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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74号
校发〔2007〕74号
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2月5日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增强科研队伍的活力,促进学科发展,提升我校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一、学校设立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隶属人事处,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协调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相关学院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组织博士后的考核工作等。
二、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应组成由一名学院领导为负责人(以下简称“学院负责人”)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博士后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分工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详见《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试行)》)
第二条博士后招收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根据其经费来源分为三类:
(一)国家、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
(二)委托培养、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国家、省资助计划和委托培养、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我校享有的待遇和履行的义务相同。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除外)系国家正式职工,挂靠在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管理,其行政、组织、工资、待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我校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凡在国内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且获得博士学位不满五年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
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或者申请人特别优秀的,经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同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放宽年龄及毕业时间的限制。
二、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由于学科队伍建设需要,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名额须经过主管校领导特别批准。
三、一般不允许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少数在职人员经过原工作单位明确同意,使用大多数时间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经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一般应向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学位办公室出具的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已结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六)申请者本人科研成果(如论文、专著、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专利等)复印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
(七)国外留学博士申请作博士后者,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已工作的统招统分身份的博士,必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在职人员需提供全脱产证明。
三、一期出站博士后申请进行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必须提供一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四、我校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博管办负责,组织5~7位本学科相关专业的教授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答辩后,送江苏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以下简称“专家处”)审批并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五条博士后进站报到
一、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
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月者,博管办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博管办请假。
二、博士后凭江苏省人事厅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
第六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管理
一、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
合作导师应参与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指导研究工作进展,定期考核,并在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思想表现等提出评价意见。
二、合作导师所在学院要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使用仪器设备等)。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与合作导师的研究项目,也可结合学科条件、需要和本人兴趣自选课题。
四、为保证博士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进站时应与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签订《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制定博士后期间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博士后期间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报送校博管办备案。
五、博士后应定期作学术报告,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六、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学校将给予20%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和博管办同意,报省人事厅专家处批准,适当延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
延长期内的工资等经费开支由合作导师所在学院或博士后解决。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考核
一、博士后考核小组由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和该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一般不承担教学工作,博士后所在学院要关心和督促他们专心致志地进行研究工作,不可从事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商务、工程工作,应完成进站时签订的《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规定的研究课题。
二、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应大体拟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思路,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
由合作导师负责审核评议,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博管办。
三、博士后进站一年,其所在学院及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
由博士后本人填写《中期考核表》报博管办,并向博士后考核小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打算;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这一阶段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和奖励金挂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拟作退站处理。
四、出站考核
(一)博士后出站前1个月必须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课题,提交《出站研究工作报告》,同时填报《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考核表》。
(二)出站考核除考核小组成员参加外,也可邀请合作导师、博管办负责人或有关科研人员参加,与会人员可自行提问并进行评议。
(三)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优或良者方可申请留校工作。
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详见《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条例(试行)》)考核结果将作为博士后岗位津贴和晋升职称及其它奖励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博士后人事档案转交用人单位。
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如出站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暂停一次其第二年博士后的招收资格。
五、退站处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违反学术纪律;
2.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3.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4.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
5.中期考核不合格;
6.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考核不合格;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二)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可向博管办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要求,由博管办向上级部门提出退站报告。
凡退站处理人员,自上级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一切经费,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相关待遇,办理离校手续,不发给博士后证书,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或退回原单位,住房按有关规定退出,其配偶及子女退回原地。
情节严重者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工资,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
第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拨给,省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省人事厅拨给,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原单位承担。
二、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和其所在学院共同筹措。
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资助。
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应积极出台有关政策,鼓励导师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
三、为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合作导师应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研究经费。
在站博士后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
博士后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四、博士后日常经费专款专用,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博管办有监督检查权。
五、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博管办每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和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
六、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日常经费用于学校博士后管理和建设。
七、博士后日常经费超支的,超支部分的经费由个人承担,或由合作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筹措。
八、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从报到工作之月起薪,原则上满24个月停发工资。
行政、工资、医疗关系均已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其工资(含职务工资、各项补贴等)、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岗位津贴;行政、工资、医疗关系均在原单位的博士后,根据与其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工资、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岗位津贴。
九、对于两地分居的博士后可享受分居补贴300元/月。
十、博士后的校内岗位津贴按国家、省有关部门政策执行,和我校博士后有关考核办法执行,博士后出站考核奖励见《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条例(试行)》。
第十条博士后出站管理
一、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博士后需将《出站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提交报博管办,送省人事厅专家处审批后,办理出站手续。
三、博士后期满离站或要求流动到下一站的博士后,需在期满前二个月到校博管办领取有关表格并认真填写。
四、申请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向合作导师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考核审查通过后,报人事处。
五、联系去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后,报博管办,送省人事厅专家处审批。
六、博士后进站前已同有关用人单位签订有协议的,出站时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分配。
七、博士后离站前应将博士后期间的《出站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交博管办,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还需将《出站研究工作报告》交校图书馆。
八、留江苏省工作的博士后凭江苏省人事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报到。
九、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十、博士后凭已办完出站手续的“离校单”,到博管办办理离站手续,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十一、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十一条博士后职称评审
一、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与我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同时进行。
博士后在站时间满一年后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评审条件参照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执行。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能认真地、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不仅按时完成研究课题,并且取得出色成果,考核为优或良者,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申请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博士后住房
一、单身博士后或配偶(子女)未同行的博士后安排公寓住房的单间或者集体宿舍的单间住房;配偶(子女)同行的博士后安排两室一厅住房,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学校的房源情况,可以同意博士后承租校外住房,学校给与适当补贴(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另定)。
户口在本市并有固定住所的博士后不安排住房,按照距离学校的远近每年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
三、博士后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时从住房中迁出。
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住房租住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四、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
进、出站均应查验所有设施,离站时应主动通知学校检查住房家具及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五、博士后住房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等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三条博士后户口、配偶及子女
一、博士后(统招)本人在我校工作期间,凭江苏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在南京市公安局办理南京市户口准迁证。
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办理暂住户口。
二、博士后的配偶若随博士后流动,根据本人条件,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安排临时工作,(按原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并享受学校同职人员的生活、福利、奖金等待遇)并与原单位协商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不超过博士后工作期满日期。
借调期间,配偶的职称、调资、医疗等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
博士后配偶如非国家正式职工,其工资按临时工资标准计发。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由学校安排,收费标准与本校职工相同。
博士后子女入学,由博士后本人凭人事厅介绍信与南京市教育局联系安排,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所需费用由博士后本人解决。
四、博士后子女医疗费、独生子女福利待遇等,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按我校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博士后短期出国交流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
若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校博士后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和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出国期间,国内生活费用停发(参加国际会议除外),国外费用自理。
二、博士后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批准期限30天,则作退站处理,并按协议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口转人才中心。
四、在学校办理出国手续只适用于人事关系(档案)转来我校的博士后。
第十五条和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
一、为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鼓励相关学院与已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或下属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
二、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负担。
根据实际使用学校资源的情况,合作企业应向学校提供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支配,其中的50%用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的指导业务费用。
三、企业博士后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企业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除提供必须材料外,还须向博管办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四、相关学院及企业工作站有关专家共同组成企业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博士后业务及科研工作的考核。
企业博士后选题应结合企业急需解决的科研课题。
五、企业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由企业提供,企业要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和生活条件,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成果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外国籍博士后
一、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可接收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二、外国籍博士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应与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书面商定好进站后的科研要求、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等事项。
报校博管办审核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专家处审批。
三、外国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仍按国内博士后的标准拨给。
外国籍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发给。
四、外国籍博士后自行负责来去旅费、探亲、旅游、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
五、外国籍博士后配偶可随行,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工作问题。
但可根据其本身条件和工作单位需要,协助安排。
六、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七、外国籍博士后的有关涉外工作由海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八、外国籍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其出入境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
若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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