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健康技能竞赛考试大纲妇女保健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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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技能竞赛考试大纲妇女保健部分
妇幼健康技能竞赛考试大纲----妇女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
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
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
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管理: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管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妇女与健康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
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
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
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
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
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
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
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
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
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
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
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
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
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
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
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
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
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
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
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
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
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
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
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
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儿童与健康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
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5.发展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加强儿童潜能开发。
原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2.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3.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的妇女儿童健康差距,促进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
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2/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4‰。
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13‰。
(二)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4)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
(7)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
(8)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
(9)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
(10)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11)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12)控制儿童常见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
(13)控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
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14)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1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
(1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
(1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9)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21)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22)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
(23)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
(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达到建设标准。
主要任务:
(一)保障母婴安全。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并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
加强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
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落实危重孕产妇评审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
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
提高农村地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防治出生缺陷。
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
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广泛开展婚前保健和咨询指导,推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完善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服务质量。
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
指导城乡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预防神经管缺陷。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
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
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网络,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现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
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规范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完善妇女医疗保障,逐步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纳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
(四)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
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
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强化流动儿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
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的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常用药的儿童用法用量。
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
加强预防儿童伤害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社区提高儿童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
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心理康复等服务。
加强对铅、镉等重金属污染危害儿童健康的监测和救治。
(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
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
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深入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改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
提高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六)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
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和巨大儿的发生。
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干预。
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
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
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
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保障措施与组织实施:
(一)健全妇幼卫生法律法规。
根据《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两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健全监督、评估制度和工作规范。
推进母婴保健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
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
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扩大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增加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探索建立流动妇女儿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机制,促进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三)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健全以乡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应的功能定位,完善机构建设标准。
加强国家级妇幼保健中心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
加强妇女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置妇产科和儿科,建设省级和市级儿童医疗中心,合理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开展预防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绩效考核,促进内涵建设,逐步健全设置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齐全、运行高效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五)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
以满足妇女儿童卫生服务需求为基础,研究制订妇幼卫生专业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
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重点专科建设,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
通过高等教育、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妇幼卫生专业人才。
强化助产士教育,探索加强助产士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建立国家级妇幼保健远程教育系统,对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队伍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
将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以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以及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六)推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加强妇幼卫生信息规范化建设。
加强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推进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不断丰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内涵。
完善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加强妇幼卫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不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利用水平,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和两纲监测评估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七)加强科学研究。
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协同科研攻关,加强对妇女儿童重大健康问题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为循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鼓励妇女儿童疾病防治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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