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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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奖惩种类……………………………………………………………………2
第三章行政奖励……………………………………………………………………3
第四章专项奖励……………………………………………………………………4
第五章行政处罚……………………………………………………………………7
第六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奖惩管理,鼓励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能,减少工作失误,充分发挥奖惩管理的激励与约束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奖惩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
2、监督制度的执行;
3、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负责拟定下发董事会和经理会决定的奖惩事项;
(二)各部门职责
1、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
2、制度的职权范围内,对符合本制度奖惩的事件提出书面奖惩意见,对于本制度例外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三)员工职责
1、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
2、对于不适当的奖惩提出申诉。
第二章奖惩种类
第四条奖励种类
(一)行政奖励标准:
嘉奖(20元/次)、记小功(60元/次)、记大功(150元/次)、升级。
(二)奖金、奖品、奖状(荣誉证书)、奖杯、奖章等。
第四条惩戒种类
(一)主罚:
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辞退等。
(二)附加罚:
留厂查看、降级、撤职。
(三)惩罚措施依照各厂具体制度执行。
(四)经济赔偿:
根据违纪、违章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大小,责任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奖惩规则
(一)累加转化原则:
奖惩均实行三进制累进原则。
(二)功过相抵规则:
对等相抵原则,即嘉奖抵警告,小功抵小过,大功抵大过(此原则仅适用于年度奖惩的考评及晋升之参考)。
第三章行政奖励
第六条嘉奖种类
(一)有以下事实之一者,记嘉奖一次奖励:
1、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班加点,主动协助其他同事,有具体成效者;
2、敢于指正生产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质量问题,为公司减少成本浪费在50-200元之间者;
3、热心服务,赢得客户书面表扬者;
4、拾金不昧,物品价值在20元至200元之间者;
5、发现突发性事件,主动报备者;
6、积极参与工厂活动且表现优秀,有具体事迹者;
7、对新员工实行传帮带,给予主动关心和指导,有突出表现者。
(二)有以下事实之一者,记嘉奖二次奖励:
1、拾金不昧,价值200元至500元之间者;
2、遇突发情况,主动采取措施且处置适当者;
3、主动调解同事之间纠纷,有具体事迹者;
4、积极思考,变废为宝,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节约资源在200元以上者;
5、积极协助或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有突出表现者;
6、每月工作绩效评比优秀者;
7、有其他功绩,足以成为楷模者;
第七条小功种类
(一)有以下事实之一者,记小功一次奖励:
1、拾金不昧,价值500元至1000元之间者;
2、发现严重违反工厂制度之大行为,大胆制止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采取措施得当者;
4、在生产、工艺设计、降本增效、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创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
5、为公司争取荣誉,受到当地政府表彰者;
6、具有其他较大功绩,有具体事迹者;
(二)有以下事实之一者,记小功二次奖励:
1、举报违规或损害工厂利益严重的案件者;
2、拾金不昧,价值1000元至3000元之间者;
第八条大功种类
1、拾金不昧,价值3000元以上者;
2、在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员工生命与健康安全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3、发现偷窃行为,及时举报,并协助抓获偷窃人员从而避免工厂受到重大损失者;
4、主动检举揭发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证据确凿者;
5、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表率者。
第九条有以下事迹者,可优先考虑升级
1、研究发明,对工厂有重大贡献者;
2、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3、具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四章专项奖励
第十条优秀员工奖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优秀员工和团队的评选和表彰活动,(具体参照《年度评选突出成绩个人和团队的通知》)。
第十一条突出贡献奖
1、全年度内记功达到五次者授予突出贡献奖一次,由人力资源组(部)统计后,直接报总经理批准;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临危不俱,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3、有益公司发展的重大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应用等,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奖
对经营、管理、业务发展、生产工艺、降本增效等任何有利于公司改进的建议,被采用者,颁发“合理化建议奖”(具体参照合理化建议奖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技术创新奖
在公司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在公司产品设计开发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效益明显者,颁发“技术创新奖”,(具体参照《新产品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安全奖
专业小车和特种车辆专业驾驶员符合《特殊车辆驾驶规定》,全年无车辆安全事故的,颁发“安全生产奖”。
第十五条奖励权限和程序
1、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均有权提请奖励本部门(车间)员工。
2、跨部门协作等方面的突出事迹,由受助部门提请申报。
3、部门经理或者车间主任根据本部门(车间)员工事迹,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奖励,报主管副总审批。
3、1000元以内(含1000元)奖励由主管副总提请、人事和财务副总批准;1000元以上奖励另需常务副总裁或总经理批准。
所有奖励均抄送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存档。
4、专项奖均由主管副总提议,经理会或者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颁奖时间
1、月度奖项:
对于受到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的员工,奖励事件每月提报奖励一次。
2、季度奖项:
合理化建议奖、创新改善奖、季度之星。
3、年度奖项:
优秀员工奖、突出贡献奖、技术创新奖、安全奖等。
4、临时奖项:
对于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见义勇为等行为,只要具备奖励条件随时进行奖励。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标准
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辞退。
第二十二条警告种类
(一)对以下事情之一者,记警告一次处分:
1、浪费、损坏、丢失或侵占公司财产,价值100元以下者;
2、上班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或会议、培训迟到者;
3、上下班精神面貌差:
衣装不整,穿着暴露,举止有失端庄等,经批评拒不改正者;
4、未经批准,携食品进入工作现场及在工作现场吃东西者;
5、上下班及进出厂区或生活区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含宾客证、家属证等);
6、随地吐痰影响公共卫生者;
7、携带物品外出不配合检查者;
8、不按上下班规定路线行走者,或不按指定时间或非指定人员使用特定区域设施设备者;
10、上下班无故不按考勤规定刷卡者;
11、将胸卡、家属卡或其他厂内出入证转借他人使用者;
12、未经批准私自引外人入厂或留宿者;
13、违反餐厅就餐纪律:
打饭菜插队、不按进出路线行走、在餐厅大声喧哗、乱扔餐具、浪费粮食者;
14、不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和教导者,或在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者;
15、违反现场工作秩序或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轻微者;
16、不按规定使用或配带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者;
17、浪费公共资源(水、电等),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18、下班离开公司或办公室前未关所负责的门窗,未关复印机、电脑、饮水机、空调等设施电源的。
19、下班对所负责工作区域卫生清洁不彻底者;
20、下班后未经批准私自进入车间,或在车间逗留者;
22、休息时间,影响他人者;
23、宿舍卫生差或未按规定摆放整齐者;
24、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各类大功率电热器者;
25、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者;
(二)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属实者,给予记警告二次处分:
1、丢失、浪费或损坏财物,价值100元至500元之间者;
2、上班迟到、早退0.5至2小时之间的,或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者;
3、在厂区、生活区故意制造脏乱或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及其他杂物者;
4、检查和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且造成负责区域环境持续混乱者;
5、司机人员对所保养车辆卫生清洁不彻底者;
6、管理、技术与管理人员工作玩忽职守,危害后果较轻微者。
9、出言不逊及辱骂、污蔑同事者;
10、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小过种类
(一)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属实者,给予记小过一次处分:
1、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受到警告处分者;
2、正常工作时间内旷工半天者(上班迟到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者);
3、对上级批示及有期限的指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4、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荫庇或不举报者;
5、对同事、来访者、客户不礼貌,在接待工作中出现冷(态度冷漠)、硬(语言生硬)、顶(顶撞客户)、推(推卸责任)等现象者;
6、损坏、浪费或丢失公司财物,价值500元至1000元之间者;
7、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但不太严重者;
8、开据《货物出厂单》,单上物品与实际出厂物品(包括数量)不符者;
9、携带或隐藏危险物品及各类凶器者;
10、捡到公、私物品不主动上交意图占为己有者;
11、在卫生间乱丢杂物而导致下水道堵塞者;
12、工作时间未经请假外出或回宿舍者;
14、管理、技术与安全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失误,并所产生的后果较严重者
15、未经对方部门同意提领物品或任意打开他人抽屉者;
16、在厂内散布谣言,制造紧张气氛者;
17、醉酒上班或上班睡觉者;
18、请人代刷卡或代他人刷卡者;
19、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现象,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的。
20、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重者。
第二十四条大过种类
(一)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属实者,给予记大过一次处分:
1、一年内累计已有两次记小过者(则第三次起按照本款进行处理);
2、正常工作日内无故旷工0.5天至2天者;
3、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变故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4、与同事打架斗殴者;
5、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6、撕毁公文、公告、通知、宣传布告、工厂有用文件者;
7、在禁烟区吸烟者;
8、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9、未按正常程序私拿样品鞋、皮革(因公)或丢失样品鞋、皮革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名,盗用印章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者;
11、偷拿他人财物者;
12、司机人员在无派车单及主管批准下私自开车外出或派车在外办私事者;
13、司机人员对自己所保养车辆未尽职责或酒后驾驶等原因导致车辆受损或发生事故者;
14、安全人员在执行安全工作时失误,而危害后果情节严重者;
15、在公司内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者;
16、不符合条件的发货人、主办人及主管擅自开《货物出厂单》者;
17、浪费、损坏或丢失公司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者;
18、不经正常程序携包裹外出,向围墙外扔包裹者;
19、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20、因个人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客户投诉、政府查罚的;
21、弄虚作假,编造记录,或虚报、多报产量的;
22、知情不报、隐瞒他(她)人严重违纪行为的。
23、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严重者。
(二)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属实者,给予记大过二次处分:
1、违反前款项规定,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经查属实者;
2、连续旷工两天者;
3、因过失泄露公司机密(未造成公司损失)者;
4、损坏和擅自动用公司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者;
5、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五条辞退
(一)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属实者,可以随时以无偿性辞退论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或者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
1、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上班,并影响本职工作者;
2、一个月内累计大过达3次(含)以上者(不适用功过相抵原则)或一年内功过相抵后仍有大过达3次(含)以上或任职期间累计大过达6次(含)以上者(不适用功过相抵原则);
3、一年度内故意旷工累计7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
4、使用虚假证件入厂者,如伪造学历、各类资格证书等。
5、员工入职后被发现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内所列内容为虚假信息的。
6、管理人员不尽职或滥用职权,对公司或员工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经稽核,证据属实者;
7、对上司或同事实行暴行、恐吓、勒索或有其他各类打击报复行为者;
8、违反劳动合约或工作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3000元(含)以上的;
9、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或者损害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合计造成经济损失一年内累计达3000元(含)以上的;
10、利用任何工具、途径泄露或窃取公司技术、商业上的秘密或转介绍、帮助他人抢夺公司客户至竞争对手工厂的,使公司蒙受损害者(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
11、因违反国家法律而在逃、判刑、吸毒、贩毒以及参与非法组织者;
12、故意阻挠公司调查,包庇他人者;
13、张贴或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
14、在厂内或被当地政法机关抓获参与赌博及其他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者;
15、在公司内参与偷窃、倒卖或抢劫财物,不计金额大小及责任主次性,经查证据属实者;
1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义或财物受到损害者;
17、利用职务之便给朋友、家人或者其他(她)人谋取私利的(不论个人是否从中牟利);
18、侵占、擅自挪用本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经教育不及时悔改者;
19、收受商业贿赂或者依据岗位权力强迫或变相要求他人为其提供各种贿赂或者好处者;
20、在工作现场制造私人物品、或命令他人制造私人物品,经警告拒不改正者;
21、任意换岗,串岗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达3000元(含)以上者;
2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3、非法煽动或组织罢工、怠工者或拉帮结派活聚众从事破坏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活动的所有参与者;
24、打架斗殴者;
25、隐瞒或虚报管辖部门实际情况,造成恶劣影响者;
26、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非分利益者,如谎报出差费用、招待费或采购费用被查证属实者;
27、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28、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
29、拒不执行公司重大事项安排,或采取不当行为与方式,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巨大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
因为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包括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除对违纪行为予以行政扣分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办法如下(实行分段累进制):
1、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相关责任人承担30%;
2、损失额在3001-5000元,相关责任人承担30%-50%;
3、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相关责任人承担30%-70%
按照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不同(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确定责任人承担赔偿的比例。
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60-80%,次要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20-40%,连带责任承担5-10%。
经济赔偿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一)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均有权依据本条例对员工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00元以内(含500元)由主管副总审批,抄送人力资源中心备案;500元以上报请人力资源中心总监、财务总监、常务副总会签。
(二)凡有明文规定的制度或办法,按照专项标准执行。
(三)安全类事故处理均由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
(四)对符合解雇条件的员工处理、1000元以上经济赔偿事故处理,均须经理会研究通过;必要时报请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批准(一线员工解雇处理由生产副总或者主管副总批准)。
(五)《员工过失处理单》须经员工本人、主管/经理、厂长/主管副总、人力资源中心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对于事实确凿清楚的违纪事件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仍按照标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诉
(一)员工对违纪事实存在异议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携《行政惩处申诉表》当事人留存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请申诉;如逾期,则处理生效。
(二)人力资源中心对员工的申诉要进行认真复议,复议结果的回复期自接到员工申诉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经复议证明申诉理由详实、充分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开具撤销处理书面通知或声明,通知申诉人、申诉人所在部门、财务部门,撤销处理。
(四)经复议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处理有效,并为终审裁决,并由人力资源中心通知申诉人复议结果。
第二十九条记录
(一)行政奖励申报表
(二)员工过失处理单
(三)行政惩处申诉表
第三十条本条例的拟定和修改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均以此条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附件:
附表一:
《行政奖励申报表》
附表二:
《员工过失处理单》
附表三:
《行政惩处申诉表》
20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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