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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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模板
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
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铜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民区指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扩建、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指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县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市、县分别在自然资源部门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
“审核办”负责组织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工作,协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民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铜仁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以下简称《配套协议》)。
“管理办”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审核办签订的《配套协议》,组织协调市、县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移交等,督促按时足额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跟踪、协调、监督和反馈等工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教育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
第七条项目规划是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适度超前、相对集中、集约土地、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编制教育资源整合规划,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与人口变化、产业调整和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学校布局体系。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辖区(含铜仁高新区)《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地规模和幼儿园配建规模。
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民区地块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时,明确“本出让宗地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规模最终以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并备案的修规方案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教育部门与竞得人签订的《配套协议》为准。
按照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并备案的修规方案,竞得人需在本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幼儿园的,建成后连同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达到独立配建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公益性教育用地独立划地给竞得人,由竞得人配套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达不到配套建设条件的(含3个班以下幼儿园不再配套建设),采取委托以资代建方式易地集中配建。
”
第八条 中心城区腾(退)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用地,应优先考虑用于配套建设学校(园)。
第九条 已经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能改变和调整用途。
不得在已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原则提出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实行先建后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合并、置换、搬迁、扩建教育设施,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
凡迁建学校(园),原学校(园)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园)建设,不得挪他用。
第十条开发地块达到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条件,但规模较小,且周边已有学校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原则上利用周边已有学校改扩建。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划拨出扩建教育用地用于改扩建。
对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要规划落实好易地新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设施配建标准。
学龄人口百户指标。
根据《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居民按每户3.5人口统计,居民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
幼儿园按5%计22.5生,小学按10%计45生,初中按5%计22.5生。
高中阶段学校生源区域内平衡,按每百户产生22.5生测算,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区域内按规划定点负责征地和建设。
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2011)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标准。
用地面积标准。
幼儿园不少于17.11平方米/人,小学不少于20平方米/人,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人,高中不少于25平方米/人。
体育与艺术用地面积、生活办公用房面积根据城区、县镇、农村区域实际参照省定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新建城市居民区(含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达到幼儿园4个班以上(含4个班)、小学24个班(含24个班)、初中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必须配套建设,办学规模上限按国家或省当时实施的政策标准执行。
高中由市、区(县)统筹规划建设。
配建学校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设施设备,由开发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完成建设。
配建距离参照《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建设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民区时,应按市、县《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配套设施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
配套设施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教城融合,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五条土地竞得人必须按照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相关内容及要求,编制出让土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方案)送市、县教育局审核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报城规委会审查,意见列入城规委审查要件。
方案通过审查并备案后,根据备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设计方案)住宅套数和面积,由土地竞得人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配套协议》,并按合同约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无偿移交和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第十六条对规划区内原有公办学校(幼儿园)进行改、扩建的,由土地前期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也可选择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委托当地教育部门扩建。
第十七条愿意自己创非营利性办民办中小学校的(幼儿园除外),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产权属国有的前提下,与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委托举办协议,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确保服务区内全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享受与公办教育同等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权利。
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申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土地成本费、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费用、建安费用、二次装修、设施设备费用等五部分构成,按幼儿园3万元/学位、小学3.5万元/学位、初中4万元/学位计收。
各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上述配建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建设成本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提供《配建协议》和预交30%及以上的委托以资代建资金收据复印件。
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入销售后,每次申请预售资金的20%用于分批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至交清为止。
每申请一批预售资金需提供上一期的委托以资代建资金收据复印件。
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教育部门统收统管,中心城区由市教育部门统收统管。
市、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制度管理规定统收统用。
收取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委托以资代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协议》中承诺的建设时序完成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市、区(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教育配套设施同步实施和移交。
第十九条已备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设计方案)有调整的。
调整后未增加居住户数的,教育配套按原备案批复的指标执行。
有增加居住户数的,按增加居住户数的指标测算,交纳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
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四章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民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配套协议》,向审核办提出规划核验申请。
管理办根据《配套协议》建设内容,与审核办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区(县)教育等部门到配套现场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
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二十四条产权单位负责办理不动产、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所涉及的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部门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居民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核验。
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
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改、自然资源和住建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城规委审查备案。
明确为配套建设的,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备案核准内容及指标执行,但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资产需按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使用。
明确为委托以资代建或规划缺项的(如:
只规划了幼儿园学位,没有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审查备案当时执行的相关政策、指标和标准测算,补交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因城市控规调整、土地移交等原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设计方案)在《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之后送审备案的,原《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对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指标及以资代建标准有约定的,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约定执行。
缺项的按《教育配建管理规定(暂行)》相关指标测算并交纳以资代建资金。
本《规定》印发之前的,根据原《规定(暂行)》和原标准,统一按3万元/生的标准测算并交纳,已经明确有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原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代收并交财政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划拨给市、县教育部门;未交或未交清的,由市、县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后,交市、县教育部门。
在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供地方案中,明确了标准和从土地出让价款中计提:
已提取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划拨给市、县教育部门;还未提取的,由市、县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后,交市、县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铜府办发〔2018〕1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
小组
2.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标
准
附件1
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落实好《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决定调整和补充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陈少荣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叶栋慷市政府副市长
刘岚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熊莲市政府副主任
余洋市政府副主任
李云德市发改委主任
杨彪市财政局局长
赵震洋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曾奕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汪漻市教育局局长
黄洪州碧江区政府区长
张吉刚万山区政府区长
龙群跃松桃县政府县长
杨德振玉屏县政府县长
杨云江口县政府县长
田运栋石阡县政府县长
张浩然印江县政府县长
席龙海思南县政府县长
秦智坤德江县政府县长
何支刚沿河县政府县长
钱刚铜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陈代才大龙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冯华市委督查督办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审核办和管理办。
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跟踪、协调、监督、反馈等工作;审核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审批环节各项工作;管理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建设环节各项工作。
一、办公室
主任:
汪漻市教育局局长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
成员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政府督查室
工作职责:
督促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职,切实落实配套教育设施的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审核办、管理办及各区(县)政府在具体操作流程之间的沟通、衔接工作,做到无缝衔接、流程顺畅;负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收集整理全市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进展情况,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及办公室承担的日常事务。
二、审核办公室
主任:
赵震洋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
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
认真履行文件规定的审核办各项职能职责;负责拟定并与建设单位签订《铜仁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管理办备案,不签订《铜仁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做到教育配套设施与其它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审核办)申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时,须提供《铜仁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和预交30%及以上的委托以资代建资金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
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教育配套设施审核的相关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收集整理全市教育配套设施审核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管理办公室
主任:
曾奕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
认真履行文件规定的管理办各项职能职责。
督促项目开发单位按照《铜仁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中承诺的建设时序完成教育配套设施建设。
督促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的收取工作,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入销售后,每次申请预售资金的20%用于分批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至交清为止。
每申请一批预售资金需提供上一期的委托以资代建资金收据复印件。
负责指导各区(县)管理办开展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收集整理全市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和接收等工作。
附件2
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
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教育配套设施正常使用,根据《铜仁市新建改扩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土、规划、教育等部门审核的设计方案实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不得低于经审核的设计方案。
二、移交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配建学校(园)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所包含的校舍、运动场、校园道路、校门、值班室、围墙、供电照明、通讯网络、给水排水、消防设施、广场、球场、绿化等建筑安装工程,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标准,区、县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但约定建设要求不得低于《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建设标准。
如国家建设标准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质量标准
1.校舍功能满足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市对中小学、幼儿园抗震、防雷、无障碍设计、综合防灾、绿色建筑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配建教育设施应通过规划、住建、消防、环保、食品监督、质监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达到办学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满足正常办学所具备的基本装修标准及活动、阶梯教室、录播室、体育活动室、音乐教室等房间二次装修,满足《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等规范要求。
2.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学校主体结构及有明火的房间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一般房间的装修应为难燃烧体;体育场地应符合《中小学体育设施技术规程》(JBJ/T280-2012)等规范要求,满足国家和省市标准对有害挥发物质指标的相关规定,验收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组织有资质的部门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3.所有建筑设计满足节能相关要求,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2-49-2008)。
4.厨房、餐厅应按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达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标准。
5.装饰装修工作,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装修范围包括中小学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及幼儿园食堂、活动室、寝室等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所必须的装修。
三、移交管理
(一)教育配套设施移交。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规划、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
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二)产权手续办理。
产权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资料移交。
办理教育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报建资料、设计资料及建设资料、验收资料和产权资料等一同移交接受单位。
教育配套设施工程移交清单(参考文本)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工程地点
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电话
总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班数
文件资料明细(以下资料凡只涉及教育配套设施的,均应移交原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需要说明情况
1
立项批复文件
2
建筑用地征用结案表
3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
建设用地批准书
5
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地籍测绘成果)
6
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图
7
建筑用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8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
9
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的批复
10
关于占用林地评审的批复
11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的专家评审意见
12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1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5
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16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17
地质勘查报告
18
验槽记录及地基处理文件
19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20
林业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
21
水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
22
卫生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
23
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
24
主要设备清单
25
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出场合格证、年检资料及安检备案手续
26
建筑、结构竣工图
27
水、电、暖(含设备)竣工图
28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29
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网线路图
30
固定资产转出转入明细表
31
工程保修合同
3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3
室内环境评估检查报告
34
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交接单位:
(公章)
接受单位
(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交接时间:
备注:
产权移交证明(参考文本)
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结构类型
层数
建设面积(㎡)
开工日期
占地面积(㎡)
竣工日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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