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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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东山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县卫计局
为建立健全体现行业特点的县属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
更好的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福建省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办〔2015〕46号)、《漳州市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漳委发〔2015〕10号)和《漳州市直公共卫
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漳人综〔2010〕169号)、《漳州市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漳人综〔2010〕196号)等
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分类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参
照《漳州市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4
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应与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
相衔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坚持激励与
约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坚持收支平衡,工资总额动态调控,提高管
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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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行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长绩效综合评价,充分考虑不同
类别医院的差异性,通过综合考虑各医院人员收入现状、医务
性收入增长和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完善医院工资总额管
理机制,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未来三到五年
内,实现同类别医院工资水平逐步趋于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公立医院,东山县医院、东山县中医院首批
纳入核定工资总额管理范围。
其他县属公立医院暂不纳入实施
范围,有关薪酬政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实行本暂行办法时间
另行决定。
第四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是指医院所有在编、非编在岗医生(医技
)、护士、行政后勤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
保安、保洁、临时用工
(一年以内)和医院社会化管理等外聘人员的薪酬,不计入医院
工资总额。
第三章工资总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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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院收入结构的改善,在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效益的基础上,改革期间县属公立医
院工资总额在上年工资水平基础上给予适度增长,每年核定一
次。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工资总额×(1+工资增长率×综合指标
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工资增长率:
结合医院收入结构、收支结余、工作量和人员
配置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医管委确定具体增幅。
综合指标系数=年平均工资比值×30%+人员结构比值×25%
+床位人员比值×15%+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30%。
年平均工资比值=2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工资÷各家医院上年
年平均工资。
人员结构比值=各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
效工资÷2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
床位人员比值=上年实际人员数÷上年实际开放床位人员控
制数。
比值≥1的,按1计算。
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本年医务性收入÷上年医务性收入。
医务性收入:
是指扣除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四项之
后的医疗收入。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分÷80。
第六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不含医保总额控制结余奖励、药品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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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奖励、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上述奖励项目根据奖励的
数额单独计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另行核增总量予
以奖励。
实行协议工资的新增人员,根据协议工资的数额另行计算
,核增工资总额。
第七条
县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申报与核定,以医院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基数,按照计算办法计算的总额内,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
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
第八条
县属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
报县医管办审核,由县医管办报县工改领导小组,由县工改领
导小组会同县医管委核定。
第九条
县属公立医院按照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的80%比例,按月支付
人员工资。
在医院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依据当年医务性收入、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实际工资总额后兑现剩余工资。
第四章工资总额分配
第十条
工资总额全额用于医院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的基
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个人档案工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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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属公立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原则上按照医生(医技)团
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分别约占核定工资总额的50%、4
0%和10%的比例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妥善处理不同学科、不同
岗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第十二条
逐步推进同岗同级同酬制度和人员总量控制,不得扩大“在编”
人员与“编外”人员收入差距。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分配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
临床一线、薄弱学科、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
援基层和有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第十四条
医院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确保
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配办
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县医改办备案
后执行,同时抄送县工改办备案,并在医院内部公开。
对有条件
的单位,可逐步实行个人年工资发放结果院内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应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
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绩效考核
与收入分配挂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
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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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医院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医院可根据医生、
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
人员等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
有效性、科学性。
第十七条
医院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指标时,不得将收入指标
分解到科室,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严禁
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
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和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核定的县属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为医院人员工资总额
支出的最高上限,医院不得突破。
医院应在收支平衡的原则上,
确定各自的实际年度工资总额。
当医院收支结余无法兑现在职
人员(在编、非编在岗医生<
医技>、护士、行政后勤人员)档案工资时,由财政补足差额,保
证档案工资发放。
第十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后,除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性增量外,不得突
破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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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奖励性增量项目,需报工资总额核定部门审批。
对违反规定
的,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以
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
分规定》(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文明奖、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县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引进高
层次人才的补助,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对口
支援人员下乡补贴,援藏、援疆、援外人员等公派公益任务生活
补贴,开展特色诊疗项目的奖励,以及其他文件已明确不纳入
工资总额的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核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现行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职工
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
第二十二条
医院要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控
,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确保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三条
医院年度工资总额当年有结余的,下年度工资总额仍以上年度
核定的基数计算;医院不得赤字预算,医院出现亏损的,经预算
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医管委审定后,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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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院长负责制。
工资总额管理是确保医院公益
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严肃的工资、财经纪律。
院长应对工资总
额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医院要在福建省人事信息平台上做好工资总额台帐记录,详细
记载已用工资总额、剩余(可用)工资总额等信息,加强工资总
额的适时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
人社局蔡志茂副局长 583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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