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实木家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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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实木家具
买卖合同纠纷,实木家具
篇一:
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XX年5月22日,原告张俊雅(买方)与被告刘艳(卖方)签订中国香河国际家具城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经营的家具:
紫苑清风沙发一套(6件)、皇宫A椅3件,主材均为交趾黄檀;米如意书桌一张,如意书柜一对,如意班椅一把,主材均为大果紫檀,家具总价款290000元;买方在签约时刷卡支付50000定金,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交货地址:
天津生态城芦花庄园113-1;交货时间XX年8月22日左右。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刷卡交付被告定金50000元,余款240000原告未支付,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所定家具。
另查,被告系香河家具城年年红富典家具销售处业主,个体工商户。
【案件焦点】
验货及付款地点约定不明,谁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双方虽约定,原告购家具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但对验货及付款地点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应在交货地天津生态城芦花庄园113-1。
而被告则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在香河县中唐家具城一楼被告摊位处。
鉴于双方对余款240000
元验货及付款地点产生分歧且不能作出统一解释,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余款240000元(买方)应在验货时付清,应属约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将原告所交定金5000元退还原告。
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因原告违约至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俊雅与被告刘艳于XX年5月22日签订的中国香河国际家具买卖合同。
二、被告刘艳退还原告张俊雅定金500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俊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未上诉,已生效,且已自动履行完毕。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重点主要在于验货及付款地点约定不明,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
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对解除合同并无争议,主要争议是对合同条款“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交货地址:
天津生态城芦花庄园113-1”如何理解产生分歧。
原告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应在交货地天津生态城芦花庄园113-1。
而被告则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在香河县中唐家具城一楼被告摊位处。
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家具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0000元,对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篇二:
实木家具买卖合同
实木家具买卖合同
客户名称:
订货日期:
年月日
①、家具验收标准及方法:
②、订做家具图纸的提供方法及要求:
③、付款方式:
④、订货后不得退货退款。
⑤、交货日期:
⑥、送货地址:
供货方:
订货方: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联:
(白)存根第二联:
(粉)客户第三联:
(兰)记帐
篇三: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
【案例简介】
XX年8月16日,乌兰察布市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乙方将甲方发包的工程转包给丙方。
随后,李X荣(实际施工人)挂靠丙方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也就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每年给丙方交纳挂靠费。
XX年4月8日,原告赵X辰、程X青以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地供应钢材建筑钢材,该《钢材销售合同》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之印章为李X荣(实际施工人)私刻加盖。
此后,原告赵X辰、程X青向李X荣(实际施工人)供应钢材吨,折合货款5568033元。
因李X荣(实际施工人)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赵X辰、程X青以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建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货款5568033元及违约金2563660元。
【诉讼策略】
作为被告X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认为原告的起诉及证据存在致命的问题:
1、原告并非适格的主体。
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钢材销售合同》显示,建筑钢材的供方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且原告赵X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钢材销售。
本案适格的原告应该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而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2、合同上印章属于他人私刻。
被告X建公司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人,将实际施工人李X荣追加到本案诉讼中。
由其证明《钢材销售合同》上的“内蒙古X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自加盖,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X建公司无任何关系。
被告X建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3、无证据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遗失声明》、《合作合同》、《发票》等证据,均只有实际施工人李X荣或其指派的人员签字,并无被告X建公司的印章,也无该公司任何人员签字。
原告提供的《钢材销售合同》上虽然有被告X建公司的印章,但该印章属于实际施工人私刻,庭审中可提出司法鉴定确认。
综合以上情况,被告X建公司在工程尚未验收、未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实际施工人李X荣压力,迫使其出庭作证说明案情,胜诉的希望比较大。
【庭审情况】
作为委托代理人,针对原告主体不适格、实际施工人私刻印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等问题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供《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予以佐证。
主审法官对实际施工人李X荣进行询问,证实印章私刻问题以及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并不包括被告X建公司,与被告X建公司无任何关系。
原告在庭审中,述称没有见过被告X建公司的人员,也没有跟被告X建公司电话联系过。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X辰、程X青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赵X辰、程X青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将被告X建公司诉至法院,故原
告赵X辰、程X青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X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诉讼中,原告赵X辰、程X青称除了实际施工人李X荣、朱华先(李X荣雇用人员)及涉诉工地的监理外,没有见过被告X建公司的其他人员,也没有跟被告X建公司电话联系过,二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均由李X荣或李X荣授权的人签收。
且李X荣到庭接受询问时称,李X荣与被告X建公司无任何关系,李X荣与原告赵X辰、程X青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李X荣称原告赵X辰、程X青提交的《钢材销售合同》上显示的“内蒙古X建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印章是其私刻,与被告X建公司无关。
故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述,本院无法确认原告赵X辰、程X青与被告X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现原告赵X辰、程X青起诉要求被告X建公司给付涉诉货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体会】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的情况非常普遍,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与建材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情况。
有些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供应商或租赁商的信任,会私刻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印章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上加盖。
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拖欠工程款现象,实际施工人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或租赁费,供应商或租赁商一旦提起诉讼,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一般都会想方设法以形成表见代理为由,把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一并起诉进来,但是这样就突破了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形成表现代理,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中,个别法院认为只要供应商或租赁商的买租对象确实为施工工程所有,即认定买租行为系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并判令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该做法显然是对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XX]40号)第14条规定错误理解的结果。
该条规定将所购买材料和租赁器材有用途,作为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参考因素而加以规定。
既然是判断参考因素,就应当允许不同的判断结果存在。
同时,实施施工人将买租对象用于施工工程后,将就此与施工企业产生结算关系,上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并造成施工企业对行为人买租行为进行重复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施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回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起诉合同相对人以外的发包人的权利,但并没有赋予买卖合同相对人这样的权利,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并不是实际施工人。
篇四:
实木家具购销合同(最终版)
实木家具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办公家具(见明细)项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以甲方的要求及图纸(见附件1:
产品平面设计图)标示为准,材质全用老榆木。
二、技术标准:
以双方图纸上的约定为准,表面光滑无刀痕并做好拉丝,但不做油漆施工,其余未约定部份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技术、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
三、验收标准:
货在现场安装完毕后开始验收,所供应的全部家具应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
要求外观无瑕疵,结构无松动,货物名称、规格、颜色、材质、数量符合甲方要求(见附件3:
甲方验收标准)。
验收合格以甲方最终认可为准。
四、交货时间:
自XX年月日起——日内,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到位。
即XX年8月日前完成安装。
五、交货地点:
六、合同总价款(含17%增值税):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整。
包括货款、运费、组装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七、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给乙方作为预付款。
2、在日之前,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组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供总价款的全额发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5%即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3、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应配合乙方向楼上运送货物,提供安装场地照明。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付款。
九、乙方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材质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或与封样、图纸标示相符)。
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不付货款,或扣除总货款的20%~50%的违约金。
2、乙方应保障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为甲方无偿提供维修服务,除非人为损坏,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3、乙方应提供长期维护的技术支持。
家具的清洗、维护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处理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般报修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
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
4、由于乙方在安装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和火灾等一切事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安装调试:
1、组装期:
货到后三天内。
2、甲方应确保组装现场于XX年月日前具备组装条件,并通知乙方。
否则,交货日期顺延,造成组装延误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平面设计图纸进行货物安装调试,甲方在签字确认后不得对该设计图纸进行更改。
如乙方同意更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货物接收和验收:
1、乙方依合同所订交货日期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组装完毕后,甲方应即时接收清点并妥善保管全部货物。
但甲方在家具验收合格后承担家具损坏灭失等风险。
2、组装完毕后,甲方应在3天内按设计图纸、报价单进行验收。
验收完成后,签发验收合格证明。
如有异议应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甲方无异议或在期限内不验收或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却怠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应在相关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十二、品质保证:
1、乙方所有提供的家具必须通过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求。
2、保修期五年,家具出现任何脱胶开裂变形等问题,乙方免费维修。
3、货物如有质量问题,乙方于交付日7天内无条件退货。
由此导致的运费、组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除依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价20%的违约金。
2、除依本合同约定外,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超过逾期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全额退回预付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在组装家具过程中谨慎操作,若因乙方操作的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责任
1、除依本合同约定外,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货款总价20%的违约金。
2、除依本合同约定外,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坏,甲方要求退、换货的,乙方可以不接受退换。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付款或迟延交货等,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变更
1、甲方要求增减本合同约定货物的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因甲方书面要求而变更交货的日期、地点等内容应填写《交货变更确认单》,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由此导致的变更不适用有关仓储费及违约金的约定。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涉讼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具有以下附件:
1、产品平面设计图。
2、家具应符合的国家标准及规范
3、验收标准。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附件1:
产品平面设计图(见附页)
合同附件2:
家具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或规范:
以上标准规范之间以及其与本谈判文件之间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要求高的为准。
合同附件3:
家具验收标准
一、用卯、榫、钉连接固定部件时,接触点两面涂胶。
二、部件间组装连接要紧密、平整,多余的胶要清干净。
三、用木螺丝、圆钉固定的要按要求排列整齐,及沉孔。
四、产品规定的五金件和一些配件不得少上、改动、代替。
五、拆装部件、结构合理,螺丝孔畅通,拆卸方便。
六、活动部件、门、抽屉、活动搁板开关自如,间隙均匀、协调。
七、部件尺寸,整体尺寸,整体造型要与图纸相符。
八、零部件、材料、颜色搭配合理,分清正反面。
九、产品整体,部件与部件;垂直线、水平线,平行线不得有偏差。
十、表面光滑,无划痕、赃物、灰尘等。
十一、所有材料全为老榆木,五金配件为黄铜配件。
篇五:
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GF-XX-0105
家具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月日
条二条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
,予以退货。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交(提)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违约费任: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3)
建筑安装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保密程度:
二00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订
建筑安装工程勘察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勘察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根据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建设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提交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复印件。
2.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勘测范围之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
图。
3.甲方必须在一九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清理现场,准备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细表)。
4.甲方必须在一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进入现场前,办好征地,拆迁,砍树,采青苗等项目的赔偿手续。
5.甲方必须负责解决乙方勘察人员的现场吃住、办公等条件。
乙方现场勘察人员的吃住费用由乙方自负,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饭店,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人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如浴室,理发,医疗等)应为乙方人员提供方便。
勘察施工中必须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设备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生产现场取暖和机具的看守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费用。
6.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费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于一九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进入现场勘察,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全部勘察资料,提交测量透明图__________份,提交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式________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晒图纸资料,另外收费)。
乙方如因气候或甲方原因影响现场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顺延。
四、定金及勘察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1.本工程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办法》收取勘察费,总价预计为________________元。
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勘察费的30%的定金;勘察工作开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的30%;全部勘察工程结束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极取资料后________________日内,应按实际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费。
勘察费用的支付均由建设银行办理托收承付。
2.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技加收20—40%的勘察费。
五、甲方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勘察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勘察工期顺延。
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勘察费或定金,应按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勘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应继续完善勘察,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甲方可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少或不付勘察设计费。
乙方如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2.由于乙方的责任延迟提供资料,时间达________________天以上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工程勘察费总价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七、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一九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验收后失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处: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单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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