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测评题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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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测评题集
判断题
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失效后,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可申请资格延续。
(×)
3.《政府采购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
(√)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重新评审”的“重新组建评委会进行评审”,含义相同。
(×)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不管理是否改变评审结果,都要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应先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
7.按时送达到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必须是密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8.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9.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10.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
11.财政部门告知投诉人补充或修改投诉材料应当有限期,逾期应当不予受理。
(√)
12.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而不是视情况而定。
(×)
13.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
14.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是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
(√)
15.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
16.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
17.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
(√)
18.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19.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
20.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21.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上级财政报告。
(×)
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2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
27.采购人必须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而不能无故选择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28.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
29.采购人对供应商询问的答复内容不能涉及商业秘密。
(√)
30.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低限价,但不得设定最高限价。
(×)
31.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
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严格保密,不得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以防止供应商串通投标或依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编制报价。
(×)
3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仍需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
3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
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3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3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未载明,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
(×)
3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
39.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
40.采购人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而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
41.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到中标供应商处实地考察,以保证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
42.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
43.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44.采购人可以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
45.采购人委派的代表参加评标,同其他评审专家一样可以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
46.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5%。
(×)
47.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48.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49.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50.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51.采购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但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投标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52.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
53.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可买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
5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
5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5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5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58.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可以参加该项目的评标(×)
59.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响应)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
澄清不得对原采购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澄清不得影响采购文件的效力。
(√)
60.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
61.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
62.除法定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也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
63.代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代理机构只需具备工程代理资质。
(×)
64.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65.对从中国境外进入保税区,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保税区进入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
66.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投诉书递交之日起即为受理。
(×)
67.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的考核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
(√)
68.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
69.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要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
70.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
7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72.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强制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政府采购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
7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7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一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拥有自己的专家库。
(×)
7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
76.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77.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
78.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监察部门需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
79.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不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
80.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中国联通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
81.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
82.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无权处理。
(×)
8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
8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直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
8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
8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除了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
87.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88.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直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89.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中的比较与评价环节,指的是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
9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根据实质履约情况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9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之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
9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之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9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再度进行谈判、协商。
(×)
9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环节,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且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
9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
9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9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无权处理。
(×)
98.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
99.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这一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同。
(√)
100.供应商A、A1、A2、B、B1、C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其中,A、A1和A2均投E品牌,B、B1均投F品牌,C投H品牌。
A和A2的报价高于A1报价,B报价高于B1。
本项目是否应当废标(×)
10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但可以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0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
103.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
104.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
(√)
10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106.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107.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有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接收。
(×)
108.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
109.即使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也可以改变中标结果。
(×)
110.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
即使是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也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
111.节能清单中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
112.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113.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114.竞争性谈判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115.举报是政府采购法定的供应商救济渠道之一。
(×)
116.开标不一定必须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但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进行。
(×)
117.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118.开标活动开始后,就不需要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保密了。
(×)
119.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
120.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
121.联合体投标的,如果由联合体中的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1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123.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几名候补评选专家供随机选择。
(×)
124.某采购人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此举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充分竞争。
(×)
125.某省一个高校体育馆采购LED灯光设备。
评标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进入评审后5人有分工有协作,分块打分,统一汇总。
商务专家在技术部分及样品打分时依据技术专家的意见;技术专家在商务部分打分时依据商务专家的意见;而采购人代表则负责审核售后服务与承诺,在商务与技术方面分别听从商务专家与技术专家的意见后再去打分。
这样做对吗?
(×)
126.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
127.评标报告可以由代理机机构人员编写完成。
(×)
128.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协商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
129.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13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一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经举手表决,只有A评委不赞同,所以A评标委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你认为A评委做法对吗?
(×)
131.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进行资格性审查,再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132.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有效。
(×)
133.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
134.评分因素可以包含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135.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
136.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
137.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担任组长。
(×)
138.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
139.评审因素可以包含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140.评审专家必须通过随机的方式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
141.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收取评审费用。
(√)
14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
14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除外。
(√)
144.评审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
145.评审专家可把评审现场资料带走(×)
146.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147.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
148.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149.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
150.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项目预算金额的限制。
(√)
151.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必须要由财政部来确定。
(√)
152.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的职能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
1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1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
1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
156.如果需要,招标采购单位既可以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意见,也可以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供应商的意见。
(√)
157.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及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只需递交复印件。
(×)
158.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但不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159.属于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160.随着电子采购的发展,目前,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作为惟一的合同保存形式。
(×)
161.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但可以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
162.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
163.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口头同意。
(×)
164.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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