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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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附件一: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第一章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1一、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1二、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申请材料要求................2三、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后续工作要求................3第二章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及要求..............4一、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基本原则........................4二、审定程序........................................5三、审定要求........................................9四、核证程序.......................................18五、核证要求.......................................23附件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专业领域划分............29附件2、审定与核证机构基本情况表....................30附件3、项目审定与核证业绩汇总表....................32附件4、审定与核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35附件5、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报告格式....................36附件6、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格式..............46
第一章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及办公条件。
3、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审定与核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已建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1500万元)。
5、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审定与核证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明确了管理层和审定与核证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审定与核证负责人;
(2)建立了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审定与核证运行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
(3)建立了完善的公正性与保密管理制度,以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代表其活动的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个人)从事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公正性,以及对涉及的信息予以保密;
6、具有至少10名专职审定和(或)核证人员,并且其中至
少有5名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工作经历(如清洁发展机制、自愿减排机制或黄金标准机制下的审定与核证经验),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审定与核证工作(专业领域划分见附件1)。
审定或核证人员要熟悉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审定与核证工作程序及其原则和要求,掌握相关行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审定与核证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额外性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监测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及校准、数据和信息管理评估等。
7、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
包括:
(1)在最近三年内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的经历
(如清洁发展机制、自愿减排机制、黄金标准机制下的审定或核证经验),并且至少完成过30个项目的审定或核证工作。
(2)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8、在所从事的审定与核证业务活动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备案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应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1)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3)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4)风险基金或保险证明材料;
(5)已取得的国家有关技术能力认可的证明材料(适用时);
(6)近三年开展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完成课题、开发方法学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7)从事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或核证的审核员资历情况表
(见附件4);
(8)与审定与核证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见附件2);
(9)不从事与审定和核证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
(10)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1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后续工作要求
1、备案后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在备案批准的专业领域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工作。
2、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注册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发展改革委报告。
3、备案后,当审定与核证机构的能力不再满足本文件所规
定的备案要求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告其备案无效。
4、对由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项目减排量签发不足,或过量签发,审定与核证机构应按照与客户协商,或相关的仲裁结果予以赔偿。
第二章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及要求
一、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审定与核证机构在准备、执行和报告审定及核证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独立。
审定与核证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审定或核证的项目活动,避免偏见以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定或核证活动过程中保持客观。
2、公正公平。
审定与核证机构在审定或核证活动中的发现、结论及报告应真实、准确。
除了报告审定或核证过程中的重要障碍,还应报告未解决的意见分歧。
3、诚实守信。
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4、认真专业。
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具备审定与核证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及客户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专业判断。
二、审定程序
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7个步骤(见图1)。
审定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定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理由需在审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图1审定工作程序
1、合同签订
审定机构应与审定委托方签订审定合同。
合同内容可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审定费用、合同的解除、赔偿、仲裁及其他相关内容。
2、审定准备
审定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择具备能力的审定组长和审定员组成审定组。
审定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与所审定的项目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审定组长应确定审定组的任
务分工。
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复杂程度、
技术风险、设施的规模与位置以及审定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
审定组长应与审定委托方建立联系,要求审定委托方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项目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
3、项目设计文件公示
收到项目设计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完成对项目设计文件的格式及完整性的评审。
在确认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完整性要求的情况下,审定机构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专用网站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14天的公示(已经注册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示期为7天),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审定机构应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质询在审定报告中予以答复或者解释不予答复的理由。
4、文件评审
在项目设计文件公示后开始实施文件评审,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完成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对项目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性材料的评审,初步判断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并识别现场访问的重点。
对项目设计的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评审应采取适宜的方式,应将项目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与其它可获得的信息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5、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项目的建设环境、设备安装,
调阅文件记录以及与当地利益相关方会谈,进一步判断和确认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审定准则的要求并能够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量。
审定组应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访问计划并与审定委托方确定现场访问的日期。
现场访问计划应当于现场访问前5个工作日内发给审定委托方征求意见。
现场访问计划应包括审定目的、审定范围、审定活动的安排、访问的对象以及审定组成员的分工。
如果审定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访问计划中策划抽样方案。
现场访问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一般为1-3天。
现场访问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审定计划、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审定发现的步骤实施。
审定机构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且能够满足审定的要求。
审定机构应对访谈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可通过与其他来源的信息或其他
访谈人员提供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原则上,审定机构应实施现场访问。
对于新建的未开工的项
目,审定机构可采用电话访问、电子邮件访问或者会议室访问的形式替代现场访问,但是应在审定报告中对不实施现场访问的理由进行阐述。
在现场访问(或电话访问、电子邮件访问或者会议室访问)实施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将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或者进一步行动要求提供给审定委托
方,审定委托方应在90天内采取澄清、纠正或纠正措施。
审定机构应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1)存在影响减排项目活动实现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能力的错误;
(2)不满足审定备案的要求;
(3)存在减排量不能被监测或计算的风险。
如果信息不充分,或者不清晰以至于不能够确定减排项目是
否符合要求时,审定机构应提出澄清要求。
对于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需要在第一个核证周期内评审的突
出问题,审定机构应在审定过程中提出进一步行动要求。
只有对项目设计进行了更改,纠正了项目设计文件,或者提
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审定机构才能关闭不符合和澄清要求。
6、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
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关闭,或者确认审定委托方在90天内未能采取满足要求的措施后,审定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报告的编写、对其进行技术评审并交付给审定委托方。
审定机构编写的审定报告应采用5五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审定的程序和步骤;
(2)项目的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3)项目的额外性;
(4)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5)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审定机构应在审定报告里列出审定过程中所有支持性文件,
在有要求的时候应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审定机构应在审定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审定结论。
只有
当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关闭后,审定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审定结论。
审定结论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减排项目应用方法学及审定要求的概述;
(2)审定过程未覆盖到的项目组成部分或者问题的描述;
(3)预期减排量的审定声明;
(4)减排项目是否符合方法学及审定要求的声明。
审定报告在提供给审定委托方之前,应经过审定机构内部独
立于审定组的技术人员的技术评审。
审定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从事项目审定活动的技能。
7、审定报告的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审定机构方可将审定报告交付给审定委托方。
得到审定委托方的确认后,审定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报告上传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专门网站。
三、审定要求
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满足项目资格条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
描述、方法学选择、项目边界确定、基准线识别、额外性、减排
量计算和监测计划等九个方面的要求。
1、项目资格条件
自愿减排项目须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减排项目;
(2)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注册的项目;
(3)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1
(4)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2
审定机构应确认项目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审定委托方应声明所审定的项目没有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之外的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注册,审定机构应对此予以审查确认。
2、项目设计文件
1对于该类项目,审定委托方需要提交项目补充说明文件对注册号以及“审定要求”中的1、3、8进行说明,审定机构只需对“审定要求”中的1、3、8条款进行审定,项目公示只需公示项目补充说明文件,项目公示
后2个工作日内结束文件评审,并将澄清要求、不符合以及进一步行动要求提交给审定委托方,审定机构确认澄清要求、不符合以及进一步行动要求关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报告提交给审定委托方确认,审定流程中的现场访问不是必须的,审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五中的格式2,其他流程同本文件的规定。
2对于该类项目,审定委托方需要提交项目补充说明文件对注册号以及“审定要求”中的1、3进行说明,审定机构只需对“审定要求”中的1、3条款进行审定,项目公示只需公示项目补充说明文件,项目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结束文件评审,并将澄清要求、不符合以及进一步行动要求提交给审定委托方,审定机构确认澄清要求、不符合以及进一步行动要求关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报告提交给审定委托方确认,审定流程中的现场访问不是必须的,审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五中的格式2,其他流程同本文件的规定。
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写应依据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
获取的最新格式和填写指南。
审定机构应对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的格式和完整性进行审定。
3、项目描述项目设计文件应清晰地描述项目活动。
对于在现有设施上或利用现有设备开展的项目活动,审定机
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描述是否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其中,对于打捆的小型项目(但每个项目的减排量不超过每年15000吨),现场访问可采用抽样的方式,抽样样本的规模应通过统计分析来进行合理的论证。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原则上须通过现场访问的方式审定项目描述是否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特殊情况时,可仅采用评审项目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并且比较分析同等项目的方式实施审定。
如果项目涉及到对现有设施和工艺的替代,审定机构应确保项目描述清晰地说明了项目活动与事前情形的差异。
4、方法学选择
项目选用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应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新方法学。
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对方法学的选择加以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应说明项目活动满足经备案的方法学及其引用的任何工具或其他组成部分的每个适用性条件。
审定机构在审定过程中,应对项目所选择的方法学做如下判
断:
(1)如果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得到满足,并且项目活动不期
望产生方法学规定以外的减排量,审定机构可判定所选择的方法学适用于项目活动;
(2)如果不能确定所选方法学对拟议项目的适用性,审定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方法学的澄清;
(3)如果确定不满足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审定机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进行方法学的修订或偏移;
(4)在澄清、修订或偏移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审定活动应暂停实施。
5、项目边界确定
项目设计文件应正确地描述项目边界,包括包含在项目边界之内的、项目活动所涉及的物理设施、排放源及产生的温室气体的选择,并对其选择加以论证。
审定机构可根据现场观察和文件评审(比如对试运行报告的评审),来确定项目边界的选择是否合理;
如果识别出由项目活动引起的(超过总预期年减排量的1%)但未在方法学中说明的排放源,审定机构应按照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方法学的澄清、修订或偏移。
6、基准线识别
项目设计文件应按照方法学或者工具规定的步骤识别项目的基准线。
审定机构在审定过程中,应:
(1)利用财务专业知识、当地的和行业的经验和知识确定所有的替代方案都被考虑到了,并且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被排除在外。
(2)通过对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假设、计算和原理的审定来确认所识别的基准线情景是否合理。
审定机构应确保项目设计中引用的文件和资料是正确的。
(3)如可获得,审定机构应用可验证的、可信的信息源(如当地的专家意见)对项目设计文件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
(4)确认项目设计文件是否对识别出的基准线情景提供了可以核实的描述,包括可能使用的技术和/或不开展拟议项目时的活动。
7、额外性
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描述项目活动是如何具有额外性的。
除非项目已经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下已经注册为CDM项目或者所适用的方法学有特别的规定,额外性的论证应符合如下要求。
(1)事先考虑减排机制可能带来的效益如果项目活动的开始时间早于项目设计文件的公示时间,项
目需要证实减排机制3带来的收入在项目投资决策中是必要的。
如果项目活动的开始时间晚于项目设计文件的公示时间,可视为项目已经事先考虑了减排机制。
3减排机制指的是目前国内外普遍接受的减排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自愿减排机制和黄金标准机制等。
审定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开始时间、项目如何获知减排机制、
减排机制带来的效益在投资决策中如何起作用以及项目如何持续寻求减排机制的支持进行审定。
(2)基准线的识别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当识别项目活动可信的替代方案,从而确
认最现实可行的基准线情景,除非所适用的方法学中已规定不必进行基准线的详细分析。
(3)投资分析如果投资分析用于论证拟议项目的额外性,项目设计文件中
应提供证据证明拟议的项目活动不是经济或财务上最有吸引力的替代情景或在没有减排收益的情况下经济上或财务上是不可行的。
项目可通过如下之一方式说明:
•证明拟议的项目活动除了减排收入外不产生其他财务或经济上的效益。
将与项目活动和相关替代方案的成本形成文件,并且论证至少存在一个成本低于拟议项目活动的替代方案;
•拟议项目活动至少比一个现实可信的替代方案在经济或财务上不具有吸引力;
•拟议项目活动的财务收益不足以证明所需的投资是可行的。
审定机构应利用可获得的证据和会计实务中的专业知识对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的所有参数和假设进行评价,确定这些参数的精确性和适宜性,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第三方或公开可获得的
资源(如发票或物价指数等)对参数进行交叉核对,还应评审与
项目活动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公告或年度财务报告,并评价财务估算和敏感性分析的正确性。
对于投资分析中使用的基准,审定机构应确定基准类型是否适宜,确保基准确定过程中应用的风险贴水能够反映与项目类型或活动有关的风险。
审定机构可通过评价项目业主以前的投资决策是否应用了同样的基准值来确定“在低于内部收益率基准值时不会做出投资”是否是合理的假设。
如果项目采用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FSR)中的数值,审定机构应确保项目投资决策过程是以FSR作为基础。
同时审定机构应基于特定的地方和行业知识,通过交叉核对或者其它适当的方式来确认FSR中的数值是有效的并且在投资决定时是适用的。
(4)障碍分析如果项目用障碍分析来论证额外性,项目设计文件必须论证
项目面临的障碍会阻止该类项目的实施,但是不会阻止至少一种替代方案的实施。
对项目的财务回报率会有明确直接影响的因素不能被视为障碍,应通过投资分析来评估。
审定机构应分如下两步来评估项目所实施的障碍分析:
•确定这些障碍是否是真实的。
审定机构应评估可获得的证据,和/或访问相关人员(包括行业协会的成员、政府官员或当地的专家)来确定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列出的障碍是否存在。
审定
机构应确保障碍的存在是由独立的数据来源(如国家法规、当地
情况的调查和国家/或国际统计数据)所证实的。
•确定障碍是否阻止项目活动的实施但是并不会阻止至少一种可能的替代方案的实施。
由于并不是所有阻碍项目活动实施的障碍都是不能克服的,因此审定机构应用其当地和行业专门知识来判定某个障碍或某组障碍是否会阻止拟议的项目活动的实施,但是不会同样阻止至少一个可能的替代方案的实施,特别是已识别的基准线情景的实施。
(5)普遍实践分析对于小型项目活动,普遍实践分析不是必须的。
对于大型项目活动,除非拟议的项目活动是第一个,否则都
要进行普遍实践分析。
审定机构应利用其当地和行业专门知识来评估普遍实践分析
设定的地理范围对于评估与项目活动的技术或行业类型有关的普遍实践而言是否是适宜的。
审定机构还应利用官方来源、当地和行业的专门知识来确定,除拟议项目活动之外,类似项目在多大程度上在设定的地理范围内已经实施。
除拟议项目活动之外,如果类似项目已经在设定的地理范围内“被广泛地观察到以及普遍地执行”,应评估拟议的项目活动和其他类似项目之间是否存在本质的区别。
8、减排量计算
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准确地计算项目排放、基准线排放、泄漏
以及减排量。
计算所采取的步骤和应用的计算公式应符合方法学
的要求。
减排量的计入期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可更新的计入期,每个
计入期7年,可更新2次,共计21年;另一种是固定计入期,共计10年。
已经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下注册的减排项目注册前的“补充计入期”从项目运行之日起开始(但不早于2005年2月16日)并截止至清洁发展机制计入期开始时间。
审定机构应核实计算公式中所使用数据和参数的选择是正确的:
(1)如果数据和参数在项目活动的整个计入期内事先确定并保持不变,审定机构应评估所有数据源和假设是适宜的、计算是正确的、适用于项目活动,并且能保守地估算减排量。
(2)如果数据和参数在项目活动实施过程中将被监测,审定机构应确认这些数据和参数的预先估计是合理的。
9、监测计划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一个完整的监测计划。
审定机构应确认监测计划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所选择方法学的要求;
(2)清晰地描述方法学规定的所有必需的参数;
(3)监测方式应符合方法学的要求;
(4)监测计划的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
(5)数据管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足以保证项目活动
产生的减排量能事后报告并且是可核证的。
四、核证程序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
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7个步骤(见图2)。
核证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核证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
调整理由需在核证报告中予以说明。
图2核证工作程序
1、合同签订
核证机构应与核证委托方签订核证合同。
合同内容可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核证费用、合同的解除、赔偿、仲裁及其他相关内容。
2、核证准备
核证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择具备能力的
核证组长和核证员组成核证组。
核证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
与所核证的项目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核证组长应确定核证组的任务分工。
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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