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税务所三季度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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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税务所三季度例会
天坛税务所2007年三季度例会
例会内容
一、十月份征期申报期限及申报税种。
因“十.一”长假原因,十月征期各税申报征期顺延7天。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10月17日之前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缴纳入库(10月17日之前)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缴纳(10月22日之前)
(四)下半年房产税、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22日之前)
(五)公车车船税(10月22日之前)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7〕322号]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税额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四、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申报纳税期限
(一)因2007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应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纳税人应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
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2007年度的税款应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三)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10月份的前15日内。
六、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税款。
七、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
(一)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变更手续,填报《房屋、土地变更情况登记表》。
(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时,还应填写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情况。
三、车船税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单位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单位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免税车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三、车辆、船舶税源信息登记
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信息的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源信息登记,并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纳税人应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
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
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注: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
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船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金融机构代征点申报缴纳税款。
其中,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
四、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
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
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注: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印花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地〔2006〕53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
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
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缴纳的原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
3、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残保金
2006年残保金的代征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天坛税务所已有将近70%的应缴残保金企业完成了审核缴纳工作,在此对上述企业对我们此项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
同时,提醒未进行残保金核定工作的企业请尽快到区残联进行审核。
1、代征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2、代征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06年北京市平均工资40117元)
3、代征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
2007年征期为7月18日至10月31日(为方便用人单位,地税机关代征期延长一个月)。
六、重申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条件
文件依据:
京地税个〔2006〕414号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应税所得的次月1-1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七、预算科目编码变化
填写旧式税票(原四联缴款书)时需用到此编码,对使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企业无需关注此事。
八、企业实行网上申报
四联税票市局已不再提供,未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请尽快与管理员联系,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九、关于启用国标税控发票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和市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市局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同时启用国标税控发票。
国标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
国标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具备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对于已安装使用北京地税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其使用年限,凡已达到5年使用期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而应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开户登记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并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局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凡是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达到起征点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在此之前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同时停止销售。
2007年8月1日以后,凡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机具的,应按照规定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9号),市局决定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领购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中进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本次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于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的纳税人,凡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领购使用《定额发票》但尚未认购安装税控装置的,均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原则上税务机关不再提供《定额发票》。
为了避免纳税人的经济损失,凡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不作缴销处理。
二、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对于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271号)文件条件并申请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其已经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仍然有效。
天坛税务所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关于《定额发票》使用问题
对于原领购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申请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定额发票》的核定信息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再为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如果纳税人原领购的《定额发票》已使用完毕,天坛税务所将在纳税人尚未领购国标税控发票之前,提供适量《定额发票》,以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如果其原领购的《定额发票》还有部分尚未使用,天坛税务所将告知纳税人在其使用完毕前,及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四、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范围
为了积极促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控有奖发票的中奖机率,市局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现有奖发票种类中,保留《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和卷式的国标及非国标税控发票),取消《定额发票》(包括企业自印的有奖定额发票)。
对于2007年10月1日前印制的有奖《定额发票》仍继续销售和使用,并按照现行有奖发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九、手机邮箱业务说明
崇文地税携手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南区分公司推出免费的“手机邮箱(纳税人专用版)”服务。
通过手机邮箱,您可以及时阅读和回复地税局发来的邮件。
税收专管员通过手机邮箱也可以及时查收您发来的邮件,及时受理,解决纳税人的问题,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
业务办理方式:
请携带单位公章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到纳税服务大厅,现场签署协议。
十、日常事项提醒
1、凡是申请办理撤户或是正在撤户的企业,在审批过程中即未领取注销企业证明单的企业,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按未申报处理。
2、注销企业请先到国税局办理相关注销事项,之后到地税办理手续,取得国、地税注销证明后,到工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转外区企业应先转工商登记,在国税、地税的顺序办理。
3、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所发现的主要违法问题有两类:
一是少数企业不按时申报。
包括无税申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二是发现有一部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未按法定时限做税务登记变更,造成税务部门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影响了工作。
对于这些行为,我所今年大多以辅导和提醒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许多企业都逐步规范了纳税行为,但仍有少数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的涉税行为不予重视。
对此,我所将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征管力度,从严进行相应的处罚。
所以特别提醒办税人员:
无税申报一定要在征期内完成;个税明细申报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如遇系统问题影响正常申报,应与管理员说明情况,在10日后及时补申报;登记信息有变动应在30天内变更。
第四季度例会时间:
2007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地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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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税务所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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