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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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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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
人事管理制度
及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一、用工管理
二、考勤及劳动纪律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请假
五、社会保险
六、退休
第一章用工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用工管理的综合部门,部门间人员调整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记录考勤、计发工资。
二、因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部分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部门内部一般岗位(工种)人员调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自行调整。
2.部门内部重要岗位(班长、副班长、专责人、专工)调整,由部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3.部门与部门之间一般人员调整时,先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4.部门与部门之间重要岗位人员调整时,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用红头文件公布任命通知或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人事调动手续。
5.新进员工必须经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人力资源部按招聘程序办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调整应遵照以下原则: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工作岗位应相对固定;
2、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本部门内同种岗位调整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安全员登记备案;
3、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本部门内不同岗位间调整时,需先报安监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情况,需重新办理特种作业证书的,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4、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公司内不同部门间调整时,由接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字,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办理;
5、部门新增人员、新增岗位需要办理特种作业证书时,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监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并登记备案;
6、部门内部不按以上规定程序对特种作业持证人员随意调整的,人力资源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重新办理证件的费用由部门自己承担。
第二章考勤及劳动纪律
一、后勤部门员工按照公司作息时间表按时出勤;生产部门、生产服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进行调节,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
二、各部门应设立专职考勤员,按时准确记录每天人员出勤情况,员工无考勤的一律不准计发工资。
所有考勤表应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三、员工劳动纪律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部门员工违犯劳动纪律未及时发现纠正的,部门负责人按员工违犯劳动纪律处罚标准的两倍处罚。
四、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纪律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部和工会办公室应协助人力资源部施行不定期劳动纪律抽查。
五、员工违犯劳动纪律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违者每人/次罚款10元,旷工每人/次罚款50元。
2.旷工实行叠加累计罚款。
旷工第一天罚款100元,第二天罚款200元,第五天及以上每天罚款500元。
3.上班时间不准在公共场所聊天、闲谈、大声喧哗、到无关部门串岗。
违者每人/次罚款10元。
4.上班时间不得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带孩子、干私活等。
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禁止酒后工作(特殊情况除外),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6.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分配的,视单方撕毁劳动合同,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在册员工(包括内退职工)不准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对首次违反本规定为同行业服务被发现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向同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图纸、信息资料、市场营销及泄露公司机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况从严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对因工作变动,岗位调整或离、辞职人员,所保管、使用的设备、器材、资料、信息及市场资源都必须如数交接,不准占为己有,不准人为破坏,不准故意销毁,不准带出公司,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
9、员工因为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①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不能及时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罚款100---300元。
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罚款200---1000元。
③工作不负责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损坏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500---5000元,行政警告处分。
④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企业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罚款1000---10000元,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⑤滥用职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5000---50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⑥贪污、盗窃、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移送法律机关处理。
六、劳动纪律名词解释:
(一)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以后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未到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休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上班的;
2.超过工作时间半小时上班的;
3.提前半小时下班的。
(三)开除
开除:
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严厉的处分(比如:
盗窃、打架斗殴、重大质量事故等)。
开除人员不需要各部门提报材料(有违纪记录),一般情况由公司以红头文件或便函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
(四)除名
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扣除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天数后,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职工累计旷工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不跨年度累计。
除名时,企业必须有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本人,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送达:
应由当事人在送达材料上签字或盖章,并写明收到文书时间(此材料单位存档)。
2、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函收据单位存档)。
(五)辞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六)自动离职
是指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自动离职有两种情形:
1.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擅自离去的;
2.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的。
职工自动离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职工赔偿或交纳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一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一)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劳动者未能上岗的。
(二)因劳动者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三)劳动者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伍仟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七)泄露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劳动者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劳动者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叁万元以上的。
(九)劳动者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伍仟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十)违犯《安全工作规程》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给用人单位或其他职工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应予以除名或开除的。
(十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考核结果等升降劳动者的工资,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十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十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用人单位解除聘用的。
(十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
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张贴公告和停发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界定为用人单位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张贴公告和停发劳动者工资的时间。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十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十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章请假
一、假期种类及时限
1.婚假:
婚假假期为3天。
男性超过25周岁,女性超过23周岁,增加晚婚假14天。
2.产假:
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5个月,公司规定为1年。
3.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与其配偶及父母两地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A.看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核定假期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路程时间,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4.病假:
员工患病治疗时应请病假,1天及以下由公司卫生室出具证明,1天以上由安丘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卫生室审查同意。
病假条一次有效时间为5天。
按程序审批后报部门考勤员,由部门考勤员每月25日前附考勤表一并报人力资源部。
A.患一般疾病一次请假不得超过5天。
B.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期超过半年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病历到人力资源部核批医疗期,对超过规定医疗期的职工,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处理。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分别是: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接部门通知后无故不上班者,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二条A款“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之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标准如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丧假:
直系亲属及配偶死亡,按规定给假3天。
6.工伤:
工伤需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劳动部门认定后方可按工伤办理。
7.事假:
事假不计天数。
员工请事假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严格审查。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车间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车间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勤部门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所有员工请假超过7天都须再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2、请假批准后,请假条必须交本部门考勤员登记保存,每月25号前上报考勤表时一并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并依此计发工资。
续假须本人到审批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社会保险
公司长期合同制员工一律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险金的代扣代缴工作。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各种社会保险随即停止。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每年调整一次(即:
每年的4月份)。
2009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标准为:
(一)公司领导
领导正职:
3188元领导副职:
2988元
总经理助理:
1988元中层正职:
1715元
中层副职:
1515元
(二)普通员工
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
1170元
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
1220元
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
1270元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
1320元
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
1370元
二、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
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9%:
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合同制以上员工)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全部由单位缴纳)。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
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全部由单位缴纳)。
公司合同制以上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金的认定、发放由工会办公室负责。
五项社会保险按缴费基数42%的比例缴纳(月缴费80多万元),其中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
例如:
中层正职共计缴费1715元×42%=720.30元/月(8643.60元/年);单位缴费1715元×31%=531.65元/月(6379.80元/年);个人缴费1715元×11%=188.65元/月(2263.80元/年)。
退休应具备条件
一、正常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
(2)、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3)、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现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
条件如下: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年条件:
①、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最早的档案记载年龄为准。
(2)待遇
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职工提前病退与正常退休在经济待遇上有所差别,每提前1年扣减基数的2%。
四、退职
①、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③、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五、女职工备案
(1)、从事“生产性岗位”工作的女干部,国家规定55周岁退休,备案后可50周岁退休。
(2)、从事“管理性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国家规定50周岁退休,备案后可55周岁退休。
备注:
暂摸底,具体政策未公布。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说明
为了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的知识,现将医疗保险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参保职工须知
(一)、参保职工患病时必须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公司卫生室和定点药店(有医保处标识的药店)就医购药,非定点医院的费用自理。
(二)、参保职工在异地(安丘市以外)居住的,应填写《安丘市异地居住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明细表,此表一式两份并贴一寸彩照2张。
(三)、参保职工如因公外出、法定假日或探亲期间,在异地患病住院(含参保职工异地居住人员),应由本人或亲属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市医疗保险处备案。
联系电话:
4255976、4263747
(四)、参保职工确需转诊治疗的,应到安丘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医务科办理转诊手续,由医院分管领导签字、所在参保单位盖章、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必须先办手续再转诊住院,(急症除外,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转诊手续不全的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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