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现状第二章 危险源辨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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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现状第二章危险源辨识
第二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符合性评价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对照(安全管理部)
安全证编号
(冀)MK安许证字〔2009〕0016
有效期
2010年11月27日至2010年11月27日
安全证内容
实际情况
单位名称
冀中能源?
?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煤矿
冀中能源?
?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煤矿
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许
可
范
围
井筒数
立井?
斜井?
平硐?
立井?
斜井?
平硐?
通风方式
水平
一水平标高?
?
m,二水平标高?
?
m
一水平标高?
?
m,二水平标高?
?
m
煤层
#、#、#
#、#、#
标高
?
?
米至?
?
米
?
?
米至?
?
米
单位地址
河北省?
?
市?
?
?
隶属关系
河北省国资委
生产能力
?
?
万t/a
?
?
万t/a
其他
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
水文地质类型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010年11月27日至2010年11月27日
2010年11月27日至2010年11月27日
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检查(安全管理部牵头)
注:
本章表中“实际情况”一栏按你矿的情况填写。
序号
条件内容
实际情况
存在问题字
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5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设立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与临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10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1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人员配备符合国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近期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内容没有缺项且与实际相符,符合国家规定。
13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采用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煤方式(条件复杂的要有论证意见),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15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少于20米,综采面此范围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它采煤工作面不得低于1.6米。
新建矿井巷道禁止使用木支护。
16
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按规定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17
矿井具备完面通用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包括反风道(轴流式风机能反转反风的可不设)和反向风门;小煤矿在2007年10月23日以后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18
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达到抽采指标
19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等:
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20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新水平、新采区移交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的防突专项验收。
21
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包括地面水池(或井下水源)和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22
根据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制定疏水、防水和防止地表水体溃入井下的防治措施,建立地面排水系统:
根据井下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建有井下完善的排水系统;
23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配备探放水设备,台数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按照、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带压开采设计及水文地质专家意见组织开采:
24
开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消防管路系统和自燃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25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26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齐全。
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
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27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28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9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30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31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
矿井各种地质、设计材料齐全、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32
符合国家新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强制性要求
第二节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瓦斯(通风区提供)
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冀煤安办(20)号《关于煤矿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复印件。
矿井的重大危险源之一:
高瓦斯矿井。
该矿不属于高瓦斯矿井,不列为重大危险源。
二、煤尘(通风区提供)
年月日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提交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矿井的重大危险源之二:
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
该矿不属于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不列为重大危险源。
三、煤层自燃(通风区提供)
年月日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炭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煤层自然发火期为个月。
矿井的重大危险源之三:
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矿井。
该矿不属于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矿井,不列为重大危险源。
四、矿井水(技术科提供)
年月提交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划分报告》复印件及电子版。
矿井的重大危险源之四: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复杂矿井。
该矿不属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不列为重大危险源。
五、煤与瓦斯突出(通风区提供)
年月日提交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复印件及电子版。
矿井的重大危险源之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列为重大危险源。
六、冲击地压(技术科提供)
矿井自投产以来从未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因此无煤层冲击地压倾向性。
矿井的重大危险源之六:
中等及以上煤层冲击倾向矿井。
该矿不属于中等及以上煤层冲击倾向矿井,不列为重大危险源。
第三节重大安全隐患的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评价该矿是否存在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表2-1 重大安全隐患的分析(安全管理部、调度室、机电区、通风区、瓦斯治理科、技术科、行办室、斯治理科可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章表中“实际情况”一栏按你矿的情况填写
评价内容
实际情况
结论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该矿年复核生产能力为万t/a。
截至到年月日,共生产原煤万t;最高月产出现在月,月计划万t,实际万t,未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未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制定有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能按计划检修。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井下劳动定员200人/班,最大一日的实际入井人数为140人,未超过规定人数。
2、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瓦斯检查员30人,数量能满足生产需要。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瓦斯检查地点、次数、方式符合《规程》第149条规定,未发现漏检、假检情况。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经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记录数据,无瓦斯超限情况。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缺项。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装备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按《规程》113条规定不需要设采区专用回风巷。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缺项。
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缺项。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缺项。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缺项。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缺项。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缺项。
有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无《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需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配备有2名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采掘面甲烷传感器的布置符合《规程》168、169、170条的规定。
2、传感器安设符合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矿井需要风量为1926m3/min,矿井总进风量为2127m3/min,矿井总风量能满足要求。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回风斜井回风,未出煤。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主要通风机型号:
K4-73-02N028F0、GAF28-18-1;备用通风机型号:
K4-73-02N028F0、GAF28-18-1。
在用与备用通风机为变频调速风机,通风能力满足同等通风能力要求。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矿井有时存在局部串联通风,有措施,且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均按正规设计形成了通风系统。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满足要求。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且无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情况。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风门、风窗设置符合《规程》118条规定。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装备有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该矿水文地质类型:
中等。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不存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缺项。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未出现过此情况,缺项。
7、超层越界开采的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无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无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无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未开采保安煤柱。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无冲击地压危险,缺项。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无冲击地压危险,缺项。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开采自燃煤层,编制有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按设计组织生产。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低瓦斯矿井,缺项。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开采自燃煤层,选定有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建立有监测系统、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措施。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有防范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开采自燃煤层,缺项。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无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情况。
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缺项。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等均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使用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均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1、低瓦斯矿井,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二级炸药,煤层采掘工作面使用三级乳化炸药,符合《规程》320条规定。
2、低瓦斯矿井,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煤层采掘工作面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符合《规程》320条规定。
3、使用的爆破器材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采煤工作面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缺项。
11、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单回路供电的
缺项。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矿井生产能力为35万t/a,采用双回路供电。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该矿为生产矿井,未进行改扩建,缺项。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缺项。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缺项。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缺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缺项。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缺项。
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缺项。
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缺项。
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缺项。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缺项。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缺项。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缺项。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缺项。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无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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