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课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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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课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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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课作业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又称法律科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理学:
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3.规范性调整:
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4.法: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
5.法的价值:
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6.法系: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思考题
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答: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理学与其他法学的法学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的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
2.如何理解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答:
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每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客观上都要求有相应的、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二)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浑一到分化的过程。
(三)随着社会调整的发展,调整中的社会性因素、人的意识因素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3.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答:
法的本质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全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
统治阶级将全体代表的共同意志上升为法律。
第二个层次:
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表现为自由和纪律。
第三个层次:
法律上的自由和纪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1.社会主义法是如何产生的?
答: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在推毁旧法体系基础上产生的。
第三,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2.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之间的关系?
答: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
“一国两制”与解放前中国存在的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3.社会规范调整的特点有哪些?
答:
法律调整的特点:
(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社会规范有多种,各有其调整特点。
社会规范调整的总的特点有:
它是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至少有一种有强制性;违反它要受到谴责或制裁。
4.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成几个阶段?
答:
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经过法的创制,法律、法规被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法律调整阶段。
这个阶段是法律调整的初始阶段,其特点是确立了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根据,把一定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的阶段。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其特点是把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要求转化为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具体行为尺度,又转化为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实际行为,法在生活中获得了实现。
4、法的适用阶段。
其使命在于保证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
其特点在于是有管辖权的机关发布产生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5.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人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其基本原则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
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3.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先后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法律。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普法工作的重点是对干部普法教育。
2.法制和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国家监督。
4.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
5.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三、多项选择题
1.维护习惯有效的重要力量是传统、集体感、恐惧感。
2.按照运用什么手段进行调整,可以把社会规范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
3.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
4.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答: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
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
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的公式安排。
这种法律规范被称做命令性规范,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
2.简述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答:
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统一、互相协调的整体。
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原则相同。
(2)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系统。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3)法的体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划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现象和。
2.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的法律规范行为。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施的监督叫审判监督。
4.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单项选择题
1.D2.C3.B4.D5.B
三、多项选择题
1.ACD2.ABC3.ABCD4.ABCD5.AD
四、简答题
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区别。
答:
法的实施就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被具体运用和贯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权利义务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实现不了。
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过程和手段,没有法的实施法律就实现不了。
要实现法律,就必须强化法的实施。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3.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答: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特点: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
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
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
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有无、大小、性质、范围、期限等,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4.法律监督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答: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概括讲主要包括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国家机关的监督在一国法律监督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指的就是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
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
1、民法典 2、公平 诚实信用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平等 5、监护人 6、清算 清算范围外的7、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书面 口头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9、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
1、A、C 2、A 3、A 4、B 5、A、B、C 6、B、C 7、D 8、A、B、D
四、问答题:
1、答: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答:
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2参考答案
一、试述公平自愿原则:
论述参见课文第18-19页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论述参见课文第20页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答: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
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3、成立时消灭时 4、一般等价物 5、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6、公平诚实信用 7、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8、用益物权担保物权9、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占有使用收益
三、选择题
1、A、C 2、B、D 3、B、C 4、C 5、A、B、D 6、A、B、C
7、A、B、C、D 8、A、B、C、D 9、A、B、C、D 10、A、B、C
四、问答题
1、答: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答: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答: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答: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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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法律现象 2、具体 具体 一次性 3、某一类 某一类 重复性 4、自发自觉个别一般
5、国家 6、国家强制力 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8、保护 9、经济基础 阶级意志10、 历史传统 外部特征
二 、单项选择
1、B 2、B 3、D 4、C 5、D 6、B 7、B 8、A 9、D 10、A
三、多项选择
1、AB 2、BCD3、BCD 4、ABCD 5、A?
6、AD 7、AD 8、ABCD 9、BD10、BCD
四 、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
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
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4、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
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成员
张三李四 王五赵六丁七 钱八崔九姜十
小组长
张三
讨论人员
张三李四 王五赵六丁七 钱八崔九姜十
讨论时间
2008年11月8日下午(南教学区教学楼301教室)
讨论主持人
李四
自我发言提纲
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
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
(三)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发言摘要
王五发言摘要: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
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
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赵六、丁七发言摘要: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
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钱八、崔九发言摘要: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
所谓“制定”,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体现这种行为规则。
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道德、习惯、宗教、礼仪等),国家以一定形式对其加以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
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法通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的实施都需要某种力量作保证。
但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统治阶级为了法的实施,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迫使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守。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但是,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途径。
姜十发言摘要:
我完全赞同刚才几位同学的发言。
法理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
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2、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3、法制:
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通常有两种意思,一种认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种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国某地区法律、法规的总和;一是指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4、法治:
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国家的原则,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5、民主:
民主的含义则是指一种国家制度。
是指一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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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作业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