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权利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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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权利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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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权利清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权利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公民、建设企业
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监管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监管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四)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
(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建设用地管理科、管线管理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形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对于文件完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领取: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准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建设用地管理科、管线管理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前置条件:
发改、规划、国土、地震、环保等部门相关文件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规划建设管理科、管线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收费依据:
桂政办[1986]64号、桂价房字[1997]078号文、桂政发[2001]100号;收费标准:
工程总造价%
前置条件:
发改部门、国土部门、人防、消防、等部门相关文件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
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村镇建设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9
行政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规划建设管理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0
行政许可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规划建设管理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1
行政许可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规划建设管理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2
行政许可
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规划建设管理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3
行政许可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
无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民、建设单位
市住建委规划建设管理科
市级保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1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
无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审定:
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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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委 权利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