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订购合同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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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订购合同范本模板
特种车辆订购合同
甲方(买方):
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手机:
传真:
甲方代表:
乙方(卖方):
公司
通讯地址:
手机: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订购 车辆一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文中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车辆、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1.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最终验收及测试”系指双方在甲方所在地现场安装、调试合同车辆并在车辆工作现场根据乙方保证的规格检验和测试车辆。
1.6“交付”系指双方在完成最终验收及测试后,买方收到全部全额发票和全部车辆及文件资料。
1.7“延迟交付”系指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但已通知甲方。
1.8“延误交付”系指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且未通知甲方。
1.9“不能交付”系指乙方逾期三十日仍未完成交付,不论是否通知甲方。
第2条订购项目
产品名称
生产厂家
采购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辆
人民币 元
人民币 元
总计价格(元)
(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元)
车辆配置表 :
参见附件1 ;
第3条合同金额
3.1本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含税);
第4条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4.1交货期限: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货及提供伴随服务。
;
4.2交货地点:
;
4.3交货方式:
乙方送货上门(含卸车过程由乙方负责);
4.5许可证:
乙方交付甲方的车辆必须有民航许可证;
第5条运输方式、保险及运输费用承担
5.1运输方式:
乙方负责将车辆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5.2包装:
乙方应负责货物具有防锈蚀、防震并符合运输方式的包装;由于包装不良使商品发生损坏或性能不良等结果,乙方应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保险及费用承担:
乙方承担保险及运输费用;
第6条付款方式
6.1在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做为本合同的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6.2甲方在交货地点收到乙方产品,并完成交付和培训合格及收到无争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6.3最后剩余5%的款项在保修期满后30个日历日且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支付,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第7条产地及制造商
7.1货物产地:
。
7.2制造商:
。
7.3本款所述的“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第8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涉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造成甲方任何损失,概由乙方予以赔偿。
甲方应保证该合同产品在甲方不能被第三方仿制和乙方的知识产权被侵犯。
如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9条备件
9.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9.2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第10条伴随服务
10.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车辆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0.2如果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乙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0.3乙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中。
第11条保证
11.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全新、完好,具备随附的产品说明材料中标明的各项性能指标和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所用材料及产品外观均无缺陷,符合甲方生产要求,乙方对产品的偏差负全部责任。
本产品的生产时间应为 年 月 日以后。
11.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参见第12条),以先发生的为准。
11.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1.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见第12条)响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5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参见第12条)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12条质量保证条款
12.1保修期为:
年,自甲方验收之日起算。
12.2技术和故障响应时间在8小时以内,如果甲方需要,24小时内赶到现场。
第13条最终验收及测试
在车载设备制造及生产期间,甲方有到场监造的权利,乙方应对此提供协助。
车辆出厂前,乙方应邀请甲方派1-3名代表到工厂进行预验收。
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一周内,乙方应负责派遣专业售后服务工程师到甲方现场对车辆进行清点、安装并调试并通知甲方人员按照本合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若因甲方原因未在一周内验收,则视为乙方所交付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并已验收。
验收后,甲乙双方签署车辆验收单。
第14条保养和维修
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如下:
14.1保修期内维修全部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14.2乙方提供整车2年保修服务,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14.3保修期内,每年 年 月,由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一次整车大保养;
第15条文件及出版物
乙方在最终交付的每套产品中,技术出版物至少应包括:
(1)使用操作及维护手册
(2)线路图
(3)合格证
(4)厢式货车整车合格证
第16条零备件清单和工具包
乙方负责提供车辆交货附件,详见附件清单,包括名称、数量、用途、规格等。
第17条甲方现场的培训
乙方在车辆的机械性能、电气原理、操作要领、车辆维修和保养等方面对甲方的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培训应一次性地在货物交付时进行,乙方不另行收取培训费用。
具体包括:
(1)课件。
(2)运行操作,功能操作,维修保养等。
(3)简易的故障判别及排除。
(4)技术培训的地点为使用现场,时间不短于 2 个工作日,培训后发培训证书。
第18条索赔
18.1甲方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品名、规格、数量及质量与本合同书之规定不符的,甲方最迟应于货到目的地后90天向乙方索赔。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索赔要求(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之后15天内回复甲方。
18.2乙方的赔偿责任:
18.2.1在质保期内:
(1)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部件;
(2)如不能更换部件或处理,甲方有权选择退货或更换产品;
18.2.2质保期外,乙方负责对故障部件进行成本性维修。
18.3如果乙方对产品偏差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重新确定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8.4如果在收到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第19条变更指令
19.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
19.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30日内提出。
第20条合同的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19条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第21条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22条分包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如果有),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23条乙方履约延误
23.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
23.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3.3除了合同条款第27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条的规定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付,将按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乙方逾期三十日仍未交付的,视为不能交付,乙方承担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
23.4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交付产品,乙方若不能交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3.5 乙方所交付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更换;乙方不能更换的,视为不能交付;因更换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还应承担延误交付责任;
23.6乙方若错发到货地点或到货人,乙方应承担因此多付的费用,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23.7若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保修义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则乙方不承担该项责任。
第24条甲方责任
24.1甲方若无故不接受乙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
24.2甲方若逾期付款,每迟延一周,应向乙方支付应支付金额0.5%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
第25条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7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第26条违约终止合同
2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交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且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其中: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6.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26.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27条不可抗力
27.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28条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再无履约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29条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9.1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9.2 对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0日内已采购的部件或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甲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尚未实施的部分,甲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
(2)取消对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乙方此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第30条争端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31条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语言为中文,以中文为准。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第32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33条合同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话: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双方应以书面快递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第34条其它
34.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34.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34.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
其他:
34.4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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