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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失败案例
篇一:
16个案例看中国PPP项目失败的主要风险
16个案例看中国PPP项目失败的主要风险近年来,PPP项目融资方式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越来越受到青睐,社会资本的介入不仅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更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但是,由于PPP是一种新生事物,我国政府和社会普遍缺乏经验,PPP在我国的应用也遇到了诸多实际问题,也有许多项目遇到了较大的问题甚至失败。
对这些失败的项目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导致项目失败的主要风险因素,在今后的项目实践中加以重点关注,对我国今后的PPP实践更有指导价值。
下文案例主要涉及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供水、污水处理和电厂等领域,基本涵盖了我国采用PPP模式的主流领域。
1、法律变更风险
法律变更风险主要是由于采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威胁到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的风险。
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加之我国PPP项目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
例如: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融资模式,原先计划于201X年开工,但由于201X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项目公司被迫与政府重新就投资回报率进行谈判。
上海的大场水厂和延安东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均被政府回购。
2、审批延误风险
审批延误风险主要指由于项目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花费的时间过长和成本过高,且批准之后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必要商业调整非常困难,给项目的正常运作带来了威胁。
比如某些行业里一直存在成本价格倒挂现象,当市场化之后引入外资或民营资本,都需要
通过提价来实现预期收益。
而根据我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一复杂的过程很容易造成审批延误的问题。
以城市水业为例,水价低于成本的状况表明水价上涨势在必行,但是各地的水价改革均遭到不同程度的公众阻力和审批延误问题。
例如:
201X年的南京水价上涨方案在听证会上未获通过,上海人大代表也提出反对水价上涨的提案,造成上海水价改革措施迟迟无法落实实施。
因此出现了外国水务公司从中国市场撤出的现象。
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泰晤士水务出售了其上海大场水厂的股份,Anglian从北京第十水厂项目中撤出。
3、政治决策失误和过程冗长风险
政治决策失误和过程冗长风险是指由于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缺乏PPP项目的运作经验和能力、前期准备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导致项目决策失误和过程亢长的风险。
例如:
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由于当地政府对PPP的理解和认识有限,政府对项目态度的频繁转变导致项目合同谈判时间很长。
而且,污水处理价格是在政府对市场价格不了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价格较高,后来政府了解以后,又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价格。
此项目中项目公司利用政府的知识缺陷和错误决策签订不平等协议,从而引起后续谈判拖延。
相似地,在大场水厂、北京第十水厂和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4、公众反对风险
公众反对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从而引起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所造成的风险。
例如:
上海大场水厂和北京第十水厂的水价问题,由于关系到公众利益,而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也反对涨价。
5、政府信用风险
政府信用风险是指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危害的风险。
例如:
在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排水公司于201X年签署《合作企业合同》,设立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同年长春市政府制定《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201X年年底,项目投产后合作运行正常。
然而,从201X年年中开始,排水公司开始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用,长春市政府于201X年2月28日废止了《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201X年3月起,排水公司开始停止向合作公司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
经过两年的法律纠纷,201X年8月最终以长春市政府回购而结束。
再比如:
在廉江中法供水厂项目中,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履行合同期为30年。
合同有几个关键的不合理问题:
问题一,水量问题。
合同约定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得少于6万立方米,且不断递增。
而当年廉江市的消耗量约为2万立方米,巨大的量差使得合同履行失去了现实
的可能性;问题二,水价问题。
合同规定起始水价为1.25元人民币,水价随物价指数、银行汇率的提高而递增。
而廉江市每立方米水均价为1.20元,此价格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至今未变。
脱离实际的合同使得廉江市政府和自来水公司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该水厂被迫闲置,谈判结果至今未有定论。
除此之外,遇到政府信用风险的还有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和湖南某电厂等项目。
6、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合同一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合理防范,
情况发生时,又无法回避或克服的事件或情况,如自然灾难或事故、战争、禁运等。
例如:
湖南某电厂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原国家计委批准立项,西方某跨国能源投资公司为中标人,项目所在地省政府与该公司签订了特许权协议,项目前期进展良好。
但此时某些西方大国(包括中标公司所在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对中国主权形成了实质上的严重侵犯。
国际政治形势的突变,使得中标人在国内外的融资都变得不可能。
项目公司因此最终没能在延长的融资期限内完成融资任务,省政府按照特许权协议规定收回项目并没收了中标人的投标保函,之后也没有重新招标,而导致了外商在该项目的彻底失败。
在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项目关于投资回报率的重新谈判中,也因遇到非典中断了项目公司和政府的谈判。
7、融资风险
篇二: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
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一:
先斩后奏
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
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
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
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
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标准对策: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
度身招标
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
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
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标准对策:
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标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
倾向招标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
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
最后评标结果出来时,这位副总所重点提到的那家单位是中标单位。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所体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评标环节,即评标过程中如何避免领导指示、少数人主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一个核心在于评委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如何得到保障,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此分为三个大部分进行规范,一是评标主体的组建,标准力图通过评标主体组建过程中的充分随机性保证评标主体的无利害性;二是评标机制的健全,评标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是领导指示、少数意见主导评标结果的潜在原因之一,试想,评委的权利足够的充分、评委的责任足够的明确,评委在自己下笔时总要多些顾忌;三是评标程序的合理设置。
案例四:
隐性公告
某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
因某种原因,该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
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的结果,于是招标人利用了公告发布这一环节:
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
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的实力比较弱。
在评标的时候,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自己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
标准对策:
基于招标活动应有的公开性,标准评价内容的第一项规定即为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评价,即审查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公开要求,能否为招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提供基本的信息公开基础。
如果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其评定等级将被直接限定在不可信级别。
案例五:
借鸡生蛋
林某自己有一个建筑企业,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实力均比较欠缺。
沈某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总,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
林某和沈某是高中同学,关系甚密。
一次,某单位为修建办公大楼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该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公司业绩等要求,林某的公司均不能满足。
于是林某找到沈某,请沈某的公司前去投标,中标后由林某的公司实施该工程,由林某的公司付给沈某的公司一笔“感谢费”。
结果沈某的公司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实际是林某的公司在修建该工程。
最终因林某公司的承建能力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法,工期延误。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反映了目前招标与合同履行断裂的现状,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从合
同履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来的合同!
案例六:
排斥投标
某企业为扩建厂房进行招标,但其只想让几个关系好的施工单位来参加投标,于是该企业在资格预审时对所有报名的单位进行评分。
由于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方式不公开,又是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个人操作的空间很大,最后该企业只让跟自己关系好的几个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
标准对策:
量身定做招标规则在资格审查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针对这一问题,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招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案例七:
请人陪标
某房地产公司对某房建工程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后房地产公司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小竞争,由房地产公司出面邀请了几家私交比较好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几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暗示这几家施工单位投标书制作的马虎一些。
后来在投标的时候,被邀请的几家单位和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是由于邀请的几家单位的投标人未经认真制作,报价都比较高,最后评委推荐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某建筑公司如愿承包了此项工程。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是俗称的“围标”,其操作之所以能够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说这个案例中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围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将这一问题作了如下理解:
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其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
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围标的天敌。
案例八:
张冠李戴
据建筑公司知情人士透露:
某市进行市政道路招标,其公司参与了投标。
其公司在该市从事过此种工程,并且与该市合作得非常愉快。
故此工程,该市仍然希望该公司中标。
但是评标的结果,其公司名列第三名。
由于业主的评标办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于是业主更改评标办法后,又重新将评标的评委组织起来,再次进行评议,最终使得其公司中标。
标准对策:
评标标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可信度标准对于评标标准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首先要求评标标准应详尽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及各评标因素的评审方法(如是否为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如为定量性评审因素其分值权重等),并且要求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完全公开,在一致性评价中则要求评标过程中不得对评标标准进行任何更改。
案例九:
串通中标
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
由于该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
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学校向该公司发中标通知书。
在签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结果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
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的合同!
案例十:
阴阳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选择建筑公司为其施工,该市所有招标均要求进市交易中心。
为了应付市主管部门的检查,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市招标办的程序及要求发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标人暗中与房地产公司磋商,在利益的驱动下,房地产公司重新起草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该份新合同提高了招投标文件中的价款。
房地产公司清楚这样一份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同的合同在主管部门那里一定审核不过,于是招标人为了应付检查,又和中标人签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但是双方约定以私下签订的合同为准。
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认为,招标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招标项目的最优采购,其
含义自然包括合同履行阶段对招标所确定的合同的真实履行,招标所有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为招标项目选择一个最优的合同,所以标准一方面要求在招标规则制定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严谨、周全的设定,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合同变更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根据标准一致性审查的要求,这些招标规则均应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到完全的履行,否则会对其评级结论带来不利结果。
时效
A公司投标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公告后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评价标准存在不公平,仅有B公司可以得到高分而其他投标人不能得分。
招标机构认为: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日至开标日有20个日历日,开标日到评标公示日又有10个日历日,A公司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质疑是供应商的合法救济渠道,供应商应该妥善加以利用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不加约束的权利行使可能对效率和公平产生新的破坏,因此权利行使亦有“边界”。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7个工作日的时效限制,是为了尽早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既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如果没有时效的限制,一项质疑的动议可能随时提出,甚至在项目采购结束多年后提出,招投标所确定的合同关系就将长期处在不安定的状况,这是有违效率原则的。
篇三:
招标案例
[背景]某地区一个总投资额4500万元人民币的政府办公楼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4000m2,其地下2层,地上8层,檐口高度42.00m,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公告编制完成后,招标人为了充分吸纳潜在投标人,分别在当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该省日报、《中国经济导报》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在当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全文,同时为了减少招标公告的发布费用,招标人对在该省日报和《中国经济导报》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了大幅度删减,注明了招标全文见《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并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须提交50%的投标保证金,即8万元(人民币)后才能够购买,以保证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参与项目投标,防止招标失败。
针对招标人的上述做法,有以下三种观点:
A、招标人选择的公告发布媒介符合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中国经济导报》为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为建设部指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B、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不能仅在《中国经济导报》上发布,还应该在《中国建设报》上发布;同时,该项目招标公告还需要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C、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有效防止招标失败,从而节省人力物力,降低招标成本。
[问题]
(1)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有哪些?
(2)分析上述三种观点正确与否,哪一种更合理?
为什么?
(3)招标人在上述发布招标公告过程中存在哪些不正确行为?
为什么?
[答案]
(1)《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A的观点符合《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通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4号令)中对招标公告发布的规定,同时满足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更有利于吸引潜在投标人投标,相对合理。
B和C两种观点不符合原国家计委4号令的规定,不正确。
(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正确的行为:
①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8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②在不同发布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某大型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业主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
招标代理公司确定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方式担保。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投标有效期为60天。
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项目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项目施工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共有12家潜在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业主认为报名参加投标的人数太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仅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发现:
(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0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经评审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3)C投标人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天。
(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问题1:
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问题2:
分析A、B、C、D、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问题3:
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问题4:
该项目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签订?
合同价格应是多少?
问题1参考答案:
(1)“业主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正确。
理由: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业主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正确。
理由:
因该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相关法规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如果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3)“业主提出的仅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不正确。
理由:
审查的内容还应包括①信誉、②技术、③拟投入人员、④拟投入机械、⑤财务状况等。
问题2参考答案:
(1)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2)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原投标文件)有效。
但补充说明无效,
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因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或在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继续有效)。
(4)D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效。
(5)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6)F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故F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
(7)经过标书评审,A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A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希望A投标人能再压工期、降低费用。
经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
不压缩工期,降价3%。
问题3参考答案:
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问题4参考答案:
(1)该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合同价格应为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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