊销年限,现金流入中还应加一行“回收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余值”,以便评估期末回收摊余值。
)
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给出了本模型折现率区间(无风险报酬率-凭证式国债利率+风险报酬率)。
按《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无风险报酬率可根据5年期存款利率或长期国债利率(距基准日最近日期发行或最近几年发行国债)。
考虑现银行存款利率较低,二级市场评估采用风险加和发确定折现率时,为与价款评估折现率协调,建议采用利率相对较高的长期国债利率。
2、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DRCF法)
类似2001版指南的DCF法扣除模型,适用范围与原指南相同。
与DCF法区别:
●扣除开发投资合理报酬——各年资产净值×投资收益率
资产净值是各年(时段期末时点)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价值之和。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投资收益率的确定可参考据评估基准日最近发行的长期国债票面利率,适当考虑风险波动(可考虑也可不考虑)。
不同地区、不同矿种投资收益率不同。
●折现率中不包含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率
●价款评估因未发布开发投资报酬率和折现率取值标准,暂无法使用。
(证券业务评估采用本模型评估,可能要求比较DCF法评估结果并解释差异原因。
)
3、剩余利润法
原指南的收益法扣除开发投资利润模型。
适用于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对于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也可选用(新增)。
●扣除开发投资利润——各年资产净值×投资利润率
●折现率与DCF法折现率内涵一致。
(存疑,应与DRCF法一致,不包含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
)
●按《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投资利润率的确定可以参考长期国债利率,适当考虑风险波动(可考虑也可不考虑)。
●本方法在计算矿业权未来收益时,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等形式进入成本费用,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
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价款评估因未发布开发投资利润率和折现率取值标准,暂无法使用。
(证券业务评估采用本模型评估,可能要求比较DCF法评估结果并解释差异原因。
)
上述三种模型,价款评估已明确具备DCF法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选用DCF法;不具备DCF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收益途径方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4、收入权益法
即原指南的收益权益法,基本与原指南相同。
●权益系数取值区间(8%折现率)与折现率取值的换算关系
原指南采矿权权益系数是对设定8%折现率前提下的测算统计指标。
考虑到权益系数取值区间与折现率相关,当折现率发生变化时,可利用《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给出的公式对原指南权益系数取值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拟定折现率前提下的对应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区间。
●选用收入权益法的原因
◎某些小型矿山企业矿业权评估时所能参考的技术和财务经济资料不够充分也不规范,不具备采用DCF法等的条件(不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
◎对某些矿山服务年限较短的采矿权,采用DCF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失真问题。
◎一定意义上,收入权益法也可以归为一种粗估方法,其可作为多种方法评估时可利用的一种评估方案,收入权益法评估结果也可以作为其他方法评估结果的对比。
●注意:
◎确定生产能力时,匹配原则使用不能不设条件,准则在注意的问题中加了限制“但资源接近枯竭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矿山除外”。
(其他如DCF法、DRCF法等模型能力确定没有强调匹配原则问题——与指南一致)。
◎收入权益法采用的销售价格是当地平均出厂价格(其他方法无出厂价格要求)。
◎评估计算时不考虑建设期,不考虑试产期、按达产生产能力排产。
(以上两款参见《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
5、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与原指南一致。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给出了北方地区煤矿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其他沉积型矿种如灰岩矿探矿权评估也有应用(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拟定地质风险系数)。
(六)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200-2008)
基本与原指南一致。
●注意:
“有关”、“有效”的定义。
有关:
为目标矿种(批准或许可的勘查主矿种)及其共、伴生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实物工作。
实务中可能存在有关所涉及的矿种如何界定问题:
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等“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有效:
指主要勘查技术手段符合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
拟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30400-2008),给出了判定有关、有效勘查工作量的原则:
◎不包括公益性地质工作量。
◎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即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有用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关勘查工作量;不利用超出评估范围的所有勘查工作量。
评估范围内的地质测量、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关勘查工作量。
但不利用评估范围内同一种勘查方法手段相同比例尺或规格勘查工作前后重复的,其重复部分的勘查工作量;以及超出评估范围的勘查工作量。
◎符合当时的勘查方法手段规范规程要求的所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效勘查工作量。
不利用因质量等原因已被确定为报废工作量或不予利用的工作量,或者缺失可以说明勘查方法手段及其质量状况的原始资料的工作量。
●不考虑探矿权使用费。
●间接费用可按直接费用的30%计算,也可分项估算。
●效用系数取值范围、价值指数判别标志(找矿标志及蕴藏规模等)与取值范围做了调整。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给出效用系数取值范围、价值指数判别标志与取值范围建议指标。
●评估实务中效用系数取值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工作量两级(工作量过少或过多)情形下的评估值合理性问题
现《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加大效用系数取值范围方式处理。
◎效用系数判定归档问题(多个评判标志要素不是同一类型如何归档)
拟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30400-2008),给出了勘查工作质量系数判定归档的原则:
首先应侧重分析判断是否达到地质目的,勘查工作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及其对后续勘查工作的指导意义,以及勘查工作量可利用性,其次考虑勘查工作质量。
另外,判定地形地质测量等面积性勘查工作,报告编写、工地建筑等间接勘查工作的勘查工作质量系数应谨慎。
(七)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300-2008)
应用较少,与原指南相比:
●增加了可比销售法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原指南可比销售法适用实际上仅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准则增加了详查以下阶段探矿权),细化了差异要素评判表;
●明确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原指南的粗估法)应用条件及计算模型。
(八)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与原指南比较,应关注:
●价款的定义。
针对勘查空白收价款实际及财建〔2006〕694号文,增加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除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外的部分)。
涉及价款评估的三种情形:
出让(矿权新设、延续、变更)、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有偿取得改革政策处置价款(“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财建〔2006〕694号文)。
●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原指南-采矿权自确认之日起1年有效、探矿权自提交或备案之日起起1年有效);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
●成本途径或市场途径评估探矿权,间接费用估算,对预查、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可以按直接成本的30%估算;对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可以按间接费用的实际构成项目分项估算确定。
●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时,可以选用评估方法:
DCF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折现率与收益口径相关,现用的价款评估8%或9%折现率是对应现金流量法和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对价款评估,准则已有规定的执行准则,未做规定的执行原修改方案和指南。
在部未发布折现率和开发投资报酬率/利润率取值新规定前,暂不使用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和剩余利润法。
●资源储量、生产规模、价格、投资、成本费用等处理与原指南基本相同。
●税费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地方教育附加应参与评估计算。
企业所得税统一按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折现率按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目前8%和9%。
(九)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
基本与原指南一致。
关注要点:
●定义
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日(出具报告日期、与原指南报告提交日期不同)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定义(涉及投资价值等如价款评估等现在时点评估基准日的,自评估基准日开始不应超过一年;过去或者将来时点评估基准日的,仅对评估基准日)(已不使用“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概念)
(评估结论是基准日的时点价值而不是一段时期的价值,评估结论本身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
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采用“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概念。
)
●确定评估基准日应考虑因素(原指南及国土资发75号文)
●准确理解基准日为现在、过去或者将来时点的概念,评估基准日为过去或者将来时点的,一般仅对法律诉讼或抵押评估,评估结论仅针对评估基准日。
(十)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主要内容沿用原指南。
资源储量等未涉及,有专门指导意见。
●附录的参考资料,如投资、成本费用、采选技术指标等统计资料以及矿产品计价标准等仅供参考。
如评估实务中,存在直接利用附录所附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评判评估对象投资合理性现象。
实际上,限于统计分类、口径、样本数量等因素,统计数据可能仅具宏观意义,用于判定评估对象投资合理性可能并不合理。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者应分别计算,不要合并(到“教育费附加”)处理。
两者名称不一致,合并易误会。
●成本费用仅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体系,考虑到设计类资料设计成本采用“费用要素法”体系,为便于利用设计类资料,评估可以采用“费用要素法”归集成本费用。
●一些税费金的处理存在问题,需具体分析。
不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都计入评估用成本费用。
二、矿业权评估评估有关问题处理
(一)评估用产品价格
●价款评估约定了评估用价格取值原则;二级市场评估未做约定,但评估报告中应说明取价原则。
类似于技术经济评价价格取值含义,评估用价格不是评估基准日时点价格,而是评估计算期的预测价格。
基于预测理论和实务,目前多采用的是不变价原则。
价款评估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一般采用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确定;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价款评估确定价格目前用的多是平均值方式,实际上对价格波动的产品采用回归分析也是准则(包括原指南)约定可采用的一种方式。
评估对象由多种有用矿产构成时,考虑到不同产品价格变动趋势不同,其取价原则可不相同、应有针对性。
如某大型金铜矿,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时,考虑金价相对较平稳,黄金产品采用的是2005~2009年3月的平均价;而铜价变动幅度较大,尤其是2008年9月后受经济环境影响价格急剧下滑,采用了2008年9月~2009年3月平均价。
(2005~2009年3月的平均价格远评估时市场价格水平、以其取价难有说服力)。
●产品价格是当地公开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是含税价格,根据历史资料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时,应是含税市场价格。
目前,存在直接用会计资料反映的不含税价格确定评估用产品不含税价现象(如下表中按2006年~2009年3月会计资料确定原煤不含税价格379.88元/吨)实际上存在问题。
※在竞争充分的市场条件下,按我国价税体制,市场价反映的是含税价。
不同的纳税主体税率可能不同,理论上,同品质产品并不因为税率不同其公开市场价不同(不同的是归属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同)。
※评估采用历史价格平均值确定价格原则时,若按不含税价作为评估用产品不含税价格,实际上是在不含税价的平均值基础上考虑了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加因素,违背了取价原则,难有说服力。
※根据生产矿山会计资料可以确定不含税价,但对诸如新建矿山根据公开市场价格(含税价)资料如何确定不含税价?
(该公开交易市场产品生产厂商可能税率并不相同、并不都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确定各交易方不含税价?
),实务中难以操作。
◎示例
按2006年~2009年3月会计资料确定各期产品含税价,再按其平均值(本例采用对销量加权平均)确定评估用产品含税价格430.41元/吨,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确定评估用原煤不含税价格367.87元/吨。
年份
原煤外销量
(吨)
外销销售收入
(元)
不含税销售价格
(元/吨)
增值税
税率
含税销售价格
(元/吨)
2006
1899502
597471636.85
314.54
13%
355.43
2007
1898556
664525716.20
350.02
13%
395.52
2008
1649632
799788012.48
484.83
13%
547.86
2009.1~3
422187
168045506.81
398.04
17%
465.71
合计
5869877
2229830872.34
379.88
430.41
注:
2006~2009年3月平均含税价系各年期含税价对销量加权平均。
评估用含税销售价格430.41元/吨,即不含税价格367.87元/吨(43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矿业权 评估 准则 指南 比较 有关 问题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