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及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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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及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临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规范实施,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省教育厅教师[2009]10号、市教育局阜教人[2009]19号)和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阜人发[2009]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尊重教育规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以体现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的分配机制,构建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校长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育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体现专业特点。
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含副职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
中心学校和县直义务阶段学校校长由县教育局组织考核,基层学校校长由中心学校参照执行。
四、考核内容
1、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考核要素量化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四)。
五、考核方法
校长的考核分学年进行。
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县教育局考核与学校教职工考核相结合。
各乡镇中心校和县直义务教育学校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1、细化考核要素标准。
中心(县直)学校,在县《中小学校长考核要素标准》(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考核要素标准,规范、全面,性量结合、易于公平公正操作。
2、建立考核组织。
县成立“临泉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考核领导小组”,各中心(县直)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组织。
组成人员民主推荐产生,7—9人组成,骨干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一。
①中心校考核小组对中心校长的考核组成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基层学校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
组长推荐产生。
②义务阶段县直学校考核小组人员组成:
学校中层干部、年级(学科)组长、骨干教师。
组长推评产生。
3、对“双肩挑”校长的考核,学校可按校长、教师两种评价方法进行(其中按教师评价部分,按其兼课所占学校标准课时的比例折合最多占50%),综合折算,确定考核结果。
六、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控制在考评人员的15%以内。
不合格等次按考核结果据实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等次的比例,应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被考核对象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申诉。
七、考核结果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惩方面的重要依据。
1、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全额发放。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向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①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分设三类发放。
第一类占考评人数的15%,按校长岗位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的平均值的120%发放。
第二类占考评人数的70%,按校长岗位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的平均值的100%发放。
第三类占考评人数的15%,按校长岗位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的平均值的80%发放。
每一类之间可结合实际,按考核分值高低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②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绩效工资扣发金额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向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倾斜。
4、考核结果的使用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副校长及基层学校正、副校长由中心(县直)学校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八、操作规程
1、考核工作准备。
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前半天通知),有关操作材料准备。
2、被考核对象述职。
3、民主测评(人员分类测评)。
4、民主谈话、问卷调查、重点事项考察。
5、考核评价小结。
6、考核结果汇总(县考核组与学校考核组考核评价结果汇总,综合评价意见)。
7、向县教育局党组汇报。
8、考核结果的运用。
九、工作要求
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校长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校长的积极性,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各单位高度重视。
县教育局对中心(县直)学校的考核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
县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考核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县中小学校长考核实施指导意见,学校要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实施细则,由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代会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
各学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
各学校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十、有关规定
对受处人员、请销假、进修培训人员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临组[2009]8号文件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于后(1—4)
临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及职工绩效
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省教育厅教师[2009]10号、市教育局阜教人[2009]19号)和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阜人发[2009]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
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全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在编教师及特岗教师,其他教职工(包括:
除校长之外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下同)。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各学校要根据考核指标要点(见附件1—2),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
1、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2、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在考核内容中,各学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同时,不得把升学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
根据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绩效考核工作由各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分学期进行。
可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考评、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
1、教师绩效考核。
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1考核指标要点和各学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2、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
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2考核指标要点和各学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各学校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六、考核的实施
各县直学校、中心学校及所辖规模较大的学校均要成立以学校负责人为组长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工作。
1、对教职工绩效考核由县直学校、中心学校组织实施。
2、乡镇中心校所辖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规模较大的学校,在中心学校指导下由本学校组织实施。
规模较小的基层学校,由中心学校负责考核。
3、绩效考核按学期进行。
按考核结果、层次比例汇总后报县教育局审核,经批准公示后执行。
七、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比例,应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优秀等次的比例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
一般不超过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私自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因教育教学工作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5、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教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八、考核结果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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