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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基础之二证券市场主体
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证券发行人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方式及特征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和方式
证券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证券市场融资的基本形式是:
资金赤字单位在市场上向资金盈余单位发售有价证券,募得资金,资金盈余单位购入有价证券,获得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或债权。
证券持有者若要收回投资,可以通过市场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证券可以不断地转让流通,使投资者的资金得以灵活周转。
(二)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征
(1)证券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
促成证券发行买卖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身不充当权利义务主体,是连接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的服务性媒体,真实的资金交易是由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直接充当权利义务主体而实现的,因此,证券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
(2)证券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金融活动。
证券融资一般是在一个公开和广泛的市场范围内由众多资金交易者通过对有价证券的公开自由竞价买卖来实现的。
(3)证券融资是在由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4)证券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建立证券集中交易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形成了筹资单位竞争上市公司资格的优胜劣汰机制,使证券融资活动更具竞争活力。
(5)证券融资是一种长期融资。
证券融资被称为资本性融资,由证券融资活动所形成的市场也被称为资本市场,股票和债券通常又被称为资本证券,通过股票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不是被用于短期商业性或营业性周转的,或者说不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而是被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性投资的,是被作为资本使用的。
二、直接融资
(一)直接融资的概念
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与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所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
(二)直接融资的特点
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
其具体特点包括:
(1)直接性。
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
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差异性较大。
由于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从而带来融资信誉的较大差异和风险。
(4)部分不可逆性。
例如,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够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在直接融资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
(三)直接融资的分类
(1)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
(2)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
(3)消费信用。
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4)民间个人信用。
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三、间接融资
(一)间接融资的概念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间接金融”,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二)间接融资的特点
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资金融通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它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两个环节构成。
其具体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间接性。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2)相对的集中性。
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
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
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誉的差异性较小。
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性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
(4)全部具有可逆性。
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资的主动权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
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三)间接融资的分类
(1)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以银行作为中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主要指的是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用于购买住房或者耐用消费品的贷款。
(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
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具体来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
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
资金盈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
在直接融资方式中:
资金盈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
(2)特点不同。
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保密性强等优点。
四、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公司(企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大,所以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
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
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
中央银行股票和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五、政府机构直接融资方式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开始进行多方式、多途径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尝试,当前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BOT融资、土地出让收入等。
其中,政府机构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六、企业(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
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再发展的过程。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
相对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多元化负债。
七、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直接融资”,亦称“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
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直接金融机构有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
直接金融机构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
具体包括:
(1)直接性。
(2)分散性。
(3)差异性较大。
(4)部分不可逆性。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八、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有利影响
(1)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2)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二)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
(1)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
(2)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
(3)直接融资的风险较大。
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买人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证券投资人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一)机构投资者:
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①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②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③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④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⑤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⑥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⑦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此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①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②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主权财富基金。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
(6)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3.企业和事业法人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2)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
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
而由企业控制的企业年金,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
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
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②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③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
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同时,该办法规定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产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二、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演化
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1990年12月和1991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成立并开展交易,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始了一个新阶段。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不断演变,其特点也逐渐显现。
(一)投资者结构的演化
1989年之前,个人投资者一直是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主体。
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抚顺支行代理企业发行股票211万元,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有记载的第一次股票发行,也是我国股票市场的起点,此后的股票发行基本上都以个人为主要发行对象。
期间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980—1984年,企业股票实行到期偿还本金保息分红的办法,带有浓厚的债券性质和福利色彩,发行范围则仅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和一些自愿的法人;1984—1989年,企业发行股票的范围扩展到社会公众,单位(机构)虽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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