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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杭州二中树兰学校
余杭区杭州二中树兰实验学校章程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4年2月12日董事会第4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余杭区杭州二中树兰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学校。
学校由胡旭洪先生举办,经余教教(2003)62号批准筹建虹南学校,(2003)151号文批准更名为杭州二中树兰实验学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学校在杭州市余杭区注册登记,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上级主管部门为余杭区教育局。
第3条学校注册名称:
余杭区杭州二中树兰实验学校
第4条学校地址为: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光街1号
邮政编码为:
311100
第5条学校开办资金为:
人民币叄拾万元整
第6条举办者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8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办学范围
第9条学校的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10条学校的办学范围:
小学、初中、高中。
学校现有在校学生3600人左右,发展规模为:
小学60个班级、初中30个班级、高中30个班级。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11条学校设立董事会。
第12条董事由董事长聘请,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13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14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15条董事会由胡旭洪、胡梦倩、胡旭亮、陈定良、过夏胜五人组成,胡旭洪为董事长。
第16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举办者的决议;
2、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3、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法律、法规或学校终止;
第17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18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9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指定某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20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2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2、校长提议、并由1名以上董事复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22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23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4章校长
第24条学校校长为徐群,校长人选经过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25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26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负有讨论、决定关系到学生及家长权益的学校重大事件的责任。
第27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提议召开校董事会临时会议;
8、学校章程或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28条校长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29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个,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30条校长可以再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31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
第32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3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4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35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36条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37条学生膳宿:
学校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偿提供学生膳宿。
第38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39条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40条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41条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杭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42条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43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4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45条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46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47条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48条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49条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学校的招生、课程与教学
第50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51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52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53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定。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中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办公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54条本校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55条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56条学校成立党组织和工会,对学校的办学、教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章财产、财务管理
第57条学校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58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第59条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60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61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
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
第62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同时,对学校资料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63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4条学校应当在每一季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65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66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67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68条学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1、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69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70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71条学校终止时: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72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7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74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75条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十一章附则
第76条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77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78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79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余杭区杭州二中树兰实验学校
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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