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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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考研复习笔记
导论
1、对象论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
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
1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2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3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
(1)具体的方法
1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2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
3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
4要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
5要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
1辩证唯物主义方法
2历史的方法
3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
(1)划分的依据:
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
(2)阶段划分: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A.奴隶制发展时期
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
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4.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
①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②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③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
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
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
①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
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
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
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
天罚与神判。
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
①以德配天(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②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
①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②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③.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④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⑤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
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的二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②具体的礼仪(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周礼的性质:
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
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
“出礼入刑”。
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
①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
②刑法原则: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
①契约:
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
②婚姻:
三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
①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
听讼、断狱。
②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③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
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
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
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
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②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①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
)③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①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
①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
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②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③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二、《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共分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
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②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
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
③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
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
②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
①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
②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③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
④法律解释与《法律答问》。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
①《秦律十八种》。
②《效律》。
③《法律答问》④《封诊式》(审判原则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⑤《秦律杂抄》。
⑥《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第二节 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犯罪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
妖言诽谤罪、谋反罪。
②侵犯生命安全罪:
杀人罪、伤害罪。
③侵犯财产罪。
④投书与“偶语诗书”罪。
刑罚:
①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④笞刑、⑤赀刑、⑥赎刑、⑦耻辱刑。
秦朝刑罚的适用原则:
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以身高为标准)。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
③盗窃赃值定罪。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⑤累犯加重。
⑥教唆犯加重。
⑦自首减轻处罚。
⑧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
秦朝,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
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
汉朝,妇女在汉代是受限制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汉朝以15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秦朝百姓对其少量土地与财产有所有权。
三、经济法律内容:
①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
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
②官营手工业管理。
③市场与货币管理。
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二、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
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法官的责任:
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
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
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①与民休息,宽省刑法②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汉朝主要法律形式:
①律(基本法律)、②令(临时发面的诏令)、科(单行刑事条例)、比(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
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三、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①约法三章:
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②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既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傍章律》18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越宫律》27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
《朝律》6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第二节 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
景帝改革刑具。
历史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罪名:
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②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③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
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
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②.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的内容:
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
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三、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四、录囚制度: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
①《魏律》(曹魏律),对《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②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
③《北魏律》、《北齐律》。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
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二、“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北魏律>>和<<陈律>>)确立:
“八议”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重罪十条”的产生:
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
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
四、刑罚制度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
五、“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服制,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
御史监督职能加强。
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死刑复奏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的制定: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581年)制定。
①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
②五刑法定化,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
③区分公罪与私罪。
④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明确“八议”制度,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可例减一等)、听赎(以铜赎罪)、官当。
⑤确定“十恶”罪,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大业律》:
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①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②宽简、稳定、划一。
轻刑省罚,条文简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③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二、唐朝法律形式:
律(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
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典(《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①《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②《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经11年修改制定,标志唐代基本法制定型。
③《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
④《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下令对《永徽律疏》修订,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
⑤《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按“以官统典”原则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 唐律各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①五刑:
笞、杖、徒(隋唐均分为五等)、流、死(分绞、斩二种)。
②十恶:
继承《开皇律》的规定。
③八议、请、减、赎、当、免官等特权法律规定。
④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事致罪从轻。
2.共同犯罪。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3.合并论罪(一人犯数罪的,“以重者论”)4.自首原则(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
。
5.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6.累犯加重原则。
7.类推原则8.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
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
唐律的分则。
《卫禁律》(警卫皇帝、保卫宫殿)、《职制律》(官吏设置、职责)、《户婚律》(户籍土地赋税、婚姻家庭)、《厩库律》(牲畜与仓库管理)、《擅兴律》(发兵与国家工程)、《贼盗律》(包括十恶犯罪)、《斗讼律》(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诈骗与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捕亡律》(逮捕、监禁、稽送人犯方面的法律)、《断狱》(审判方面的法律)。
第四节 唐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巩固地主阶级政权。
(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卫禁》)。
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议请减赎当免)。
三、确保父权夫权,维护封建家庭关系。
(继承方面,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失职、渎职犯罪。
六、重典惩治侵犯官有和私有财产的犯罪。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①礼法合一。
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定律12篇,502条。
③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①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②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决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第六节 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中央设大理寺(中央主审机关,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二、诉讼制度:
诉讼自下而上进行,有冤无处申诉者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
三、审判制度:
注重口供,除采取“五听”审判方式外,允许依法刑讯。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引律令定罪,否则要承担责任。
案件审结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案犯不服可以上诉。
四、监察制度:
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
台院地位显赫。
第八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朝法制指导思想:
①强化中央集权(加大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②重典治“贼盗”。
(使用酷刑治“贼盗”)
法律形式:
在唐朝律、令、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敕(编敕,皇帝临时发布敕令加以汇编)、例(编例,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审判案例加以汇编)。
二、主要立法活动:
《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律,经宋太祖批准“模印天下”。
《盗贼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惩“重法之人”。
“重法之人”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演变:
主要罪名①贪墨之罪,加重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
②“强劫贼”盗罪。
③妖书妖言罪。
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①折杖法②刺配刑③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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