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矿瓦斯抽采工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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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矿瓦斯抽采工培训教案
煤矿瓦斯抽采工安全技术培训(新训)教案
贵州永风公司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一讲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教学内容:
a)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b)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c)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d)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
教学对象:
煤矿瓦斯抽采工。
教学目的:
a)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b)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c)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d)了解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
教学学时:
4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综合治理,是煤矿实现安全的技术手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的关系。
不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
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的原则;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原则。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山资源法》等。
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四个需要: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其立法目的是:
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2)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75号命令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
(1)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
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
主要监察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想结合。
”
(五)、《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1、目的:
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2、意义:
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检查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主要条款第五条规定:
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第八条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和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性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检查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方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部分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职、撤职
行政处罚:
通报、罚款、责令停产、吊销执照。
(三)刑事责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四)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1、违法――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
2、违法的四要素:
(1)必须是一种行为;
(2)必须侵犯了客体;(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3、法律制裁:
主要有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三种。
4、犯罪――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
5、犯罪的三个特征:
(1)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
(2)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3)应受惩罚性。
第三节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知情权;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4、参加安全教育的权利;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6、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7、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第四节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一、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安全生产既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又是企业生产的一项方针、原则和要求。
因此,安全生产是显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俾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人们为了实现安全生产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2、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灾害防治科学水平,预先发现、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灾害,避免各种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技术措施的作用,提高安全投入效益,推动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3、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制定并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的各种规程、规定和规章制度。
(3)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推广使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减少和杜绝各类灾害事故以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采用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防止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5)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6)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深化企业安全管理。
二、煤矿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煤矿自然条件特殊性所决定
煤炭行业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
由于煤矿井下生产条件比较特殊,除了生产过程比较复杂。
环节多、作业场所和自然条件下经常变化,还面临着瓦斯、煤尘、火、水及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现场安全管理薄弱,特别是当前煤矿企业处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某些煤矿企业在短期趋利思想的支配下,忽视煤矿安全与从业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表现的更加突出。
因此,重特大煤矿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尽快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2、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方针所必需
煤矿安全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总要求、总方向和总原则,安全生产和各项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新时期煤矿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在安全生产上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者并重的原则,就是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特别是在当前煤矿安全管理被弱化的情况下,加强安全管理,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方针,促进煤矿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3、煤矿安全历史经验所证明
煤矿的开采历史、就是与自然灾害进行斗争,不断加强安全管理的历史。
哪里有生产活动,哪里就必然有安全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随着生产活动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生产活动的发展、提高而发展提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安全生产经验教训表明;只要安全管理搞得好,就会出现事故少、生产发展的局面;反之,只要放松了或忽视了安全管理,不讲科学、不讲质量、不讲安全,伤亡人数就会大幅度上升,甚至造成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这些都必须牢记在心、引以为戒。
三、当前煤矿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
1、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1)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的法律素质,把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2)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并且做到有职有权。
(3)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职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
2、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
(2)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
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尽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3)落实新建、改扩建矿井和改制、破产、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
(4)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3、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1)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由他们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2)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3)加强现场技术管理。
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矿井水灾防治工作。
4、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能少于有关规定。
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1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
(2)加强基层班组安全管理。
要提高班组长的素质,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长考核标准,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和定员组织生产。
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加强现场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
(3)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行为。
要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处罚、教育规定,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5、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1)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费用,并加强对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
(2)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
对存在《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在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6、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制度
(1)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人员准入制度。
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和2年以上副职岗位的工作经历。
(2)尽快变招工为招生。
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
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
(4)国家要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
7、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1)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实现动态达标,严把质量毫米关,杜绝劣质工程。
(2)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
(3)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要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8、党政工团,实现对安全工作齐抓共管
(1)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各级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开展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
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措施的执行力度,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
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安全等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2、健全办公会议制度。
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
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3、安全目票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及考核和奖惩办法。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要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7、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和义务。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贵客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级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地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处于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设备、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立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设备、器材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的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1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13、安全奖罚制度。
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14、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15、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要分另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第五节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以保护煤矿井下从业人员作业、操作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装备,不是生活福利。
《煤炭法》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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