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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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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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7.《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1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19.《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20.《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
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月至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
每日安全叮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
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
第四条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
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技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
请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第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九条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第三条在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五条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检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
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
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对渡口、浮桥至少检查2次,重要时段与特殊时段,加大检查频率。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
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查管理:
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
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
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
查整改:
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查事故处理:
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
“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
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
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
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
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
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
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通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
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
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
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尤其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
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到三级、四级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示。
第四条公示内容包括:
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备案。
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
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凡列入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四级有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五条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条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
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
第八条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
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告知。
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报告”原则。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第七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不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也要召开现场分析会。
第三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发生其他事故,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召开现场分析会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第四条事故现场分析会地点设在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现场。
第五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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