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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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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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合同编号:
BX20180002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房屋坐落:
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X
地址:
X
联系电话:
X
邮政编码:
X
委托代理机构:
X
注册地址:
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X
国籍:
X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高碑店市博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高碑店市五一路东侧、团结路北侧的博旭时代项目中的:
第号楼【】单元号房屋。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剪力墙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附属用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0.00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零元整。
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壹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依据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并根据本合同计价方式多退少补。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壹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交纳总房款:
¥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2.分期付款
X。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壹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在15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壹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X。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含税),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含税)。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出卖人因逾期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上限不超过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
第八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X。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在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后,买受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的,自通知确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视为买受人已经同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买受人应于通知确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承担房屋所有风险和责任,同时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
房屋交付验房时或交付后,若该房屋存在瑕疵,出卖人应及时予以保修或整改,但不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按出卖人入住通知流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亦无须向买受人支付补偿或赔偿;买受人坚持退房,经出卖方同意的,按照退房流程办理退房手续,并将买受人已付价款无息退还买受人,不支付任何差价或补偿。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承诺在办理完交房手续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否则因装修房屋出现裂痕裂缝等现象,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买受人确认,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房屋所在小区及周边的环境、通风、采光、道路、公共设施及其他非该房屋本身事项进行了必要了解,出卖人可自行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公用设施、公用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供电设备及用房、供水设备及用房等),买受人不因上述原因拒绝接受房屋,也不因上述原因要求出卖人支付补偿或赔偿。
第十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贰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在买受人提出之日起30日内,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所购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付之日起,上下水具备使用条件;
2.交付之日起,供电可具备使用条件;
3.于该商品房实际入住后第一个采暖季起具备供暖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上述各项设施不完善,买受人可在该商品房实际入住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整改并完善未达到使用条件的配套设施;
2.X。
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50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壹、贰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五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非共用可上人露台除外);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属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属出卖人所有;
5.交付房屋时买受人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均不包括在房价内;
6.买受人保证合同中记载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可以按照该联系方式通知到本人,如果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买受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按照合同记载的或其后书面通知的最新联系方式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六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贰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俩份,买受人壹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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