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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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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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100问
出口退税100问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
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简称,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为什么要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答:
(1)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制度有助于提高出口货物的国际竞争力。
(2)从税收理论上讲,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属于间接税,可转嫁,实际上由消费者负担。
出口货物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其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间接税退还。
(3)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除遵循税收制度效率、公平、财政和法制基本原则外,还有自身固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际惯例原则,是指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
(2)属地管理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
(3)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调控目的。
(4)零税率原则,是指出口商品中不含在国内各环节征收的税款。
4、出口退(免)税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具体制度,与税收的一般特性不同,它是将国内各环节征收的间接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货物出口后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税收负担者的一种收入退付行为,与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相反。
5、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有哪些构成要素?
答: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出口商范围、货物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八项内容。
其中,货物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是构成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6、享受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7、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有哪些?
答: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8、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10、什么是出口退税率?
答: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它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
11、出口退税率调整由哪级政府决定?
答: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2、现行出口退税率有几档?
答:
从2009年2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规定了17%、15%、14%、13%、11%、9%、5%等七档退税率。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一律按3%的退税率执行。
13、2008年以来,我省哪些出口货物提高了退税率?
答: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先后在2008年8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09年1月1日、2月1日五次提高7361种基本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我省有2156种基本商品在这轮调整中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主要是纺织品、服装、机电产品、陶瓷、化工产品、竹制品、林产品、水产品、家具等,占全部出口商品的65%,惠及76%的出口企业。
例如,我省的传统出口商品纺织品、服装类从11%经过三次调整提高到了15%。
14、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哪些?
答:
根据企业类型、缴纳方式和税种的不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退(免)税额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等。
1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购货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为依据。
1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退(免)税。
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17、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逾期未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8、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退(免)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
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至15日)的,可在90日后的第一个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19、企业使用远程申报有何便利?
答:
企业使用远程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不受空间、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每次仅需花费1-2分钟时间,就可以完成退(免)税预申报工作,大大减轻了办税员的工作压力,降低了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了税企双方的工作效率。
20、由于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怎么办?
答:
由于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政策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可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后,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申报退税。
21、出口货物退(免)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
(1)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3)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4)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5)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22、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有哪些?
分别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生产企业。
(3)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卷烟企业和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
23、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退税计算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
外贸企业采取“免、退”税方式,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税方式。
这两种退税计算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不同。
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购进价格,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
24、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
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年内不得变更。
25、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作销售收入?
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26、出口货物消费税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3)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
27、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经过几个环节?
答: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经过预申报、预审、正式申报、正式审核四个环节,对审核无误的,一般退税申报当月就可以收到退税款。
28、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重点审核的内容有哪些?
答: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应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9、出口退税的资金由哪级财政负担?
答:
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在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基数内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目前我省7.5%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负担。
出口货物应退的消费税100%由中央财政负担。
30、目前我省出口退(免)税分别由哪一级国税机关办理?
答:
已下放审核权限的设区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先由县级国税局受理和审核,而后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除此之外,出口企业退(免)税均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31、何谓出口退(免)税计划?
答:
出口退(免)税计划是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出口创汇和退(免)税办理情况分批下达给各省,再由省国税局下达到各设区市使用的计划指标。
各地必须在计划指标内办理退(免)税。
32、目前我省出口退(免)税应用哪些信息化系统?
答:
目前我省出口退(免)税应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和出口退税函调系统等五个信息化系统,其中企业使用的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
33、出口企业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出口退税方面的业务?
答:
有关出口退税方面的业务,可以通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的外网()-公众参与-在线咨询栏目进行咨询或拨打各设区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电话咨询,均会得到及时准确的答复。
34、出口货物退(免)税对地方财政有什么影响?
答:
中央为确保地方的经济利益,鼓励地方企业出口,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通过“免抵调库”的形式将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等同于企业直接缴纳的增值税。
对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由供货方生产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按内销缴纳增值税,其出口退税分别由中央及我省财政统一负担。
35、引进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答:
引进相同规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内销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具有相同的贡献。
内销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后由主管征税机关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财政贡献通过缴纳增值税直观表现;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按税法规定的退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到银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通过中央调库增加财政收入。
虽然形式上不一样,但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是等同的。
36、哪些出口商品或贸易方式不能够直接给地方财政带来税源?
答:
(1)外贸公司从外省采购的出口商品,在当地不产生增值税,不能够直接给地方财政带来增值税源。
(2)来料加工贸易虽然对地方完成外贸出口任务有帮助,但如果耗用当地料件较少,在当地产生的税收收入也相应较少。
(3)出口企业开展的深加工结转贸易业务,如商品结转(销售)到外省进行深加工,其增值环节体现在外省,相应产生的免抵调库税收收入最终在外省出口环节实现。
37、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
目前我省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
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等。
38、什么是一般贸易?
答: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39、什么是加工贸易?
答: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包括传统的加工贸易(我省常见的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结转贸易两种形式。
40、什么是进料加工?
答: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41、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进口料件进项税款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抵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42、什么是来料加工?
答: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43、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44、如何区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答:
在税务上是根据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来区分的。
它们主要的区别:
(1)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要用外汇从国外购买的;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的来料是由委托方提供的,不需要付外汇;
(2)进料加工的进口企业对进口料件拥有所有权;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3)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劳务出口的一种方式,无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
(4)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收取全部商品的价款;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加工费)。
45、什么是进料深加工结转?
答: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但不签发报关单退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46、什么是易货贸易,其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
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
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办理。
在提供退税有效凭证上,可用《易货贸易合同》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
47、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其退(免)税是有何规定?
答: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属企业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
48、什么是三来一补?
答:
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是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
其中来样加工属于一般出口贸易,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
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统称为加工装配。
49、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些什么种类?
答:
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
(1)保税区;
(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珠海跨境工业园区;(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
我省有九江、南昌、赣州三个出口加工区和南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
50、什么是保税区?
答: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51、运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
(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
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海关签发的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5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
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视同境外购进的进口料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5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在保税区内仓储后再出口的,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4、什么是出口加工区?
答: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出口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55、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有何征税规定?
答:
(1)区内运往区外货物,海关视同进口报关业务,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区内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56、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享受什么免税优惠?
答:
(1)区内企业进口免税、进料保税。
(2)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并销售的货物,凡属于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7、出口加工区的哪些货物可申请办理退(免)税?
答:
(1)区外企业运入区内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申请退(免)税。
准予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包括: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58、出口加工区的哪些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答:
(1)对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不予办理退(免)税。
(4)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59、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有什么相同之处?
答:
(1)都设立隔离设施。
(2)有管委会、海关等管理部门。
(3)进口自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免税、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4)进口料件保税,实行备案登记。
(5)都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6)区内生产加工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60、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
(1)出口加工区企业类型单一,只能设立生产加工企业;保税区内企业类型呈多样化,有贸易、仓储、生产加工等多种类型,并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2)出口加工区功能单一、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保税区功能多样,加工产品可内销。
(3)出口加工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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