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NO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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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NO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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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NO1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
如合同内容少,可不附此页。
)
(注:
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供货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
为确定合同中某一词语所具有的特定含义,或为避免合同中某一词语反复出现并在使用中产生歧义,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对该词语进行定义,并就合同所使用词语在上下文可能存在的不同于一般文意解释的特别解释规则进行说明。
)
1.1
2.2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建设规模:
第三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等***
3.1设备名称:
3.2规格:
3.3型号:
3.4设备的包括范围:
3.5生产厂家:
3.6质量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各标准之间不一致时,按要求最高的标准执行★;
3.7数量:
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设备附件清单为准★
3.8产品包装要求:
以保证设备安全的标准包装★
第四条合同文件组成***
4.1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
4.2中标通知书;
4.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4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
4.5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标准和设计图纸;
4.6产品说明书;
4.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5.1订货设备的数量和单价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大写:
)
本合同为以功能设备为计量单位的单价合同,详细组成见投标报价表(附件一),结算时将根据实际设备数量及单价调整。
5.2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A、设备供应价;
B、运输费、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
C、保险费;
D、工地卸车费;
E、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和税金;
F、系统调试的配合费;
G、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
H、设备调试费;
5.3凡现场使用该设备所需零配件及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在报价清单中有所注明,均视为已包含在乙方设备单价中,由乙方提供。
5.4乙方提供的设备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都应该配备齐全,并与设备主机相匹配一致,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5.5付款方式:
5.5.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提交金额为设备价值%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5.5.2自收到乙方履约保函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的 %的预付款;
5.5.3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将设备的商业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甲方,并经甲方、监理、总包方共同检验合格后,付给乙方进场设备价值的 %;
5.5.3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安装设备价值的 %;
5.5.4按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办理完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 %;
5.5.5扣除结算总价的 %作为设备质保金,甲方在设备保修期 年满后按保修条款的约定支付给乙方;
5.5.6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以经盖章(或该合同负责人签字)的传真向甲方确认。
5.5.7在本合同下,除了最后的付款外,任何其他的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5.5.8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_____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六条质量监造检验***
6.1设备监造方式:
6.2设备监造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交货规定
7.1交货单位:
7.2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到现场,
(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
7.3运输方式:
7.4交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卖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7.5现场卸货由负责。
7.6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7.7交货日期:
,以满足工程总包单位制订的总工期进度要求为准,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
(附件二:
供货进度表)
7.8乙方应在交货前______日内,以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
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
7.9现场交货检验:
7.9.1检验期间:
7.9.2检验方法:
7.9.3检验标准:
7.9.4负责检验的人员:
7.9.5损害、缺陷和减少的责任:
7.9.6设备质量保证期为:
第八条安装规定***
8.1安装地点:
8.2安装工期:
乙方自接到甲方安装通知指令后, 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以满足工程总包单位制订的总工期进度要求为准,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
8.3乙方应遵守设备安装验收规范标准,预先制定安装方案和计划,与甲方进行研究协调,做出统一具体安排。
8.4乙方要使用完整的、全新的、系统的安装材料和零部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设备零部件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直至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为止。
8.5乙方在安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规定,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8.6设备调试与验收,包括设备调试、性能验收、最终验收等。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向乙方下达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
9.2甲方如中途变更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9.3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而中途退货,甲方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设备向乙方支付价款,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乙方应返还已付款。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设备,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注: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
)
10.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保证是拥有全部专利权和生产许可手续的合法产品,由于乙方侵占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专利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注: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
10.3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信任,向乙方进行订货,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要追加费用和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自行采购设备加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
10.5乙方主动核对土建、机电等各方专业图纸,确认现有预留预埋、层高、空间等是否能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关于设备安装所需环境的技术要求,如乙方没有提供,视为乙方无此类要求,由于乙方没有提出要求,造成设备不能被恰当、顺利安装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承担甲方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前,设备的全部保险责任及风险。
10.7为保证乙方供应设备能在工地现场被正确地安装和使用,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进行技术交底,解答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询问等工作。
10.8设备安装完毕后,现场具备调试条件时,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免费进行调试。
10.9乙方免费提供设备的有关安装工艺、保养说明、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等资料,负责培训甲方现场操作人员,由于乙方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未培训造成甲方或甲方下属承包商施工错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最终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设备质量保证***
11.1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是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和质量的产品。
(注: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11.2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
11.3乙方在设备进场时同时提供有关的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厂家的材质证明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一式 份)。
11.4如果乙方运至甲方工地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或不符合甲方进场计划的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通知乙方立即运离施工工地,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修复缺陷或调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11.5甲方对设备的验收并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上对质量的保证责任如在设备开始正常运转前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竣工后 个月内发现设备的质量问题,乙方仍然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12.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
12.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给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
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交货期比进场计划逾期7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2.4乙方所交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安装工期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合同规定重新供货,并由乙方承担因退货而需要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或因重新供货支付的实际费用;如果甲方同意让步接受,甲方有权在乙方单价上扣减 %,作为让步接收的价格。
乙方不能应甲方要求重新供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按逾期交货处理。
12.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12.6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2.7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不能按甲方要求运送设备到工地指定地点,甲方可自行组织工地范围内的搬运,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的设备款项中扣除。
12.8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2.9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12.10为规范供货商行为,甲方一经发现乙方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或将订单外包生产,甲方有权立即停止结算一切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12.11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
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但有权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2.1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 %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12.1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保修期***
13.1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备件和配件的保修期为 个月,保修期从设备开始运行之日起算。
13.2在保修期间内,设备运行如发生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修,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设备经过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所花费费用从乙方剩余保修款中扣除,如保修款不足以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
13.3乙方在保修期内应对产品本身的任何原因造成的缺陷免费进行修补或更换。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不可抗力的解释按法律规定。
14.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4.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
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14.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14.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特别条款**
15.1本合同一经签订,设备价格不再调整,无论原材料涨价、国家税费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均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
15.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15.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及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传播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
16.1仲裁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
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
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
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16.2诉讼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铁路法院)起诉。
(注:
(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注:
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纠纷的机构。
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
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并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将最后一笔货款结算以后终止。
17.2双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以往的一切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函电和文件随之失效。
17.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7.4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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