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涂料合同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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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涂料合同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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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涂料合同文件
湖墅观止三组团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武汉鸿厦假日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门市铨盛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湖墅观止三组团项目外墙涂料工程
1.2工程地点:
武汉市蔡甸区大沌路6-9号
1.3工程范围:
(1)发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湖墅观止三组团项目外墙涂料施工工程,根据施工图纸负责本项目外墙涂料工程的样板制作、材料供应和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资料整理备案等;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检测验收合格;
(3)质量等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验收,承包人承诺工程项目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等级。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2.1本合同协议书;
2.2外墙涂料专用合同条款
2.3标准、规范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文件;
2.4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约定的办法解决。
3、合同工期
3.1承包人接发包人进场通知后2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3.2合同工期:
湖墅观止三组团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工期:
高层2014年02月20日至2014年04月10日(5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等日期),别墅2014年03月01日至2014年05月31日(92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等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确认(或开工令)日期为合同工期起始时间。
3.3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计算,按天累计。
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
3.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发包人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如发包人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3.3执行):
a.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b.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承包人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发包人原因的工期调整。
3.5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3.6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3.6.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3.6.2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6.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3.7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价款
4.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2352080元。
(1)别墅外墙选用真石漆,面积约23600㎡,综合单价60.4元/㎡,合价为1425440元。
(2)高层1-3层裙楼选用仿石涂料,面积约5200㎡,综合单价120元/㎡,合价为624000元。
(3)别墅(除真石漆外)及高层外墙(除外墙砖、仿石涂料外)选用弹性外墙涂料,面积约7800㎡,综合单价38.8元/㎡,合价为302640元。
4.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即按照实际涂刷的每平方米综合单价计价。
承包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措施费、现场材料检验试验费及其他各类措施项目费用,各类直接间接费用、各类规费、税金等,包括现行计价定额、现行计价规范及现行计价性文件所列出的各类费用项目的费用在内。
4.3合同总价为包含4.2项要素的全部货款合价。
承包人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综合包干单价进行合同结算。
4.4如发包人设计变更要求对外墙涂料工艺、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其变化的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总包单位需对所有专项分包工程提供配合。
总承包配合费:
发包人按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1%给承包人总包配合费。
5、付款方式
5.1承包人工程施工至合同工程量的50%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
5.2承包人工程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5%;
5.3工程验收合格,取得国家相关质检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承包人自愿以本合同总价的30%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
5.4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报告满半年并办理结算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满一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的50%;质保满二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的50%。
6、工程进度及工期要求
6.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节点计划完成。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要求,调整已制定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6.2当图纸、方案、计划变更后,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变更通知及时调整施工安排,发包人不受理任何停工、窝工索赔,不支付重复进出场费用。
6.3如承包人未能按期完工,每逾期1天,将对其处以2000元/天的罚款。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消极后果及影响由承包人承担。
7、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7.1本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工程技术规范”中约定的本工程合同材料、施工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名称及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共同成为施工、验收依据。
7.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各项性能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并符合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人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检及送检产品的权利,检验机构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
对于产品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发包人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并要求承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
7.3与样品的符合性:
颜色、纹理、颗粒等表面特征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提供的样板,抽样匹配率应达到98%。
7.4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符合上述技术标准及其它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是新生产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7.5质量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承包人提供材料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修复该等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费用,且承包人应在8小时内或甲方书面要求的其它时限内提供替换材料并运抵现场。
如承包人不予配合,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并将所有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且在该等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时以及承包人还需承担其它相关的直接损失时,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提起进一步费用索偿之权利。
7.6施工质量技术标准:
参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的质量要求。
7.7相关证书及技术资料: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资料3份予发包人。
7.8质量保修:
该合同项内所有材料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政府相关验收程序及甲方颁发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后2年。
8、工程验收
8.1外墙涂料工程报验。
材料进场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报验的内容为:
(1)进场材料报验;
(2)抗碱封闭底漆层质量报验(封闭底漆完成后,罩面漆施工前报验);
(3)成品质量报验(两道罩面漆完成后报验)。
发包人进行上列各项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手续不全,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工期不顺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暂定总价1%计收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2工程综合验收
8.2.1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文件、样板要求等为依据,由发包人工程、设计等部门进行验收。
8.2.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验收通知之日起7天内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2天内,承包人将该工程移交给甲方。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工期顺延。
9、工程质保
9.1本合同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
质保期内,凡因产品和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无偿保修和承担发包人及业主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条件、范围等按发包人确认的质保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质保期内,如腻子层或油漆层出现开裂、起皮、脱皮、变色、泛碱,流坠等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负责返修直至再次验收合格,如属于大面积返修(累计2㎡以上),再次验收合格后工程质保期重新计算(即返修合格后再保修2年)。
9.3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用户通知后24小时之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扣收质保金,并自行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人工作
10.1为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委派罗述华为现场全权代表,承包人委派为现场全权代表。
10.2承包人人员及材料进场时,应遵守交货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安全措施。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所有责任。
10.3承包人须重视保护已完工程、成品或半成品,如若损坏,由承包人自负。
10.4对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按发生的费用×120%从承包人扣除。
10.5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图纸、确定颜色色号。
11、承包人工作
11.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工艺流程等交给发包人审定。
11.2熟悉施工图纸,按图施工;
11.3严格遵守安全施工、防火等规范和制度,承担施工中造成的事故责任和费用;做好现场自身范围内的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
11.4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安排,使施工能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和土建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次的罚款。
12、违约责任
12.1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的任何变动均需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则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2.2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12.3承包人不得将该工程转包或分包。
承包人转包或分包本工程的,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实际总价的3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7天内清理施工现场、办理移交手续、撤离施工现场。
因承包人转包或分包工程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如果引起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的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实际施工人和第三方的全部责任。
12.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款项,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收,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13、其它
13.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3.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发、承包双方各执贰份。
13.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表如下: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
(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时间:
附件一:
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专项工程的总包管理与配合内容
一、总承包方配合内容:
1、协调日常工作,总承包方按月提供各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专项工程的进度要求。
2、分包工程与总承包方核对各专业专项工程图纸及相关联的尺寸、标高数据是否统一,并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
3、总承包方及时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4、总承包方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专业专项工程使用。
如需拆除应报发包人工程部批准。
脚手架使用期限外墙面砖全部施工完后不得超过28天,超出部分由专业专项工程承包人承担脚手架费用。
5、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水应接至施工场地),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额向专业专项工程承包单位收取,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给予协调。
6、完成所有专业专项工程结束后的修补工作,如墙面、楼地面补粉,块料面层修补,涂料补刷,防水层处理、后设口堵洞等收口收尾工作。
7、总承包方在专业专项包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专业专项工程承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专业专项工程施工的条件。
8、总承包方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专业专项工程成品,专业专项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分清责任外)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专业专项工程承包单位承担50%,总承包单位承担50%。
9、专业专项工程竣工后,由专业专项工程承包商和总承包方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分包工程有关档案资料),即日起总承包方负责该专业专项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10、专业专项工程的预埋、预留以及门窗安装后的填缝与灌浆由总包方完成。
11、向专业专项承包人提供专业专项工程施工及安装基准点、线等。
12、配合发包人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招投标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单位或单项工程的招投标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专项工程名义上纳入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13、承包人应象管理其自主分包一样管理发包人直接发包专项工程,就整个单位工程(或整个单项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向发包人负责,切实承担施工总承包的职责。
二、专业专项工程和总承包方争议、违约及索赔:
1、双方在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调解。
2、专业专项工程违反合同或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在证据充分情况下,工程部、监理单位、总承包方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可警告或处罚。
总承包可单独就专业专项承包人的进度、施工场地、用水、用电等工程管理发出警告或经济处罚,经工程部确认后生效,罚金归发包人。
3、总承包方和专业专项承包人双方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的工作界面划分
承包人与外墙真石漆及外墙涂料施工单位
承包人
外墙真石漆及外墙涂料施工单位
完成建筑单体结构施工(包括砖混结构施工);按真石漆工艺基层要求,完成外墙面的抹灰施工;配合外墙真石漆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三线及结构外脚手架、施工用水接口、施工用电楼层分配电箱;配合按档案资料验收规范要求收集并整理施工的各类资料,并分类归档;
接受承包人对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内容;深化施工图纸设计,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并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审核;按承包人进度计划,施工外墙真石漆;完成门窗洞口等部位按抗渗防漏节点施工、细部处理;完成各类试验,并取得合格的试验报告;提交发包人、监理、承包人所需要的各类资料;支付施工用水、电费用;做好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
附件二:
计价规则
一、合同价款
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合同总价已经包含了承包人为实施合同文件所指示以及施工图纸所能显示的所有工作内容而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利润、规费、税金及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承诺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非在合同文件的其他条款中另外约定,否则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综合单价、投标总价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已经考虑了人工、材料的价格变动及政府政策的变化等风险。
除合同明确约定的可调事项外,总价不得调整。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内填写的投标总价是包括了人工、材料以及设备、机械、管理费、利润、质检(包括自检)费、措施项目费用、规费、缺陷修复、税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综合价格。
3、投标总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的,只有在发生了工程变更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增或减)的情况下,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综合单价才作为总价调整的计价依据。
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综合单价、投标总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运输费用、公共事业收费的变动或政府文件的颁发以及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5、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中已经考虑了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发包人现场约束、成品保护、安全防护等所需措施和维护产生一切费用,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及其所增加的费用。
6、除非在合同文件的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各种测试和检验及为此而提供的样品和试件等的一切费用,以及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修、测试、监测及维修等的费用和一切的责任均已考虑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之内。
7、承包人须为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提供各种方便产生的一切费用已考虑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内。
8、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费用,以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等,如投标人没有在其投标中单独列出,则视为均已由承包人考虑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综合单价、投标总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之中,若有发生,发包人不再支付。
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列明但显然包括在合同图纸中的项目,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列明但依约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列明但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如赶工措施费、优质优价奖、现场因素及各类措施费等,发包人均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已经列明项目的单价、综合单价、投标总价以及据此确定的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予计量。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签证费用调整:
当发生工程变更、签证时,工程变更费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1.1单价
(a)对于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采用投标报价书对应项目的单价。
(b)对于投标报价清单中只有类似的项目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c)清单中没有相同及类似项目的,首先执行构成清单项目价格基本因素如:
人工、材料、设备等的单价以及所采用费率、比例关系,如没有上述这些基本因素价格的,由承包人按市场行情提出预算价格,经工程师审定并由发包人认可并盖章确定后适用。
1.2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a)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该按施工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甲方将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的金额。
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直接计算得出。
1.3措施费为综合合价项目,工程发生变更时不作调整。
1.4工程变更价款增加的价款:
由于工程变更、经济签证等原因而增加的价款,不随形象进度付款支付而在竣工结算价款中一并支付。
如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所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总额为负数,则相应的调减在进度款中全部扣除。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武汉鸿厦假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江门市铨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1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及甲方现场指定的外墙涂料工程。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
质量保修期依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279号令。
第2条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约定为:
两年。
第3条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修复,费用参照市当月信息指导价。
第4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质保期为两年,该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委托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外墙涂料工程竣工满一年后经武汉鸿厦物业公司验收,若无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修金总金额的50%;外墙涂料工程竣工满两年后经武汉鸿厦物业公司验收,若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50%。
其他
4.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有关规定,无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4.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订时间:
合同附件四
有关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规定
一、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按招下述程序和规定办理:
1、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格式详见附件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提出的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方施工图设计交底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所提出的变更内容在此均被定义为设计变更申请,在发包人未按下述第5)条规定签发设计变更(指)令之前均不能作为施工、竣工和保修合同工程的依据。
2)、发包人审查设计变更申请,并作出是否变更或修改后变更的决定。
发包人的审查包括:
审查变更的原因和导致变更的责任;评估变更的必要性;评估变更的技术可行性;评估变更的经济合理性。
3)、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出变更图。
4)、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图纸。
5)、发包人签发设计变更(指)令并付上业主按照上述第4)条批准的变更图纸。
6)、承包人接到业主签发的设计变更(指)令和变更图纸后实施变更。
7)、发包人对设计变更单项验收,确认其已经按变更图完成,并且质量符合规定。
8)、承包人将变更的内容真实、完整地反映在竣工图纸上,并详细标明索引的设计变更编号;
2、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申请发包人进行此项变更的单项验收;
3、承包人应将获得发包人单项验收的设计变更的详细内容真实、完整地反映在竣工图纸之上,并详细标明索引的设计变更编号,否则承包人的竣工图纸将被视为是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
4、任何违反上述第1)至5)条规定程序所获得的变更文件是不合法的,这些变更文件不能作为承包人施工、竣工和保修合同工程的依据;
5、任何依据上述被规定为不合法的设计变更文件所实施的工程变更都将被视为是承包人的非法变更;
6、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按上述第5)条规定签发的设计变更(指)令后的7日历天内,必须将此项(份)设计变更将(要)会涉及的甲供和甲指材料设备品种、数量(包括调增、调减)的调整呈报给发包人。
7、接受设计变更是承包人的强制性义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或拒绝实施)设计变更,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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