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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专利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法庭在下判决时,除了填补性赔偿外再额外判予原告的损害赔偿。
《美国专利法》在第284条中规定了专利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另外我国台湾的《专利法》中也曾出现过惩罚性赔偿制度。
鉴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不少学者认为我国也应当设立专利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且在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也已初步拟定相关条款。
本文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各国实践中的效果及该制度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实践的效果,就该制度是否应在我国专利法中设立及如何设立进行探讨。
论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特点及其功能开始进行探讨,再以国内外已适用该制度及曾适用该制度的地区的种种实例进行分析,参照各国情形,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专利侵权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及适用范围,在《专利修改草案》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额度;故意侵权
Thepunitivedamagesofpatentinfringement
Abstract:
ThepunitivedamagesisoriginatedinAnglo-Americanlaw,itreferstothejudgmentofthelowercourt,inadditiontore-filltheadditionaldamagesawardedplaintiffsdamages."USPatentLaw"stipulatedinArticle284ofthepatentinfringementintermsofpunitivedamages,inadditiontoTaiwan's"PatentLaw"hasappearedin punitivedamages.Giventhespecialnatureofpatentinfringement, manyscholarsbelievethatChinashouldalsoestablishapatentinfringementinthesystemofpunitivedamages,and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atentLawAmendmentBill"in2012hasalsobeententativelyrelatedprovisions.Thisarticlewill,forthesystemshouldbeestablishedandwhethertoexplorehowtosetupinChina'spatentlawsystemofpunitivedamagesineffectineachcountrypracticeandthesystemofotherlawsandregulationsineffectinpractice.
Papersfromthemeaningofthefeaturesandfunctionalityofpunitivedamagesregimebegantoexplore,thenathomeandabroadhavebeenappliedtovariousinstancesofthesystemandtheapplicationofthesystemoftheregionwasanalyzedwithreferencetothecaseofthecountries,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spatentinfringementconditionsandscopeofapplicationofpunitivedamages,onthebasisofitsownproposals,"reviseddraftpatent"on.
Keywords:
patentinfringement;punitivedamages;Compensationamount;Infringementintentionally
惩罚性赔偿制度自2009年起就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涉及,为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注入了新的血液。
此外在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也首次提出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但由于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而我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该制度的引入与应用在我国尚存较大争议,因此我国专利法中尚未正式确立该制度。
本文将根据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性质与该制度在国内其他法中的应用以及国内外已有案例分析该制度在专利法中确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自己对专利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应用的一些看法。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制度(punitive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在法庭下判决时,除了填补性赔偿外再额外判予原告的损害赔偿。
一方面其目的是令被告在弥补填平原告的损失之外,再用处罚的方式防止被告故态复萌。
另一方面,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被侵权人补偿性赔偿,侵权行为不仅毫无风险且仍可获利,此时一般的民事赔偿条款将无法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一本万利的侵权行为可能会令他人纷纷效仿。
(二)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特征
若要引入一项制度,则必须对其特征有所了解,才能把握好在实践中如何去应用。
以下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1.公私混合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赔偿行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惩罚、预防,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做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但同时惩罚性赔偿中包含着为受害人补偿精神损失的一面,其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且赔偿金又支付给受害人,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
英美法系并无严格的公私法细分,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严守公私法区分的不同领域,因此公私法混合的性质让该制度在我国存在较大争议。
2.其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
在一般的民事赔偿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侵权行为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主观过错无太大关系。
而惩罚性赔偿则针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客观的损害后果次之,主观恶意程度的高低则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及行为人是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发生损害后果却未能避免两方面决定。
这与补偿性赔偿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3.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加重赔偿,其用意在于填平被侵权人的损失后再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以及对侵权人作出惩戒,具有强制性,因此严厉性程度高于补偿性赔偿。
4.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法律无明文规定不惩罚,所以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必须做到:
(1)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2)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或者界限或者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3)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在确立时必须详细清晰,才能令法官在判决时做到有法可依。
但我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主观恶意程度,因此若再用计算方式明确数额确定的赔偿金有悖于惩罚性赔偿的初衷,对此特征我持保留意见。
(三)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功能
1.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色彩的制度。
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它不以实际损失为限,而是通过以更高额的赔偿金额剥夺侵权人一定的物质财富来对其恶劣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
从而对侵权人起到告诫作用,希冀不予再犯。
2.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赔偿,自然也同补偿性赔偿一样具有赔偿功能,但与补偿性赔偿的填平性赔偿不同的是惩罚性赔偿所给予的赔偿是超损失的一种赔偿——它的在数额理论上应包含实际损失预期损失以及对侵权人的惩罚金。
预期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后可能受到但还未产生的一系列损失,虽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中并未规定预期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往往包括了这部分。
3.预防功能;
一般侵权行为都建立在风险小,有利可图的前提下。
在仅有补偿性赔偿制度时,侵权人往往在通过计算发现即使侵权行为败露后扣除所需付的赔偿款项后仍有利可图后继而犯下罪行。
而惩罚性赔偿的高额赔偿令侵权行为的成本增加,通过判令侵权人上述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令侵权人意识到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增加犯罪成本,使侵权人以及社会上一些潜在的不安分子心生畏惧,从而起到社会性的预防功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不仅是亡羊补牢式的事后补救,还是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
”
4.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可以令侵权人有所顾忌外,对被侵权人来说,高额的赔偿金也将激励他们勇于走上维权之路,有利于提升社会的法治性,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上述功能中补偿功能与惩罚功能是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功能,一个作用在被侵权人身上补偿了被侵权人的损失,另一个则作用到侵权人身上,对其进行惩处,中两项都是可以直观的从判决结果中看到的。
而预防功能与激励功能则是依据惩罚性赔偿的强制性严厉后果而带动的社会效应,其发挥程度往往与赔偿金额的判决力度有关。
二、惩罚性赔偿在国内法律中的适用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虽然专利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草案暂未通过,但我国在另一些法律中有的已确立了该赔偿制度,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意见中,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法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定要求的法律责任,确立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制。
落实到《食品安全法》中则为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以上已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惩罚性赔偿建立在侵权人“明知”的故意情况下,强调了侵权行为的主观性,也就是只有当该侵权行为是主观故意时,惩罚性赔偿才可被执行。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除了根据实际的损害情况判定补偿金外,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程度自拟定更高的惩罚金以弥补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
而所谓的主观故意程度则可以从侵权人以往的行为、侵权后的态度进行判定。
但基于我国现有国情,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大小方面,我国所面对的问题往往是赔偿数额过低,以至于无法达到惩罚、告诫的作用。
例如2012年9月,一男孩在香肠中吃出苍蝇,之后甚至产生了厌食的症状,消费者状告生产商惩罚性赔偿1万元,然而生产商却只愿支付200元作为赔偿金。
且生产商在面对1万元赔偿金时竟说出:
“这次她吃出点什么要我赔1万,下次再吃出什么是不是要2万了?
”这般不负责任的话。
由此可见生产商态度之恶劣,面对自己产品存在的卫生问题毫无改善之意,主观恶意程度不可谓不高。
但纵使如此,依据现有《食品安全法》,除补偿性赔偿外,惩罚性赔偿仅仅是支付价款的十倍。
换句话说若产品是为2.6元的香肠,生产商仅需支付26元的惩罚金。
主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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