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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个工人吗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你是一个工人吗?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要是你问那些从农村来的工友:
你认为自己是工人,还是农民?
也许工友自己也讲不清,要么根本就没想过。
那些被迫出来打工的失地农民,算是农民吗?
流水线上那么多没种过地也不会种地的年轻工友,算农民吗?
那些虽然在农村有一块地,但一直撂荒,或留给老人家去种,自己在外打工多年的工友,也算是农民吗?
"可是,我们户口在农村,我们没有城市居留权,要办暂住证…"但这只是说明,我们国家被有意地划分成两块了:
农村和城市;中西部和东部。
就像出国打工要办护照,没有护照就只好偷渡一样。
但是没有居留权、或者要被警察查护照的打工移民,仍然是工人。
工人,就是做工的人,工作的人,和农民一样都是劳动者。
但他受雇于老板,为雇主提供劳务或创造财富(也就是"打工")。
你靠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为生,那你就是农民。
你在流水线、矿井、工地上干活拿工资,那你就是产业工人。
你在商场当服务员,在市政公司做环卫工作,你就是服务行业工人。
你可能是一个办公室文员,每天重复着单调、机械的文件处理流程,就像银行里输入数据的员工那样,那么,你也是工人,广义的工人。
你到某个农场里打工,虽然干的可能是种地、采棉花之类的活儿,但就不算农民了,你是拿工资的农业工人。
是工人又怎么样呢?
工人是和农民不同的谋生方式,面对不同的人和环境,有着与农民不同的利益和权益。
我们需要了解自己作为工人的处境,和相应的权益。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工人阶级有哪些权利
具体的说,现在我国有哪些维护工人权益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规定:
工会组织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规定: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确保我们原有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待遇我们只有拿起法律武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是其基本职责。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这些法律条文,看起来对我们来说是如此遥远或者虚假,但是当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也许它们是我们唯一的救命稻草。
劳动者哪些权益受损害可向工会求助?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劳动者可向工会求助,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⑴克扣职工工资的;⑵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⑷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⑸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
农村来的工友一样可以找当地工会。
难道工人不是人吗?
您一定听说过"建设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这一类的说法,这种说法反映了工人在老板眼里的真实地位:
工人不是人,是劳动力市场上可以买卖的商品。
工资,就是黑心老板们购买我们劳动的商品价格,而这个价格,是由老板们单方面说了算的。
现在,我们唯一能讨价还价的东西就是我们团结起来。
老板不把我们当人看,我们自己再不把自己当人看,那不活得太惨了吗?
谁都知道,一盘散沙,个人顾个人,自私自利的一群人更好欺负。
紧密团结,不为私利所动,坚决维护集体利益的一群人很难欺负。
而且团结起来的人越多,力量越大。
组织起来,依法维权
罢免混在各级工会机构中任职的,脱离工人阶级的工人贵族分子,让工会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发挥其作用,是我们每一位工友的权利;坚决清除冒用我们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名义,以比资本家更凶残十倍的盗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压榨和剥削我们的腐败官僚,让工会成为我们工人真正维护工人权益的组织,是我们全体工友的利益。
现在,我们必须坚决克服自私自利,不仅为了个人利益,更为了我们整个阶级的利益,紧密而广泛地团结起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改选工会或者成立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使工人群众牢牢掌握工会,并以此来实现我们工人集体的合法目标。
依法维权是我们当下被逼出来的选择
我们也是人也要生存是不是?
要生存、要平等。
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居于当家做主地位的工人阶级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也是明确规定了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干部和群众、厂长(经理)和工人在地位和待遇上的普遍不平等,飞速上涨的物价和工人几乎没有明显增长的工资水平的反差加大,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到工人的生存。
下岗失业工人的生活更是越来越难以为继。
因此,在工人的生存和平等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的情况下,工人只有被迫依法维权。
谁剥夺了工人最基本的权利?
大家普遍认为,是那些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贪官污吏。
这个认识并不完全正确。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第一句话,就明确申明: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第三条第7款规定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利益;《宪法》第一条就确立了工人阶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阶级。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下的企业、公司的厂长(经理)为什么胆敢无视党纪国法,剥夺工人的基本权利?
其实答案并不复杂:
第一,现在的共产党不是过去的共产党,人家已经与时俱进了,有一位工友说的好,现在共产党里有资本家,资本家里有共产党。
第二从我们说来,当我们集体维权的队伍,被厂长(经理)轻而易举地瓦解,只丢下为我们集体利益,而不顾个人安危的工人代表,处于孤立无援境地的时候(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有什么理由不认为,我们最基本的权利,一方面是被厂长(经理)剥夺了,另一方面却是我们自己放弃了呢?
不积极参加工人群众性的维权组织,抱着坐享其成的心理,不坚决地捍卫我们的工人代表,是因为我们头脑中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思想在作怪。
因为这个重要原因,使我们失去了取得维权斗争的根本胜利的唯一保障--团结。
所以说,我们最基本权利被贪官污吏成功剥夺的一个原因,正是我们自己的错误思想。
克服自私自利的思想,团结起来,实现工人阶级大联合
工人的个人利益是包括在工人阶级整体利益之中的,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是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密不可分的。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一个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是和工人阶级的利益密切联系着的。
无论是哪个企业,被以企业厂长(经理)为代表的贪官污吏破坏,都是对工人阶级整体利益的破坏。
工人阶级都应该团结起来反对他。
咱们每个人都有个人利益,比如说一条毛巾,一百块钱,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很多时候这些利益不完全取决于个人。
在贪官污吏黑心老板经理面前,毫无疑问,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弱势,是保护不了自己的利益的。
所以说,咱们工人的个人利益,从根上说是包括在工人阶级整体利益之中的。
谁要降咱们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却又不给工钱,或者拖欠工资,这无论是不是直接祸害自己,都是跟咱们大家伙儿作对,光是一两个兄弟跳楼或者上去跟人家吵架,这是不可能让他们大发慈悲的。
咱们的整体利益好像一栋高楼。
如果工人不互相支援团结起来斗争,任由贪官污吏黑心老板把这栋高楼破坏成危楼的话,我们谁都逃不了。
只是时间问题罢了。
要知道,看戏的心态就是帮助贪官污吏黑心老板!
各单位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被分化瓦解、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孤立无援而失败,这对谁都没有好处。
工人集体维权一定要克服妥协、投降和自私自利的思想,团结起来,实现工人阶级的大团结大联合。
只有在工友们团结起来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夺回我们被窃取的权益。
该怎么做,这不是个问题。
工友们,咱们首先得团结起来,然后才是一起想办法。
工友们怎样团结起来维权?
要团结,当然要先团结自己了解的。
使全体工友们团结,联合起来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种,基本上比较恰当的方式方法是按打工的工厂,车间,宿舍,流水线工序组成工会小组最好,因为大家互相熟悉,商量起来沟通容易些。
老乡会也是可以的联系方式,但是千万不要排斥不是老乡的工友,不管来自祖国的哪个地方,大家都是打工的,有着相似的过去和共同的命运,共同的利益。
每个工会小组选一两个工友代表,工友代表集合起来,再选出和黑心老板啊,政府部门啊直接谈判的工人代表,工友们团结组织起来后,只要开展维权斗争,各小组选出来的代表就要每天开个碰头会,把工人代表和老板谈判的情况,下面工友们的想法,集合起来交流,随时调整自己的维权策略和行动步骤。
一旦全体工友大多数都同意,工友们就一定要步调一致的行动,千万不要落单。
如果原来就有工会,一定要通过改选等方式,选出代表工友们利益的同志到工会组织里服务。
选出来的同志一定要听大家的,听多数人的意见,集合全体工友们的集体智慧,对全体工友负责。
如果自己组建了自主的工会怎么办?
最好立即向你那个地方的区,县一级工会备案,能争取他们发个工会公章更好,取得合法地位,维权更有力。
根据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所承担的义务,组织自主工会是工人的权利,那个条约的第八条对此权利有明确规定。
我国政府签约后,必须保证工人的这个权利。
市场经济就是吸血机
有一个说法:
"如果你自己当了老板,你也一样会千方百计剥削你的员工。
"
类似的说法还有:
"如果你自己做了官,一样要贪污腐败。
"这些说法当中有一半真理:
人的思想行为是受他的社会角色、地位和整个社会环境决定的。
老板或腐败官员并不是从娘胎里生下来就是些大坏蛋,而是因为他们若要继续当官,当老板,就要靠榨取、窃取别人的劳动来生活。
期望出现"清官"、"好老板",或期望高高在上者的"良心发现",只是被压迫者的一厢情愿罢了。
但是,说这些话的人还有一层意思是:
"你说老板剥削工人不合理,那是因为你自己没当上老板",或者是:
"既然你自己当老板的话也要压榨工人,那么你现在作为工人被老板压榨,就别抱怨、反抗,谁叫你没本事…"这种人如果不是准备要当老板,就是沾染了太多奴性。
照这么说,如果你是强盗,你一样要杀人越货。
强盗打劫跟老板剥削、官员贪污一样,天经地义嘛。
那么,被打劫的人呢?
他们反抗、杀死强盗,就不"天经地义"了吗?
你能对受害者说:
有一天你自己当上了强盗,也会杀人越货,所以,你现在被强盗抢劫的时候就应当乖乖听人家摆布?
还有一个说法:
中国是个13亿人口的大国,所以只能采取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
类似说法还有:
要大量吸引投资,保持经济的高速度发展,才能提供更多就业。
许多人就这样制造和利用各种谎言,来维护贪官污吏和黑心老板的利益。
现实恰恰相反:
老板要来投资,看中的就是包括廉价劳动力在内的各种优惠条件。
也就是说,吸引投资的前提是:
低工资、没福利,听话、"敬业"的劳工,要你加多久的班,要怎么处罚你,打你骂你炒你鱿鱼,你都得认命。
政府部门则要懂得建设和谐社会,在劳资纠纷中尽可能地帮老板撑腰,替老板们省心。
否则,老板为什么要来中国投资,去越南、菲律宾、泰国不行吗?
中国就这样成了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许多人抱着传统观念,以为靠勤俭老实,个人奋斗,就能改善自己的处境。
其实呢,工人的劳动时间越长,工作越勤奋,能力越强,老板就越能够使用更少的人手,炒掉"多余"的工人,再拿失业工人威胁大家: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
"你想提高工资,改善福利待遇?
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满大街都是,不想干就滚!
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荒唐逻辑:
每个工人越努力,全体工人的处境越坏;一部分人没命地干,一个顶仨,另一部分工人则找不到工作。
所谓提供就业只是骗人的借口。
把工作日缩短到八小时或以下,并且缩短每月、每年的工作时间,不是能空出很多岗位?
工人之间的竞争也不会那么激烈,更能提高工资待遇了。
中国的实际情形是:
低工资,低就业。
整个90年代,经济增长8%,就业才增长1%。
可这样的"好日子"也已经过去。
前两年起,中国制造业的日子就开始越来越难过。
金融风暴之下,不知多少人要失业了。
这就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对工人的祸害。
工人不是任人欺负的软柿子
有些骗子说:
生意难做,工厂不景气,老板克扣、拖欠工人的工资情有可原。
有的工友说:
上面太腐败了,只有在我们底层,才有"真善美"。
这话说得很对。
但还有句俗话说:
人善被人欺。
很多工人太善良又太顺从,尤其是女工。
老板说什么都听,都信。
直到自己的工资实在少得过不下去了,才怯生生地找老板要,还觉得欠了老板什么似的。
"勤劳善良是劳动人民的美德",这不是空话套话,但光是勤劳善良还不够,还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自己的要求。
现实中,工人的职责只是完成一定量的劳动,工人的权利则是要求合格的劳动条件,和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至于企业是赚是亏,跟工人没有直接关系。
工人不拥有企业财产,也没有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当然没有相应的责任。
只要工人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就该理直气壮地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有人说:
"可是,如果企业亏本、破产了,工人不也没有活路了?
"前面已经说过,企业的盈亏并不取决于工人。
市场竞争,必然导致部分资本,特别是小企业要陷入破产。
但恰恰是很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企业,更苛刻地剥削工人,克扣工资来填补利润。
工人没有义务去同情这些企业,或给它们输血。
地球没有老板照样转,但假如没有劳动者,社会就无法存在下去。
在近一两年的破产潮中,很多企业只是因为利润下降,而把工厂转移到工资更低、或允许它们任意污染的其它省市去,有的搬迁到东南亚其它国家。
老板们不一定要等到企业的财产都耗完了才"破产"。
在破产、关闭、搬厂之前,他们早已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能转移的财产都尽量转移走了。
工人呢?
则应当提高警觉,维护自己的工作权、工资、补偿金等各项权益,以免被杀个措手不及。
例如:
2009年5月31日汉烟电子(烟台)有限公司的员工一早上班发现公司的老板朱容联系不上,去住处找不到,电话也关机了。
仓库中重要的原材料也被一卷而空。
员工的工资,及扣员工的养老保险也一并带走了。
就连一个女工生孩子从养老保险事业处刚报回来的6000多元的奶粉钱也一并带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现在不收费
针对用人单位下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可以并且应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先行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60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除了劳动仲裁,还有其他途径吗?
各地劳动局都有劳动监察机构,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劳动监察法规,对于黑心老板和贪官污吏践踏劳动法,欺负我们工人的行径,除了提请劳动仲裁以外,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告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老板的违法行径。
向劳动监察告状的好处是什么?
维权成本低。
劳动监察立案到查处结案,按法律规定是60天,延长最多30天。
相比劳动仲裁,打了仲裁还有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完了执行再给你拖拖,时间太长。
黑心老板成心给你拖,耗,你还吃饭吧?
建筑工人特别要注意
先谈一点背景:
国家统计局统计,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9年,整个房地产行业JDP已占全社会JDP的5%,也就是说差不多五,六千亿。
按房地产老板的算法,房地产行业人工成本占三分之一,那么就是2000亿工资。
房地产要用建筑工人,但是建筑工作并不局限于房地产,道路,厂房,其他基础设置建设也都要用建筑工人。
也就是说,全国建筑工人一年的工资起码在3000亿以上。
可是在建筑行业,平常不给工人发工资,只发一点生活费,集中到年底结算,已经成了公开的潜规则。
首先,这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注意,是法定货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发饭票来代替发工资是不合法的。
其次,这种拖欠工资的潜规则,实际上是强迫全国建筑工人给全国建筑行业的老板提供无息贷款。
(这就是老板的本事,这还不算卷款潜逃最后一分都不给你,黑心到底的老板)。
因此,要求老板按劳动法规按月支付工资,是工人的合法权益。
你给谁打工?
在建筑行业,常见的用工形式有:
1:
建筑公司直接雇佣工人
2:
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包工头=工人
3:
建房房主=包工头=工人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就是建筑公司。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
因为包工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才是真正的老板,工人是和建筑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工人的权益受《劳动法》保护。
就算劳务公司跑了,也可以追究到它上面的建筑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房主和包工头都是个人,没有用工资格,工人的权益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受《民法通则》保护,包工头和房主承担民事责任,工人的权利参照《劳动法》执行。
你给谁打工,谁就应该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签订,而且应当给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手里的合同文本必须一致,不得签阴阳合同。
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抵制违法合同
以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工伤概不负责"、"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等,也是违法合同。
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文(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空白合同绝对不要签!
如果发现合同中有空白之处,要用笔划掉。
保留劳动关系证据,防备黑心老板赖皮
出入证、工作证、通行证等:
不是所有的厂牌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一定要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要有员工的编号(这编号要与工资单上的编号对应上)、厂牌有效期(注意很多厂牌是每年一换,所以在更换厂牌时要保留原厂牌或至少复印一份留底或者拍照以证明员工在这单位的工作年限)。
人证:
是以非利益关系人作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以书面形式出具。
一般为两人以上证明,书面证明上必须有证人的厂牌及身份证复印,写上与被证明人的同事关系(包括用人单位及车间等数据),并盖有证明人的手印为准。
工资单:
很多赔偿是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出勤工资为标准的,因此要保留好最近一年或以上的工资条,工资单上没有厂名,也没有公章,只有员工姓名和工号,所以不能单独使用,要和厂牌一起使用。
注意工资单的上的工号是不是与厂牌上的工号一致。
其它:
出入证、工卡、罚款条、写有员工名称的警告信、退社保证明、解雇信、出厂放行条、请假批准单等,只要这些证据上有文字能体现用人单位与自己有过关联,就可为证明双方存在过事实劳动关系提供一定支持。
国家法律严禁用人单位扣押职工的身份证件
遇到老板扣押身份证的事情,要及早脱身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工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都是非法的。
抵制童工!
一方面,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童工。
另一方面,黑心老板使用童工,不仅因为孩子们小,好欺负,可以带来更大的利润,而且使用童工挤占成年人的工作岗位,从而使找不到工作的人更多了,更有利于黑心老板压低整个工人阶级的工资待遇,使全体工友的处境更坏。
遇到使用童工的黑心老板,一定要设法举报,这是为了孩子,也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
罢工合法吗?
中国政府于2019年签署,2019年正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实质性权利:
工作权(第6条),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第7条),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第8条)
现行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的条款,但相关法律也没有"罢工罪",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根据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所承担的义务,在维权过程中,运用罢工手段对付黑心老板是完全合法的。
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说:
罢工是工人的军事学校,他们就在这里受到训练,准备投入已经不可避免的伟大的斗争中去。
在工友们首次组织罢工或有过失败经历时,罢工的失败会使工友们对罢工产生畏惧心理,失去坚持罢工的勇气。
因此要讲究罢工策略,努力争取工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罢工没有开始之前,就应该组织起工会小组,工会维权代表会,针对罢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应预案。
一旦工友们民主表决决定进行罢工,那么各种准备工作就应该尽快就绪。
表决的时候要尽可能的争取最大范围的工友们参加讨论和决策。
千万不要仓促罢工,准备不足很容易失败。
罢工前一定要开好工人代表大会,选举罢工委员会以及建立相应的行动小组,例如财务组,指挥组,宣传组,法律组,维护罢工秩序的纠察队等小组。
为了防止贪官污吏和黑心老板的破坏,罢工的指挥组应该保密,或者组建地面和地下两套班子,以保护工人阶级队伍的骨干力量。
出面的是明处的工友。
罢工前一定要收集企业经营资料和腐败证据,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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