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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知识点分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三章 登 记k
考点: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3、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4、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章 执 业
考点: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Z06-1-3,执业许可是近年的热点) H2006-1-3
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Z2005-1-5)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H2006-1-4。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Z2001-4-69)H2005-1-4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文书)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03-1-98)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002-4-2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C
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B.《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E.《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k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k
考点1:
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
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Z06-1-4,2004-1-1,H2004-1-1-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 (构成要件:
主体: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客体: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主观方面:
过失;客观方面:
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考点2:
分级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甲:
器官功能完全丧失不能代替:
双眼球摘除,肾透析
乙:
器官功能严重丧失:
重度智障)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003-1-186 ,今年的考核重点,关注二级医疗事故的概念)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k
考点1:
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考点2:
医疗事故报告(两种)
考点3:
尸解时间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考点2:
医疗事故报告(两种)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2004-1-2,立即向谁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有关医疗文件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进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考点3:
尸解时间
对患者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Z2005-1-11、2001-4-98,数字是考核重点);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2002-3-8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尸检。
当地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
A.12小时内进行
B.24小时内进行
C.36小时内进行
D.48小时内进行
E.60小时内进行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k
考点1:
鉴定组织,鉴定专家库条件,回避,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内容;
考点2:
不属于的6种情况(抢救紧急措施;病情异常体质特殊;现技术无法预料;无错输血;患者延误、不可抗力)
考点3:
鉴定费用
考点4:
医疗事故赔偿考虑因素3点;
赔偿计算:
误工;被抚养人;残疾赔偿;精神;
考点1:
鉴定组织,鉴定专家库条件,回避,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内容;
(1)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医疗事故鉴定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
(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在接到相关材料后,45日内出具鉴定书。
考点2:
不属于医疗事故(抢救紧急措施;病情异常体质特殊;现技术无法预料;无错输血;患者延误、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004-1-84,答案应为D,对于见义勇为的理解,现实和理论的差距); 2004-1-84 内科医生火车上助娩属于见义勇为
2006-1-85.王某,4岁。
玩耍时将一小跳棋子误吸卡于喉部,导致严重窒息。
其父速将其送至张某开设的中医诊所就诊。
张某即刻用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将王某的气管切开,并用手伸入切口将棋子捅出。
王某的生命虽得救,但伤口感染。
经抗炎治疗后,伤口愈合,瘢痕形成,气管狭窄。
张某行为的性质属于
A.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C.超范围执业,构成医疗事故
D.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采取紧急医疗措施,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Z05-1-85 ,每年的考核重点)H2005-1-84 利脱卡因过敏
2002-2-137.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
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情况正常,但拆线时发现伤口愈合欠佳,有淡黄色液体渗出。
手术医师告知,此系缝合切口的羊肠线不为李某人体组织吸收所致,在临床中少见。
经过近1个月的继续治疗,李某获得痊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被拖延近1个月后才得以痊愈这一客观后果,应当属于
A.二级医疗事故
B.三级医疗事故
C.四级医疗事故
D.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E.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k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k
考点4:
医疗事故赔偿考虑因素3点;
赔偿计算:
误工;被抚养人;残疾赔偿;精神;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2003-486、487)2003-257、258;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六章罚则k
考点: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1-84.晚期肺癌患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的亲属对其死因以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异议,尸体随后火化。
但两周后,刘某的家属以医院的抢救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刘某死亡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委托当地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专家应当
A.以未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因为由,将案件退回法院
B.认定由刘某的亲属承担因未进行尸检而不能确定死因的责任
C.认定由医方承担因未进行尸检而不能确定死因的举证不能
D.根据病历资料,依法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E.征医方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无过错
第四节 《母婴保健法》
考点:
1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2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3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3
4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的条件3
考点1:
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保健k(服务内容3,疾病检查3,鉴定)
1.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
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
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Z2005-1-2)对下列疾病的检查(Z2006-1-9,2006-1-2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指定和法定的文字游戏)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Z2003-1-142,,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二、孕产期保健k
考点2:
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1.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Z2005-1-6,本题容易,但注意转换方式即保健的内容要记住-从)
母婴保健指导
孕产妇保健
胎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
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为胎儿生妊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002-4-126.《母婴保健法》所指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包括
A.母婴保健指导
B.孕妇、产妇保健
C.胎儿保健
D.胎儿性别鉴定
E.新生儿保健
考点3:
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3
2.经产前诊断(2004-1-11,产前诊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002-2-24.《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B
A.遗传病诊断
B.产前诊断
C.终止妊娠手术
D.结扎手术
E.医学技术鉴定
3.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4.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技术鉴定k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考点4:
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的条件
2.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四、行政管理k
1.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法律责任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005-1-85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H200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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