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安全卡控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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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管理安全卡控措施
第一部分放行列车条件关键环节卡控措施
第1.0.1条施工负责人和各区段作业负责人必须按当日核定的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项目和影响范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保证驻站联络员、现场电话员、防护员等安全关键岗位和所涉及到施工的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到位。
第1.0.2条列车限速必须满足Vmax≤45km/h时,允许进行线路准备作业,扰动的线路状态符合《安规》第2.1.12条和第2.1.15条规定,严禁扩大施工准备作业范围。
安全员和工长必须不间断的进行检查。
第1.0.3条封锁中各区段线路放行各种施工车辆时,安全员和各区段作业负责人认真检查,必须保证枕底道碴串实、线路平顺,轨枕和连接扣件暂时上不齐的允许每隔2空1,通过的车辆必须限速Vmax≤5km/h。
第1.0.4条封锁开通线路时,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全面复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做到料具不侵限,并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员检查确认后,方可通知工地防护员撤除移动停车防护,设置减速防护信号,开通线路。
第1.0.5条更换道岔时,施工负责人必须确认岔心心轨与尖轨顺向一致;必须与电务、车站联合进行联锁试验,确认无误。
第1.0.6条达不到放行列车条件,必须坚持“宁晚勿放”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下令盲目开通。
第1.0.7条开通后的限速地段,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请求维修“天窗”,保证线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
第1.0.8条收工前安全员对限速地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后交夜间巡守人员。
夜间巡守人员每3小时(快速列车通过地段每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设备故障,必须先防后排。
第1.0.9条“真空”地段线路保养必须安排巡养组检查保养。
第1.0.10条各工序交接的线路必须由工程队安全员检查验收交接,确定责任班组。
第二部分:
两车运输安全管理控制
(一)工程车辆运行
第2.1.1条工程列车发车前,施工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必须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列车路料装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责成调车长、检车员对工程列车车辆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及制动机试验后,调车长认真核对调度命令,并向本务司机讲清运行中注意事项,方准发车。
第2.1.2条工程列车(龙门架车)属超限跨装列车,必须按路局超级电报规定的线路轨道运行,当遇有变更股道时,运转车长、押车负责人必须立即提醒司机。
同时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5.10条规定。
第2.1.3条所有工程列车在进入施工封锁区间时,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5.11条规定。
第2.1.4条现场施工结束后,安全员和副队长必须对各部锁定及其它有碍行车的各部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到站停车后进行复检,严禁带隐患盲目开车。
第2.1.5条宿营车转移必须由副队长以上人员负责押车,按照《工程车辆转移安全检查卡控表》执行,并电传段调度。
发车前安全员必须检查门窗是否锁闭牢固,火源点是否熄灭,填记好检查记录,交由副队长签字确认。
第2.1.6条宿营车在运行中严禁使用蜡烛照明,严禁使用锅炉取暖。
第2.1.7条长轨列车运行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5.9条规定,同时必须由副队长以上人员负责押运,确保运行安全。
第2.1.8条K车卸碴时卸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4条规定。
第2.1.9条K车押车人员必须定期向运输车间汇报车辆状态,每次K车在现场(采石场)发车前,必须认真检查碎石装载情况,发现偏载,立即通知有关人员马上处理,否则严禁运行。
同时必须严格监控k车运行状况,站停时检查车辆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1.10条K车卸车后押车人员必须检查有无漏卸的车辆或没卸完的车辆,将卸车情况向卸车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汇报;发现k车偏载严重或卸下的碎石刮车,危及行车安全,必须果断通知运转车长或卸车负责人立即处理,未消除危急,不得动车。
(二)自轮运转设备
第2.2.1条大型养路机械
(1)在运行前,队长必须亲自或安排专人检查车辆安全状态,同时机长对本车的制动系统、折角塞门、气锁、捣固装置的安全锁定装置、安全绳、油位等有关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试风试闸,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各车联挂运行时,牵引车司机与各动力车司机必须经常用对讲机保持联系,通报前方信号开放情况以及提出加速、减速或制动的要求。
(3)、严禁超速运行。
遇天气不良或了望条件差和线路状态不良的地段,必须降低运行速度。
(4)、机械车在封锁区间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5)、大型机械车辆在基地或施工现场调车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根据与站方确定的调车作业方案,调车负责人及时向各有关人员布置作业计划和注意事项。
无调车计划单,严禁调车作业。
(6)、调车作业计划下达后,中途严禁随意更改。
如需变更,必须由调车负责人将变更内容向车站值班员申请,重新下达调车作业计划单后再开始调车。
(7)、调车时前方车司机负责确认信号,司机动车必须严格按照调车人员、扳道员的手信号或调车信号操纵车辆。
情况不清时,及时用无线列调电台与车站联系,严禁臆测行车。
(8)、大型机械长途挂运时,必须由副队长负责行车安全,运行前,机长负责检查本车的装载及与相邻车的连挂、各作业装置的锁定情况,并确定各操作手柄处于连挂状态。
(9)、运行时,每车必须设两名押车人员,严密监视本车状态。
在站内停车时,押车人员要下车检查轴温及制动闸瓦的情况,并巡查全车。
(10)、在列车运行时,押车人员一旦发现走行系统有异响或制动缓解不良时,必须立即用对讲机通知押车副队长,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11)、大型机械进入区间作业,必须根据施工封锁方案进行安排。
(12)、大型机械在收放工作装置时,在没有确定邻线有无列车通过时,机长严禁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
第2.2.2条轨道车
(1)、轨道车在车间发车前必须由车间主任、轨道车班工长对车况状态进行联检合格后,方可出库上道运行。
(2)、轨道车司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次作业标准及出库前、站停时、回库后的“三检制”,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在施工现场每天发车前,司机在确认车况状态良好的基础上由副司机向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申请命令,严格执行“四确认”制度。
(3).轨道车在运送笨重大型机械设备或远距离运输超过100公里以上,车间主管人员必须添乘跟车,轨道吊车吊大件作业,车间主任及安全监控人员必须到现场跟班指导作业。
(4).轨道车运送材料机具时,料具所属单位安全员必须汇同轨道车司机检查装载物是否捆绑牢固,严禁超重超限偏载。
(5).轨道车挂运平板车接送工人上下班,工程队安全员每天必须检查平板车的端板、侧板、锁定部件是否齐全,护栏是否牢固,车上人员是否安全乘坐。
(6).在各站停留过夜时,车上必须有一名司机留守并按规定设置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
(7).轨道(吊)车在运行途中因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按《轨道车管理规则》5.0.18号规定处理。
(8)、轨道(吊)车装卸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指挥吊装、轨道(吊)车司机、助手要熟知常用吊装物品及设备重量。
(9)、装卸作业时,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与吊车司机、助手及吊装指挥者交待施工作业环境、工作条件、吊装物品的重量及外形尺寸。
(10)、严禁跨线路装卸,装卸作业结束后,吊装指挥者必须检查吊臂是否收起放好,收回支腿是否收起并锁定好。
(11)、添乘干部必须监督司机第一钩试吊离0.2m时,做刹车试验,确认良好方可作业。
同时监督司机及助手必须严格执行“九不吊、七禁止”制度。
(12)、轨道起重车在不能保证稳定的不良线路上或道岔辙尖上严禁停放和进行起吊装卸作业。
(13).在同一线路上有两台起重机共同作业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指派有经验人员统一指挥,同时各起重机吊钩间距离不得少于5m。
第三部分九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控制
第一节路料装卸车安全控制
第3.1.1条路料装卸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向卸车人员交待清楚装卸车的安全注意事项,需要进行吊车配合装卸时卸车负责人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对吊车及索具进行安全检查。
第3.1.2条路料装卸完成后,卸车负责人及监控干部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对装卸的路料是否合乎装车(卸车)标准,是否有无超限(侵限)处所、捆绑是否达标、捆绑绳索是否收好、车门是否全部捆好、车辆联接处无问题,方可发车。
第3.1.3条装卸车负责人必须按规定佩带标志及对讲机。
卸车人员上车时,不能在车下向车上扔料具,列车走行时,人员站稳扶牢,不准坐在车帮上。
第3.1.4条严禁在路料列车没有到达卸车地点前,将车门或捆绑绳索打开,任何人员不准在两线间及车辆联接处下车,没有卸车负责人的命令任何人不准提前打开车门或解开绳索。
第3.1.5条打开车门前各车负责人必须确认卸车地点有无行车设备,各车负责人必须组织车上人员闪开车门位置,打开车门时必须观察脚下是否有障碍物,防止打开车门后路料落下。
车门打开后,撤下挂绳人员要注意车上散落的路料,在车上负责挂环人员必须把小门上的两个挂环全部挂上、挂牢,没有挂环时用铁线捆牢。
第3.1.6条每次移动车辆前,各车负责人要及时组织清理侵限路料,整理车上的偏载路料,钢轨、枕木、块石等笨重路料禁止边走边卸。
卸后安全员必须检查路料是否侵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1.7条卸混凝土轨枕时,移动车辆前,车上人员要及时处理不牢固的混凝土轨枕,要站在摆放稳固的轨枕上,防止轨枕塌落。
人力卸车时,车下撬枕木人员要站稳,绳套结实、牢靠,防止滑倒。
第3.1.8条区间列车推行时,最前端的领车人要随时注意线路前方情况,注意瞭望信号,随时通知司机,通过道岔时必须确认进路是否正确。
第3.1.9条K车卸车前,负责人要组织卸K车人员对线路用碴量;电杆、道口、桥梁、等位置进行调查,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卸车时,调车长与司机加强联系,向司机交代清楚卸车位置、速度,车速控制在5—10公里/小时以内,超过一律不准卸车。
2、曲线地段卸车,要事先做好调查,调车员要提醒司机禁止在曲线地段调速,使列车匀速运行,防止卸成土堆,造成超限和碎石埋没钢轨造成事故。
3、发现K车有故障时,要及时摘交车辆部门修理,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4、卸车时,要坚决执行“七不卸”:
(1)区间卸车时间不足时不卸。
(2)天黑光线不足时不卸。
(3)列车超速时不卸。
(4)风压不足时不卸。
(5)道口、道岔、钢桥面上不卸。
(6)一侧补碴不卸。
(7)配合倒眼人员工具不足时不卸。
4、卸车后,必须配备足够的清理侵限人员,随时清理侵限路料,施工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车门、车辆各部位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且及时检查有无超限处所,如有立即组织工班人员处理,确保石碴不得侵入限界。
第二节防止施工刮撞列车安全控制
第3.2.1条凡是在施工中有可能刮碰行车设备施工机具、设备(如回填车、捣固机、工程车走行轨过电务设备等),在作业前必须进行施工调查、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控,作业中施工负责人、监控干部必须亲自把关(或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施工安全。
,作业后必须设专人检查。
第3.2.2条凡是作业中有可能侵入邻线的施工(如线间距不足时使用回填车作业),必须(有垂直“天窗”)联系彻底确认邻线没车时设专人防护后,方可施工。
否则禁止施工。
第3.2.3条为防止各种施工设备、机具在施工过程中被列车刮、撞。
要求各工程队在开工前必须按对各种施工工具、小型施工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3.2.4条每项工程开工前,工程队必须根据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按照编号统一发放到施工班组,各工班工长指定专人负责工具出入库。
每日工班的工具必须由工长(或安排专人)负责清点并登记,缺少必须追查原因并经工长确认。
第3.2.5条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或施工设备在下道时,必须在人员下道的同时将自己所负责的工具、设备撤出到道床边坡以外。
同时必须对负责的施工料具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所有作业工具及材料,作业间休或暂时不用时必须统一摆放在路肩上,严禁放在线路中心内或两线间。
第3.2.6条单轨车、小型施工设备的使用(抢险、紧急处理除外)必须在专人防护的情况下,经与车站电话员联系得到许可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要按规定设好防护,配有足够的跟随人员在列车到达前及时撤出线路。
第3.2.7条小型液压捣固机下道时必须满足限界要求,选择稳固处所,下道架支腿要架实,要停放稳固并加锁,苫布要捆绑牢固,指派专人看守,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第3.2.8条机具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机具及附件出现故障必须停机到线下维修。
第3.2.9条使用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包括雇佣的机动车辆,必须指派监控人员负责监督检查使用中的安全。
在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有上部设施下作业穿行时,必须请求相关部门配合,配合人员不到场不准作业。
在靠近线路时必须在线路坡角以外安设防护绳,防止机具刮碰。
第3.2.10条各种施工的料具散摆必须保证行车安全,除线路扣件、胶垫、大小垫片(成捆的不准摆放)外,其他施工料、具一律不准摆放在线路中心和道床边坡上。
第3.2.11条施工现场的防护员必须在来车前负责检查自己防护范围内的人员、料具是否下道,工具是否撤出安全位置,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提出,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节防止施工刮断电缆安全控制
第3.3.1条工程队必须在施工前根据施工项目影响范围,与电务、水电、铁通、联通、电信等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书》。
施工前必须要求设备管理单位在作业前提供管、线、缆准确位置走向、埋深的书面资料,施工负责人必须并派人现场跟踪检查确认。
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向作业人员交代清楚。
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协议要求,对设备管理单位的管、线、缆、杆在施工范围内负有施工安全保护责任。
桥梁施工作业
第3.3.2条桥涵作业在线路两侧和站场施工前,必须预先进行光(电)缆的位置挖探,挖探要求为以基础坑或桥涵中心里程为基准,向线路两侧横向下挖探沟,探沟挖深至少为1.5m。
站场挖探要求延站场纵向挖探,横向10m间隔。
施工区段光(电)缆位置和走向确定以后必须有明显标记。
第3.3.3条挖探光电缆沟作业必须在设备所属单位监控人员的监控下进行,无监控人员在场不得进行作业。
第3.3.4条挖探光电缆必须人工进行,禁止动用机械车辆作业。
作业时要小心谨慎,当挖至光电缆位置时不得用镐刨土。
第3.3.5条对于光(电)缆的埋设深度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时,施工队(项目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光(电)缆的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3.3.6条机械取土的车辆操作人员,必须在持有施工取土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交底,听从指挥人员口令进行。
无交底,无作业指挥人员,无监控人员,严禁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取土作业。
对发生挖(推)电缆的操作人员按严重两违处理。
第3.3.7条对施工光(电)缆技术交底必须交到施工负责人、工班长(作业组长)、铲车司机、现场监控干部以及相关的驻站联络员,否则不许施工。
第3.3.8条使用挖掘机、铲车要坚持“五不动车规定”
(1)没有填写设备申请单并批准不许动车。
(2)当日作业没有施工负责人批准不许动车。
(3)监控干部、防护员、领车人员、产权单位监控人员缺一人不到场不许动车。
(4)车辆设备状态不良不许动车。
(5)作业周围环境不清不许动车。
线路施工作业
第3.3.9条线路施工至光(电)缆处,工程队必须提前通知光(电)缆设备管理单位,与各设备管理单位联合调查,现场标明位置,确定出走向。
在行车单位组织的施工例会上,必须向各设备管理单位讲清作业要求,并要求作业时派员监控否则不许施工。
第3.3.10条施工负责人对光(电)缆的正确位置(包括坐标及埋深)要提前调查清楚,不准臆测行事,盲目施工。
在队级施工例会上,重点强调,责任落实到人,派专人指挥、监控。
第3.3.11条对于光(电)缆的埋设深度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时,工程队必须与相关部门共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光(电)缆的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3.3.12条更换道岔施工时,光(电)缆的分布坐标不清楚,埋设深度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时,严禁使用铲车进行作业。
可以利用铲车进行作业时,要向司机下达交底,并派专人指挥、监控。
第3.3.13条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向施工负责人交待光(电)缆里程位置、埋设深度,施工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设置明显标志;对大型站场改造、道岔更换在技术交底必须绘出光(电)缆位置和埋设深度平面图。
第3.3.14条光(电)缆技术交底要交到施工负责人、工班长(作业组长)、铲车司机、现场监控干部以及相关的驻站联络员。
第3.3.15条使用挖掘机、铲车进行土方作业前必须报请主管段长同意,并在调度登记备案。
第四节防止工程车辆溜逸安全控制
第3.4.1条所有施工的工程车辆在车站或区间停留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运〔2006〕第145号文件规定。
同时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车临时停留两小时之内可不止轮,但车上必须有人看守。
(2)工程车辆在车站或其他线停留过夜时,双向止轮,手闸制动数应不少于停留车组数的四分之一。
线路坡度超过2.5‰至6‰的地段,在坡道下方连续防溜止轮辆数应达到停留车组数的百分之五十。
超过6‰以上坡道停留的工程车辆,除在坡道下方采取防溜止轮外,应拧紧规定的手制动机轴数。
停留过夜车辆前后各20米处设置停车信号牌(夜间红色反光牌)。
第3.4.2条基地停留工程车辆的规定
(1)工程车辆到达基地后,解体倒调作业,除本务机车牵挂车辆外,线路坡道不超过2.5‰,对停留车辆两端采取止轮措施,手闸制动数应不少于停留车组数的四分之一。
(2)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车、内燃吊车以及其他类型作业车,停放时必须停留在固定线路上,双向双侧止轮后车上可不设人看守,禁止停放在线路坡度超过2.5‰的坡道上。
(3)线路坡度超过2.5‰至6‰地段,临时停留的其他工程车辆,可在下坡方向双侧止轮,手闸制动数应不少于停留车组数的四分之一;长期不动的车辆在坡道下方连续防溜止轮辆数应达到停留车组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保证就地制动。
第3.4.3条宿营车在临时便线或其他线路停留的防溜规定
(1)转线前的车辆必须经过车辆部门检查确认许可后,主管段长必须亲自过问责任落实到段设备科派专人负责车辆走行部分,工程队长亲自负责车辆装载检查,对发生偏载和捆绑不符和要求的必须进行倒装,保证转线及运行安全。
(2)对新铺的便线,拨移的便线头尾,要对轨距、水平、高低做认真的检查。
曲线地段及个别薄弱地段上齐轨距杆,枕下基础垫牢稳固。
(3)凡是转线工地对不符合运行的车辆,必须把车号及原因报段设备科,以便对车辆做进一步鉴定,严禁带病车辆上道运行挂运。
(4)宿营车长期停留在线路坡道不超过2.5‰时,双向双侧用铁鞋或木鞋、掩木做好防溜设置,木鞋用铁线捆绑在钢轨上,防溜止轮辆数应达到停留车组数的四分之一。
线路坡度超过2.5‰至6‰的地段,在坡道下方连续防溜止轮辆数应达到停留车组数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止轮铁鞋必须达到一半、其他可采用木鞋)。
坡道下方距停留车5米之内须安设防溜枕木或脱轨器,长期不动应定期检查,防止丢失后发生车辆溜逸。
(5)线路坡度超过6‰以上坡道,可在下坡方向双侧用铁鞋或木鞋做好防溜设置,木鞋用铁线捆绑在钢轨上,每辆台车用防溜枕木(枕木挖槽用铁线捆绑在钢轨上)辅助止轮。
防溜止轮辆数应达到停留车组数的百分之百(其中止轮铁鞋必须达到一半、其他可采用木鞋),坡道下方距停留车5米之内须安设防溜枕木或脱轨器,长期不动应定期检查,防止丢失后发生车辆溜逸。
(6)宿营车辆推入便线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分组拉空,并立即采取止轮措施。
(7)宿营车停留站线时车列两端设置停止信号牌(夜间红色反光牌)。
(8)线路坡度超过20‰及以上坡道,宿营车辆禁止停放。
第五节防止施工作业联电安全控制
第3.5.1条各工程队必须在施工作业前组织职工学习轨道电路的原理、构造、性能、作用及施工时注意事项,对三新人员和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严禁单独在易联电的部位作业。
必须选配有经验的人员在易联电的部位作业
第3.5.2条凡是材料部门在轨道电路上施工的路料(如大胶垫等易联电材料)必须经铁道部权威部门检验批准的安全合格证组织进料。
使用前必须进行二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5.3条所有机械设备(包括捣固机、夯拍机、发电机、轻型车辆等)、所有工具(包括单轨小车、起拨道器小车及手柄、起拨道器手柄、扳手套管、撬棍、支距尺、活口扳手等)必须安设绝缘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绝缘防护装置状态,确保绝缘状态良好。
第3.5.4条上道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机械、工具等绝缘装置是否完整,状态是否良好,绝缘装置破损或不良的机械及工具禁止在作业现场使用。
第3.5.5条影响轨道电路和在有电缆地段进行作业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并保持与现场3-5分钟通话一次,凡是办理接发列车信号时,应及时通知现场停止作业。
第3.5.6条严禁在绝缘接头夹板范围内起拨道。
撬棍、起道机、压机手柄严禁搭接跳线和轨距杆。
第3.5.7条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和站内拨移钢轨及跨线作业,必须在“天窗”内进行作业,或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准进行。
第3.5.8条线上钢轨、辙岔焊补作业必须在“天窗”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好驻站电话员和现场防护员。
第3.5.9条作业中必须做到“四不联”:
(1)两根钢轨不能联。
轨道电路上左右两根钢轨、绝缘接头处前后两根钢轨、道岔危险区相邻两根钢轨,都不能搭联任何金属工具。
(2)凡是用绝缘设备隔开的线路设备,都是不同的绝缘区段,不能和任何导电工具搭联。
(3)两股电线不能联(引接线),凡是两根并行的电线,都是组成电流封闭的回路,所以中间不能用金属搭联。
(4)电线路(引接和跳线)与钢轨和钢轨联接零件不能联。
第3.5.10条严禁在取送工具、抬运钢轨、辙叉及金属料具时搭接两股钢轨及绝缘接头、引入线及轨距杆,拨移钢轨时严禁钢轨搭接两股钢轨及电务连接线。
禁止将金属尺、铁线等易导电较长物品拖放在地上。
第3.5.11条机械设备(包括捣固机、夯拍机、发电机、轻型车辆等)通过岔区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承认,在指定时间内通过。
第3.5.12条站内推行单轨车(吊轨车、机具)时,必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工长必须明确走行路线,并在指定的线路上推行,经过绝缘接头和极性绝缘接头时,必须采取防联电措施。
在道岔区段轨道电路附加绝缘处,不许推送单轨车,必须推送时,现场防护员必须与车站驻站联络员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3.5.13条无缝线路施工卸长轨条时,钢轨与电务继电箱导接线接触部位必须垫绝缘胶垫或采取其它防联电措施。
第3.5.14条方正和更换轨枕及捆扎枕木头时,要防止轨道电路送电端和受电端的引入线连电或断线。
严禁将撬棍、捣镐、石碴筛子等金属物品和工具,放在引线上。
第3.5.15条在绝缘接头、极性绝缘接头处打道钉时,道钉头部严禁碰到夹板;松卸螺栓或拧紧螺栓时,严禁将扳手搭在绝缘另一端钢轨的螺栓上,避免通过铁垫板和轨底造成钢轨接头连电。
第3.5.16条在道岔区域使用起道机时,严禁将起道机放在绝缘接头及电务导接线处。
第3.5.17条检查线路时,严禁使用中间没有绝缘材料的金属道尺。
第3.5.18条使用D梁施工的单位现场必须配备兆欧表,必须设专人对轨底与横梁等易联电部位进行检查。
D梁横梁与轨底间必须垫标准的绝缘胶垫,扣板与轨底连接处必须使用标准的不易串出尼龙塑料垫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复紧螺栓,防止胶垫及垫片串出,发现破损立即更换。
第六节防止涨轨跑道安全控制
第3.6.1条夏季施工各队必须设专人(当站线较长时必须留有足够人员)对行车设备(线路)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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