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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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会议讨论文件
附件一:
门头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门头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培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区设立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原各类促进就业培训经费,统一并入区级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劳动力范围:
本区户籍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本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本区户籍复退军人、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内的本区户籍在职职工、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
取得区人力社保局颁发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批准承担职业培训项目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我区职业培训补贴中所覆盖的等级及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中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准。
其他培训项目以区人力社保局认定项目为准。
第五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享受市级培训补贴政策人员,执行市级补贴政策;我区其他符合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按照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本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每年可依照政策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条适用原则
(一)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应优先申请市级培训补贴,各相关单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培训。
(二)各相关单位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需委托区内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培训计划制定
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岗位需求及培训计划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科,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统一规划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二章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资格审查
各相关单位、驻区企业组织培训前,应核验拟培训人员的参训资格。
对符合培训条件的,应依据培训内容留存其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培训组织
(一)职业技能培训
各相关单位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收齐参训人员相关材料,将材料交至承担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核验培训人员的参训资格后,向区人力社保局上报开班申请。
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定点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书》并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
(二)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与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并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
(三)订单式培训
针对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发的就业岗位以及驻区企业拟招聘岗位开展的各种“订单、定岗、定向”培训,需依据培训项目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与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按照招工岗位需求人数120%-150%的比例组织拟招用人员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四)岗前实训
我区重点扶持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在开展理论及实操培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展20个工作日的岗前实训。
企业提交教学计划,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与参训人员签订《实训协议》并组织实训。
实训期满后,企业应在实训人员中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创业培训
我区各相关单位组织创业培训,需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由培训机构负责指导学员进行创业计划书的撰写并对学员进行后期的跟踪指导,对学员的成功创业给予技术支持。
(六)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培训内容及需求对开班申请做出回复。
同意开展的,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针对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公益性就业岗位上级主管部门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与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并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
第十条培训实施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
(一)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
(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在后续跟踪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二条就业信息采集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定点培训机构应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帮助参训学员实现就业、自主创业,及时采集培训学员的就业信息,留存就业证明材料。
第三章培训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培训奖励补贴:
区级对我区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级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元的培训奖励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我区户籍其他未就业城乡劳动力、我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我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我区户籍复退军人、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参加由各成员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区级按照等级培训合格人员(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每人800元、不合格人员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非等级培训按照合格人员(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每人400元、不合格人员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就业的,再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岗前实训补贴
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实训,实训期间的实训补贴按实际参训人数,由区级按照等级培训每人600元、非等级培训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企业实训补贴。
经过培训与实训后成功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
门头沟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市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本区其他未就业城乡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创业合格证书》的,区级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培训后创业成功的,区级再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4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补贴
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对本区户籍城乡劳动力开展素质提升、就业意识引导类培训,区级按实际培训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每人、每天50元标准补贴。
第十七条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技能培训补贴
区内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我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区级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第十八条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符合市级政策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承担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和培训天数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培训情况统一支配。
第四章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时间
(一)申请享受市级职业培训补贴的,由承担培训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市级文件要求,于每季度末20日前(第四季度11月1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科提出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与市级培训补贴资金同时申请。
(二)申请享受区级职业培训补贴的,由承担培训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至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科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培训奖励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奖励补贴申请;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奖励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1);
3、《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
(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含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订单式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2)或《订单式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3)或《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4)或《创业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5);
3、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明:
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需另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复退军人需提供复转证明;随军家属需提供随军证明;本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4、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还需提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技能培训协议书及参培人员花名册;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书;
5、鉴定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或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结业证书花名册》或《创业培训证书管理表》;
6、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证明:
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创业成功人员还需提供创业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岗前实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岗前实训补贴申请;
2、《岗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6);
3、《岗前实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
4、企业与参训人员签订的《实训协议》;
5、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和企业与参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素质提升类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培训补贴申请;
2、培训人员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
3、专项培训实施方案;
4、《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8);
(五)申请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2、用工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8);
(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生活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请;
2、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特殊身份认定情况页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需提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生活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9);
4、《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0)。
第五章经费审批
第二十一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按比例对参培学员进行抽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名单、培训项目和学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培训补贴申请,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无异议的,向定点培训机构下达资金批复,拨付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培训机构应规范学员的培训管理,建立学员管理制度,为每位参训学员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结果、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区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定期的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和档案管理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补贴标准目录》、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程序、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如遇国家及北京市政策调整,以国家和北京市政策为准。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9日
附件1: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奖励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2: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3:
《订单式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4:
《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5:
《创业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6:
《岗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件7:
《岗前实训人员花名册》;
附件8:
《培训人员花名册》;
附件9:
《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生活补助申请明细表》;
附件10:
《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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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 加强 职业培训 促进 就业 工作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