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docx
- 文档编号:9682776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9.29KB
金川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docx
《金川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川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金川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
金川煤矿2018年安全生产倒逼机制奖惩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同时也为促进煤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以下简称奖惩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奖惩规定》适用于金川煤矿的安全监管倒逼机制和日常考核。
第二章处罚标准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基本制度。
缺一个制度处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2000元;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各种主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无维修制度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真实、不清楚、不规范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条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隐患没有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违者处罚违章指挥者2000元/次;
第七条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定期排查矿井重大安全隐患,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不处理的、以及假报整改结果的,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人次;
第八条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2000元/次,其他人员按照责任确定执行;
第九条矿调度室是矿部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服从调度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调度、安排、指令和通知,不得推诿、拖延,对不服从调度安排的各科室、区队或个人处罚200-3000元/次;
第十条对于各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编制整改方案、不按时整改或不按时反馈整改情况,(受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有书面报告和安全措施)处罚分管矿领导3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经通报后仍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的区队或个人,处罚责任者2000元/次;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内安全隐患未处理好,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对跟班队长罚款300元/次,情节严重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对当班带班领导处罚2000元/次;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各矿井具体情况及时修改,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否则,每缺一项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
第十四条必须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或送培。
未经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或考察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人;
第十五条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和救援的培训教育,按批准的计划和措施进行反风演习、救灾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项;
第十六条必须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达标办公室,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验收工作,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次;
第十七条煤矿未按规定制定、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矿领导带班计划》处罚矿长300元/次;未按要求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处罚当班带班领导300元/次;未按要求填写矿领导入井带班和交接班记录的,处罚当班带班矿领导200元/次;
第十八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对分管矿领导处罚款200元/次;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无证或不持证上岗处罚责任人200—300元;
第二十条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3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必须手上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二十二条上级下发的安全管理等文件及管理规定、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
无贯彻学习记录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抵制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打击报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干扰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的责任者,罚款200-3000元/人;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延报、谎报、瞒报灾害及工伤等事故情况、逃避抢险救灾职责的责任人员,罚款200元/人次;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月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11类等各类图纸资料。
不及时认真填绘,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和组织安全学习的,各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等未组织贯彻学习,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未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八条按《煤矿安全规程》、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认真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未认真、及时审签,处罚责任人200元/次;不按时送达相关部门的对负责人罚款200元/次;未组织贯彻、学习、考试,就开工、作业,处罚责任人200元/项.次;
第二节采煤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严重违章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不服从指挥和对正确意见不及时改正者,处罚责任者200—3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冒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学习,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二条无批准的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否则,处罚当班班组长200-3000元/次;
第三十四条采煤工作面严禁提前回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处罚跟班队长300元/次;
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否则,处罚跟班队长300元/次;
第三十六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罚分管矿领导2000元/次;
第三十八条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否则处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责任者;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十条采煤过程中随意改变《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第四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处罚负责人200元/次;
第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否则,处罚队长200元/次;
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
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否则处罚跟班队长200元/次;
第四十四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十五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否则,处罚分管矿领导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否则,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第四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俯或伪斜采煤工作面作业点上方不设置有效挡煤板,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未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或不执行《作业规程》,处罚技术负责人或不执行《作业规程》的队长200元/次;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末采不制定安全措施,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第五十一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罚责任队队长200元/次;
第五十二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罚队长200元/次;
第五十三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处罚队长200元/处。
第三节掘进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严重违章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不服从指挥和对正确意见不及时改正者,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冒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3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责任者,处罚2000元/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从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300~2000元/次;
第五十九条掘进工作面空顶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允许距离的责任者,空顶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次;
第六十条不按允掘通知书掘进,出现超掘,其主要责任者,罚款200-3000元/次;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六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合乎要求就冒险作业的责任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二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处;
第六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处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六十四条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五条干打眼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有批准的措施除外);
第六十六条锚杆支护时必须使用锚杆机打锚杆眼,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七条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六十八条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
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六十九条使用装岩机必须保证配件齐全、有效。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七十条耙装机作业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否则,处罚司机200元/次;
第七十一条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节一通三防
第七十二条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重违章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不服从指挥和对正确意见不及时改正者,处罚2000~2000元/次;
第七十三条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长2000元/次、总工程师2000元/次、安全、生产副矿长2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每次处罚矿长2000元/次、总工程师2000元/次、安全、生产副矿长2000元/次;
第七十四条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处罚责任人200-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防突工、打钻工或技术人员(含抽采钻孔工)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处罚责任人200-2000元/次;
第七十六条井下进行电焊、气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或总工批准,必须现场措施到位。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0~2000元/次;
第七十八条石门、斜井(巷)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或预测预报措施,实施区域措施后,恢复掘进作业前,必须编制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报公司和主管、监管本部门批准。
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0~2000元/次;
第七十九条石门、斜井(巷)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边探边掘,浅掘浅进(每次循环进度不得大于0.8m),否则,处罚责任人300~2000元/次;必须执行两个“四位一体”措施,否则,处罚矿技术负责人2000元/次;
第八十条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
第八十一条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处;
第八十二条擅自撤除栅栏、密闭,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处;
第八十三条违章进入设置警戒或栅栏的盲巷内,罚款200-3000元/处;
第八十四条掘进迎头放炮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罚当班带班矿长、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当班班队长各2000元/人.处。
第八十五条无风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次;
第八十六条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处;
第八十七条不按批准的措施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次;
第八十八条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不能正常启动,停止运转期间不打开防爆门进行自然通风,处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次;
第八十九条防突头不设反向风门或放炮时不关反向风门的,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
第九十条执行防突措施时平行作业的;防突钻孔施工不放后视点的;施工防突钻孔未按措施要求布孔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若因地质变化而导致钻孔无法按原措施要求布孔,由总工程师组织专业人员对原防突措施中的钻孔参数作修改的不作处罚)
第九十一条必须按要求及时填报真实、准确的“月度通风分配计划(或分配方案)”、“每旬测风月报表”、“通风系统示意图”、“瓦斯抽采参数统计表”等相关报表、技术文件、资料,否则,处罚总工程师200-300元/项、次;
第九十二条现场各类“一通三防”措施、规程、记录、牌板等必须按要求及时、认真填写、审查、签字。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项、次;
第九十三条必须按设计参数施工抽采钻孔,抽采钻孔竣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封孔工艺必须满足要求,杜绝漏气,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个;
第九十四条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九十五条瓦斯员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九十六条不按规定校对、校正、检定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安全仪器仪表,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第九十七条采区结束后超过45天内仍未按措施全部封闭采空区的责任者,罚款2000元/处;
第九十八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违者处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300/人/处;
第九十九条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戒和栅栏的,处罚责任者300元/处;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罚责任人2000元/处;
第一百条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违者罚款300元/处;
第一百零一条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联锁或未起控制的作用;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处;
第一百零二条局扇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暂停局扇运转,必须先撤出停风区域的人员,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零三条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擅自移动、安装、撤除局扇的责任者;擅自安装、撤除通风设施的责任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
第一百零四条瓦检员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责任区域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假数据,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次,造成事故处罚责任人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瓦检员手册、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罚款200元/次;
第一百零六条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不按规定安装、维护、移动、撤除隔爆设施,罚款200元/处;
第一百零八条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罚责任人200元/处;监控系统或传感器出现故障,未作出处理意见或未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项;
第一百零九条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处。
第五节爆破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作业,严重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不服从指挥和对正确意见不及时改正者,处罚责任者200—3000元/次,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综掘相距200米或炮掘相距20米贯通前不发贯通措施和通知,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偷盗、私藏炸药、雷管等行为的,处罚责任人200-2000元/次,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四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其它电源代替专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
严禁明电放炮、放糊炮和短线放炮。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瞎炮的处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严格执行。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通电后放炮不响,放炮员不先取下把手,不扭结、不等足时间提前就进入迎头的,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执意不听从放炮员、班组长命令,不撤离放炮警戒区,影响放炮10分钟以上,罚款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边打眼边装药,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一百二十条爆炸材料库要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每日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做到库存日清月结。
记录数字和编号应工整、清晰、准确,达到帐、卡、物相符。
如发现编号、数量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300元/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
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不得空班和脱岗。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爆炸材料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不许存放杂物。
爆炸材料库内要备有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处;
第一百二十五条爆炸材料库保管人员及接触火工品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六条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存放炸药库区。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七条爆破工领取到雷管后必须放入到雷管箱并上锁,随时保证箱锁的完好。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禁止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必须完好无破口、无明接头;不放炮时,必须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
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个;
第六节机电
第一百三十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23条中相关条款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200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一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罚200-2000元/次(处),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否则,处罚责任人200-300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计划、违章停电、送电处罚200—3000元/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购买、使用不合格、无煤安标志、电器设备无防爆标志等的产品、材料、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责任者;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按规定检查、登记、无入井许可签证者;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等以上责任人,处罚200—3000元/处(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与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罚责任人200--300元/处;
第一百三十六条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违者处罚责任人200-300元/盏;
第一百三十七条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必须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并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川 煤矿安全 生产 奖惩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