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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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附件
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省改革形势和防雷安全管理服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防雷行政审批改革、重点推进防雷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防雷机构和业务调整、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防雷减灾工作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完成三张清单并融入政府服务网。
厘清各级气象部门权责,完善各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气象安全准入标准,并在浙江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2.全面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按要求取消防雷行政审批前置相关中介服务,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
3.制定配套制度落实不再审批改革。
建立不再审批改革后的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防雷安全相关要求依法落实到位。
按政府要求推进实施核准目录外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改革。
4.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进一步清理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层级,确保审批时限提速70%以上。
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气象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服务规范。
5.改革防雷审批服务考核制度。
完善防雷行政审批考核办法,建立以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落实防雷安全源头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改成效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
完善防雷审批服务质量第三方回访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防雷审批和服务的社会满意率。
(二)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制度
6.完善防雷机构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建立防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细则;建立防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对防雷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防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防雷检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检测质量和信用等级等信息。
7.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与简政放权和中介服务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落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防雷重点单位监管制度,落实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告知制度,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主体责任。
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省市气象局层级监管职能和市县气象局执行职能。
建立防雷安全监管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单位防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8.指导完善防雷行业自律制度。
引导建立防雷行业协会,指导协会、学会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竞争行为。
(三)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
9.规范部门防雷工程企业管理。
理顺防雷工程企业投资主体,各级气象局及所属防雷检测机构从现有防雷工程企业投资主体中退出(对外投资划拨到各级气象局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气象部门下属单位不再新办防雷工程企业,防雷工程企业经营场所全面退出气象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厘清防雷工程企业的资产资金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规范部门防雷工程企业运行。
10.规范防雷政事企人员管理。
理顺防雷行政管理、审批窗口、防雷检测服务、防雷工程企业的人员隶属关系或聘用关系,局机关工作人员和防雷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防雷工程企业兼职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防雷检测机构或防雷工程企业人员不得从事防雷行政管理工作。
11.规范防雷政事企财务管理。
改革防雷行政工作财政保障方式,防雷行政审批和窗口服务的工作经费和人员费用等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全额保障,杜绝局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资金混用现象。
规范企业财务核算体制,企业财务核算场所、人员与局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分离。
(四)调整防雷机构设置和业务布局
12.调整防雷业务布局。
推进防雷安全监管技术基础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优化防雷业务平台。
调整防雷业务布局,集约规范雷电预报预警业务,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扩大雷电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根据中国气象局的统一部署,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发展防雷减灾专业服务,提高服务产品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灾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
13.调整防雷机构设置。
根据防雷改革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实施省局本级防雷改革,调整防雷业务分工,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职能由气象局所属气象台承担;重组防雷机构,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接雷灾调查、科普等职能和防雷设计技术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
探索组建防雷检测企业,参与防雷服务市场竞争。
制定方案并积极推进市县检测机构改革。
14.完善气象行政监管机构设置。
按照转变职能、全面履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防雷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气象安全(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结合各地实际,各级气象局采取独立运行或加挂牌子等形式设置防雷安全行政管理机构。
通过事业单位的整合,推进市级气象执法监察中心建设,承担气象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和行政审批窗口日常审批服务工作,完善气象窗口服务功能。
(五)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5.加强气象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完善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加大力度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加强气象事业公共财政保障。
完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推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研究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配套财务管理政策,加强对理顺投资关系、资产资金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的具体指导。
16.完善人事人才相关配套政策。
进一步优化防雷岗位设置。
制定防雷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单位活力。
完善防雷岗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
三、2015年预期成果
通过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三张清单并融入政府服务网、全面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改革任务,防雷行政审批更加高效;通过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制度,完成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细则、防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防雷检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举报投诉制度、防雷重点单位监管制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告知制度、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等改革任务,防雷安全制度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通过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完成局机关及所属防雷检测机构退出现有防雷工程企业投资主体、理顺防雷相关人员隶属关系或聘用关系、规范企业财务核算体制等改革任务,部门政事企管理更加规范;通过调整防雷机构设置和业务布局,完成部分市局气象执法监察中心建设、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调整防雷业务服务分工等改革任务,防雷安全监管及业务体系更加完善。
通过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完成气象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和实行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防雷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防雷岗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等改革任务,气象事业发展保障更加稳定;为逐步形成与改革形势相适应、规范履职、有序开放的防雷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奠定基础和提供可借鉴的做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气象局成立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改革的组织实施、规划部署、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牵头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具体工作,各有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二)明确改革任务
细化改革目标措施,注重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把握好改革的次序,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推进改革任务的项目化。
省气象局层面,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等组织工作,人事处牵头负责健全气象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人事人才相关配套政策等配套改革的组织工作,计财处牵头负责完善气象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等配套改革的组织工作,省防雷中心具体负责省局本级防雷减灾体制机制相关改革。
(三)落实改革进度
改革试点任务共有5大类32项,分两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15年1~6月),主要是开展调研、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推进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等相关任务。
第二阶段(2015年6~10月),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主体任务。
第三阶段(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附表:
改革任务及时间进度要求
附表
改革任务及时间进度要求
改革任务
时间进度
牵头处室
参与处室
(一)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完成三张清单并融入政府服务网。
1)完善各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在浙江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2015年7月底完成
法规处
办公室
人事处
减灾处
观测处
预报处
2.全面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和防雷产品测试报告不再作为防雷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2015年5月26日实施
法规处
3)按要求推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
2015年底完成
法规处
4.制定配套制度落实不再审批改革。
4)建立不再审批改革后的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015年10月底完成
法规处
5)编制完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5年8月底完成
法规处
6.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6)确保审批时限提速70%以上。
2015年底完成
法规处
7.改革防雷审批和技术服务考核制度。
7)完善服务质量第三方回访制度。
2015年8月底完成
法规处
(二)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制度
8.完善防雷机构管理制度。
8)完成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起草工作。
2015年8月底完成
法规处
9)完成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细则起草工作。
2015年8月底完成
法规处
10)建立防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2015年9月底完成
法规处
11)建立防雷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底完成
法规处
12)建立防雷检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2015年10月底完成
法规处
13)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2015年10月底完成
法规处
14.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4)完善防雷重点单位监管制度。
2015年底完成
法规处
15)完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告知制度
2015年9月底完成
法规处
16)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015年年底完成
法规处
17.引导组建防雷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17)引导防雷机构建立行业协会。
2015年底完成
法规处
(三)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
18.规范部门防雷工程企业管理。
18)局机关及所属防雷检测机构退出现有防雷工程企业投资主体。
2015年9月底完成
计财处
法规处
19)清理防雷工程企业经营场所。
2015年9月底完成
法规处
20.规范防雷政事企人员管理。
20)理顺防雷相关人员隶属关系或聘用关系。
2015年9月底完成
人事处
法规处
21.规范防雷政事企财务管理。
21)杜绝政事企资金混用现象。
2015年9月底完成
计财处
法规处
22)规范企业财务核算体制。
2015年9月底完成
计财处
法规处
(四)调整防雷机构设置和业务布局
23.调整防雷业务布局。
23)制定防雷业务布局纲要。
2015年9月底完成
法规处
24.调整防雷机构设置。
24)调整防雷业务服务分工。
2015年9月底完成
人事处
法规处
25)重组防雷机构,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2015年9月底完成
人事处
法规处
26)探索组建防雷检测企业。
2015年9月底完成
法规处
计财处
人事处
27.完善气象行政监管机构设置。
27)细化气象安全监管职能。
2015年9月底完成
人事处
法规处
28)推进市局成立气象执法监察中心,完成3个以上市局试点。
2015年9月底完成
人事处
法规处
(五)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29.完善气象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29)完善气象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9月底完成
计财处
各县市
30)制定相关收入实行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
2015年7月底完成
计财处
31.完善人事人才相关配套政策。
31)制定防雷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2015年9月底完成
人事处
32)完善防雷岗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2015年7月底完成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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