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1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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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195
TG/GD107-2014
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供电远动系统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主要技术装备,是保障供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设施,是铁路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供电远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远动系统包括牵引供电远动系统和电力远动系统。
第三条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集中设置总公司、铁路局,并按照高铁、普速两套系统分别设置。
高铁调度主站监控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运行。
普速调度主站监控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
普速电力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设置在供电段。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调度主站集中设置在铁路局的供电远动系统管理。
调度主站设置在铁路局管内其他处所的远动系统由各铁路局自行制定管理规则。
铁路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规则明确规定了供电远动系统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供电调度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还应执行《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总公司供电部、铁路局供电处是供电远动系统技术主管部门。
第七条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由总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应用软件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被控站设备由供电段(维管段)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供电远动检测室归属铁路局供电部门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试验设备(见附件1),建立模拟检测实验室,负责调度主站应用软件日常维护、状态监测,数据分析,定期对供电远动系统功能进行校验,及时发现、协调处理供电远动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九条供电远动系统各部门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铁路局供电处。
(一)负责全局供电远动系统的专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供电远动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理。
(三)负责审批供电远动系统的投运、停用。
(四)负责组织审核供电远动系统软件(包括调度主站及被控站)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方案。
(五)负责组织审查供电远动系统更新改造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铁路局信息化处。
(一)应将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维护工作纳入运维管理职责,并加强指导、检查。
(二)参与审查供电远动系统更新改造的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铁路局供电远动检测室。
(一)负责供电远动系统应用软件维护。
(二)负责对供电远动系统定期进行功能校验(遥测、遥信、遥控等)和远程操控传动试验,及时发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定期对供电远动系统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找惯性问题。
(四)参与新线建设工程中供电远动系统的联调联试。
(五)参加供电远动系统故障处理。
(六)参与供电远动系统软件(包括调度主站及被控站)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
(七)负责供电远动系统上线设备(包括主站与被控站设备)的试验室功能校验、测试。
(八)负责对保护、报警、录波等定值的校核。
(九)负责供电段(维管段)供电远动系统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十)负责提供被控站设备(综合自动化、RTU等)的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门。
(一)负责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设备运行环境日常维护。
(二)负责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系统日常维护。
(三)负责与调度主站设备厂家建立联系机制(或签订维保协议),委托调度主站设备厂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审核供电远动系统软件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方案。
(五)参与供电远动系统有关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调试与验收工作。
(六)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理供电远动系统故障。
第十四条铁路局供电调度。
(一)使用供电远动系统直接操控、监视牵引供电、电力设备。
(二)负责通过调度员工作站监视供电远动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跟踪故障处理情况。
(三)负责供电远动系统调度员工作站界面的核对工作。
第十五条供电段(维管段)。
(一)负责被控站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二)配合远动传输通道的故障处理。
(三)负责供电段(维管段)专用复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十六条远动传输通道维护按照运输局《铁路供电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运电通信函〔2012〕428号)和通信维护管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供电远动系统的构成
第十七条供电远动系统由调度主站、远动传输通道、被控站和复示设备构成。
第十八条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集中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分别设置高铁和普速两套供电远动系统。
高铁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的容量按2000km高铁牵引供电和电力设备的监控容量配置。
普速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的容量按5000km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监控容量配置。
当实际监控数量超过供电远动系统配置的监控容量时,应对供电远动系统进行扩容。
第十九条供电远动系统应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确保总公司与铁路局、铁路局与铁路局、铁路局与供电段(维管段)信息交换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已建立多套调度主站的铁路局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进行供电远动系统整合,且应采用统一的软件平台。
第二十一条新建高铁的被控站设备(牵引和电力)应接入高铁供电远动系统,新建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被控站设备应接入普速供电远动系统。
第二十二条调度主站包括:
(一)调度员工作站。
(二)机房设备:
通信前置机、应用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维护工作站、WEB服务器、时钟服务器、磁盘阵列、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电源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被控站包括:
(一)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AT所内的牵引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交直流屏控制PLC、环境安全监控系统和接触网隔离开关控制站等。
(二)单独设置的接触网开关控制站。
(三)电力变、配电所内的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交直流屏控制PLC、监控仪表和环境安全监控系统等。
(四)电力箱式变电站RTU和车站变电所RTU等。
第二十四条远动传输通道包括:
(一)供电远动系统数据传输通道。
(二)综合维护通道(故障标定装置数据传输通道)。
(三)专用复示通道。
第二十五条复示设备包括专用复示设备和通用复示设备(Web复示)。
第五章调试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供电远动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供电远动系统的验收,应分别验证调度主站和被控站设备(包括综合自动化系统、RTU、监控仪表等)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及功能检验报告。
铁路局应确认安装使用的产品与功能检验的产品一致。
以上报告不全或报告与安装设备不一致的不允许投入运行。
供电远动系统功能检验技术要求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新建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与被控站设备由不同供应商集成,应在投运前进行试验室的联合测试,验证其功能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检测室技术人员应参与并监督测试过程。
第二十九条新设被控站设备引入既有调度主站,也应在投运前进行试验室的联合测试(已进行过联合测试且具有运行业绩的,可不再重复测试),验证其功能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检测室技术人员应参与并监督测试过程。
第三十条被控站的RTU、综自模块等嵌入安装在供电设备(开关柜、箱变等)上时,应在供电设备出厂前由供电设备厂家组织进行联合调试,其功能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
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检测室技术人员应参与并监督测试过程。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单位安装、调试完成后,铁路局供电处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系统性测试,确认各项功能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检测室技术人员应参与并监督测试过程。
系统测试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在供电远动系统正式投运前,应对远动传输通道进行断环试验和双通道切换试验,确保供电远动系统任一通道数据独立且双通道切换功能正常。
第三十三条信息技术部门应参与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设备的相关阶段调试与验收工作。
第六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供电远动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维护管理,严禁非专业人员动用设备。
第三十五条调度主站维护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实行昼夜值班。
第三十六条供电远动系统主机、网络设备的各类密码应由供电远动检测室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更改。
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人员对密码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供电远动系统上安装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禁止擅自修改、删除任何文件和参数。
第三十八条供电远动系统的USB接口和光盘驱动器等外部接口设备应实行封闭管理。
确需使用时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事先做好病毒扫描等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供电远动系统运行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如:
调度员操作手册、系统维护手册、产品说明书、竣工图纸、软件备份、设备台账、运行日志、运行维护记录等。
第四十条供电远动系统软件升级、数据更新等维护工作宜在“天窗”点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铁路局供电调度实时监视供电远动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供电处、供电远动检测室、信息技术部门和供电段(维管段),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信息技术部门、供电远动检测室、供电段(维管段)应结合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处理供电远动系统问题,并建立远动系统问题库和问题整改、销号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通信部门对远动传输通道进行检查、维修等作业影响到供电远动系统使用时,应与供电部门协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供电远动系统的检测应按规定周期进行,主要包括运行状态监测、功能校验及测试、远程操控开关(含接触网隔离开关)传动试验、历史数据分析、保护定值校核等工作。
功能校验、测试主要以远程操控开关并按照附件3相关内容核对记录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供电远动系统的检修分为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日常维护:
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清扫和调整,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和维护,保持系统正常的工作状态。
(一)调度主站
1.清扫调度主站各部件,紧固端子排连接螺栓,检查连接线缆。
要求各部件无积尘、螺栓无松动、线缆无断裂、表皮无破损。
2.检查调度主站的打印机、显视器等外围设备,硒鼓应无损伤,显视器的辉度、对比度、色度的指标合格。
3.更换不良部件。
4.对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的UPS不间断电源的专用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维护,电池组容量应满足规定要求。
5.检查备份的数据库文件,应齐全正确,删除冗余数据。
6.检查接地端连接状况,必要时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被控站
1.被控站小修宜结合被控设备的检修同步进行。
2.清扫被控站各部件,紧固端子排连接螺栓,检查连接线缆。
要求各部件及印刷电路板无积尘、螺栓无松动、线缆无断裂、表皮无破损。
3.检查电源板、三遥模板、通道板各信号收发正常,显示正确。
4.核对与调度主站的系统时钟一致。
5.检查远动开关遥控动作正确,并核对遥信、遥测信息无误。
6.对被控站进行双通道切换试验。
7.必要时委托设备厂家使用专用测试软件检查被控站设备运行状态。
更新改造:
对功能丧失严重或达到寿命周期的调度主站设备和被控站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更换,恢复和提高系统的总体性能。
第四十六条供电远动系统的检修、检测、校验周期。
调度主站
被控站设备
机房
设备
维护
终端
综合
自动化
接触网
隔离开关
电力RTU
交直流屏
PLC
检修
更新改造
5-8年
5-8年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日常维护
季度
季度
半年
季度
1年
半年
检测
功能校验
半年
半年
1年
1年
1年
1年
系统测试
季度
季度
1年
1年
1年
1年
传动试验
半年
半年
半年
半年
半年
半年
定值校核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第七章应急处置与故障处理
第四十七条铁路局应制定供电远动系统应急预案,发生故障后,供电、调度、信息、通信、站段等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处置。
第四十八条当供电调度发现供电远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和信息技术部门,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应初步对故障范围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判断为调度主站系统故障(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时,应由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处理。
当系统瘫痪不能短时恢复时,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应及时联系设备厂家,同时供电调度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将设备运行转变为人工监控模式。
(二)判断为非系统性的部分监控点故障,应由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负责处理。
当不能短时恢复时,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应及时联系设备厂家,同时供电调度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将故障处所供电设备运行转变为人工监控模式。
(三)远动传输通道中断时,供电调度应及时联系通信部门,与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调度主站维护人员共同分析,确定故障范围。
如故障确定在通信专业的管辖范围内,通信部门应及时进行排查故障,恢复通道。
如故障确定在供电专业的管辖范围内,供电调度应及时通知供电段(维管段)处理。
(四)被控站设备故障导致被控站点“四遥”(遥控、遥信、遥测、遥调)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时,供电调度应及时通知供电段(维管段)处理,供电检测室技术人员指导处理。
第四十九条故障信息反馈
铁路局相关部门及站段间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供电远动系统故障处理完毕,各部门间应及时互通信息,确认系统恢复正常,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章调度主站机房管理
第五十条铁路局应加强调度主站机房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机房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进入机房人员需严格遵守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因维修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进入机房须由信息技术部门批准并全程陪同,做好登记。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主站机房。
机房内不得待客会友。
第五十二条机房内严禁带入各类液体及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电磁、强辐射等危险物品。
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时,应经信息技术部门领导批准,并由专人防护,限量带入,安全使用。
第五十三条各类器材、设备、仪表、仪器等需要进入机房使用时,须经信息技术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做好包括病毒扫描等各项安全工作。
第五十四条因施工等工作需要临时存放的物料,使用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组织清理,调度主站维护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存放和及时清理的物料,调度主站维护单位有权处理。
第五十五条机房内应保持环境整洁,调度主站维护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清理。
第五十六条机房内的各种设备应定置管理、标识明确、建立台帐,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变更设备位置。
因工作需要拆卸或变更位置时,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机房应具备双路电源并能自动切换,UPS不间断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当前的使用要求并具备一定的扩展性。
第五十八条供电远动系统机房的电源系统应遵守专电专用的原则,非供电远动系统设备不得与其共用UPS不间断电源。
第五十九条机房的空调系统应保障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机房温、湿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第六十条机房内应配备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并做好防盗、防水、防鼠工作。
机房内严禁动火,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火操作时,须制定详细方案并报路局消防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设专人安全盯控。
第六十一条机房的主进门和防火门要保持闭合状态,确需使用防火门时,须经信息技术部门允许并在使用后及时锁闭。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供电远动检测室备品、备件、仪器清单
2.铁路供电远动系统功能检验技术要求
3.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调试技术要求
附件1
供电远动检测室备品、备件、仪器、仪表清单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刀片服务器
套
1
2
刀片中心
套
1
3
机架式服务器
套
1
4
工作站
套
1
5
核心交换机电源
台
1
6
通信接口交换机
台
1
7
显示器
台
1
8
调试专用笔记本
台
1
9
调试专用软件
套
1
10
无线上网卡
个
1
11
网络测试仪
个
1
12
寻线仪
个
1
13
光纤测试仪
个
1
14
USB转232转接器
个
1
15
专用吸尘器
个
1
16
手持式红外测温仪
个
1
17
外接硬盘
个
1
18
标签机
台
1
19
外置DVD刻录机
台
1
附件2
铁路供电远动系统功能检验技术要求
一、基本规定
(一)检验目的。
铁路供电远动系统的功能检验是通过建立试验台模拟铁路供电设备运行环境,结合铁路行业使用需求,对已取得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型式试验报告的远动系统产品(包括调度主站、综合自动化装置、RTU监控装置、监控仪表等被控站设备,下同)进行功能验证。
(二)铁路供电远动系统产品应首先取得功能检验合格证书。
(三)检验方式。
功能检验由检验单位搭建试验台,送检厂家搭建监控系统平台与试验台连接。
通过试验台模拟铁路供电设备运行工况,从监控系统后台(简称调度主站)读取监控数据,操作被控站设备,验证反应结果与实际模拟工况是否一致,并作为功能检验的评判依据。
功能检验示意图如下:
参考站
1号站
2号站
3号站
参考被控站
1#被控站
2#被控站
3#被控站
参考
调度主站
被测调度主站
电源一
电源二
功能检验过程中检验方将提供一套已通过功能检验的监控系统(简称参考系统)作为测试参考。
(四)无论送检被控站设备还是调度主站,试验台将给出相同工况进行功能检验,根据调度主站显示判定检验结果。
当检验被控站设备时,任何调度主站显示的错误都将判定为是被控站产品的错误。
当检验调度主站时,任何调度主站显示的错误都将判定为是调度主站的错误。
(五)功能检验时,送检厂家应提供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原件。
型式试验项目及指标应满足本技术要求第七条规定。
(六)功能检验结果的判定是将调度主站显示结果与试验台模拟工况进行比对,同时将三套被控站设备对每种测试工况的响应进行相互比对,以验证其反应的一致性。
(七)试验台输出的模拟信号不事先预定,由检验方根据检验项目及被测设备的实际响应结果,在检验过程中随机给出。
(八)功能检验试验台与被控站可以放置在同一区域(简称试验区域),被测调度主站应放置在另一区域(简称显示区域),两区域间可设置隔离设施。
功能检验测试过程中,送检单位人员不能再进入试验区域。
(九)检验方记录测试过程时,可与参考调度主站进行比对。
二、调度主站人机界面技术要求
无论送检对象是调度主站还是被控站设备,送检方均应提供能够显示检验结果的调度主站(送检被控站设备时,可提供单机作为调度主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监控显示页面应具备(不限于)设备布局、供电臂、被控站点三级图形,并能够相互链接。
(二)三级图形可通过调度主站人机界面置入。
(三)监控显示页面应具备实时显示和历史查询功能,数据查询应具备条件筛选功能。
(四)监控显示页面应具备(不限于)历史事件、报警记录、故障报文、开关动作记录、故障录波查询功能按钮。
(五)监控显示页面应具有实时报警框,报警级别不少于三级,并可以通过显示页面人机对话方式设定。
故障报警应具备音响、推图、变颜色、光闪等方式,并可根据报警等级进行选择。
报警条目应具备人工确认功能,未经人工确认的报警不能自动消失。
(六)监控显示页面应具备读取、调整、下发被控站设备参数的人机对话窗口。
下发的越限报警定值不少于两级,并能够对阈值参数、时间参数进行逻辑组合。
(七)监控显示页面应具备在供电臂、被控站点二、三级主接线图上直接进行遥控操作功能,并具有操控安全设置和数据返校功能。
(八)遥测数据应具备数值列表与曲线显示两种方式。
曲线显示方式应具备以下功能:
1.条件筛选功能。
2.缩放功能。
3.多窗口显示功能,并能够保证多窗口显示时数据同步。
4.曲线显示中可移动的时间坐标轴,在多窗口显示时保持同步。
5.纵坐标的标称范围可通过页面设定。
6.遥测数据曲线显示精确率:
故障录波曲线不少于10个周波(故障前不少于3个周波,故障后不少于5个周波),每周波不少于16点;电力RTU和智能仪表的电压、电流有效值曲线每周波(20毫秒)一个点;综合自动化保护装置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三、试验台与被控站设备接入量要求
(一)被控站设备遥控量少于2路、遥信量少于4路、遥测量少于16路的装置,应全部接入试验平台进行测试。
(二)大于上述容量的被控站设备接入量可以抽样选取,但遥测量接入不得少于装置总遥测量的30%。
四、通信规约:
IEC60870-5-104规约
五、检验内容
(一)检验原则
监视实时显示,查看历史记录。
(二)参数设定
包括但不限于:
检验方提供,被检验方置入调度主站。
1.分别给出三层结构供电设备监控主页面图。
2.保护定值
3.越限报警定值
4.录波定值(被检方应提供启动录波参数形式)
5.时钟设定(包括被控站、后台时钟)
(三)检验项目
操作试验台供电设备,模拟供电运行工况,监测调度主站响应。
试验操作人员应避开调度主站监控人员进行操作,然后核对后台监测人员监测结果与试验内容是否一致。
1.初次送电投运测试:
不少于3次。
通过停送被控站工作电源,监测被控站是否自启动,是否导致开关误动;监测调度主站是否误报警;监测调度主站遥信是否误记录。
2.操作试验开关:
不少于20次。
监视调度主站遥信显示是否正确,实时报警是否正确。
3.停送电测试(包括短时快速小于150毫秒的停送电,模拟两路电源互投工况):
不少于30次。
监测调度主站遥测显示(重点实时曲线)是否正确,实时报警是否正确。
4.电压、电流变化测试(包括模拟波动的快速变化):
通过试验台调压器、升流器进行,不少于30次。
监测调度主站遥测显示(重点实时曲线)是否正确。
5.电压、电流越限测试(包括短时多次同类越限、短时多次多类越限):
不少于20次。
监测调度主站遥测显示(重点实时曲线)是否正确,实时报警是否正确。
6.过流跳闸故障测试(包括两路同时跳闸、150毫秒内先后跳闸):
不少于10次。
监测调度主站遥测显示(重点实时曲线)是否正确,实时报警是否正确,能否召唤录波数据,录波曲线是否正确,故障报文是否正确,多次故障后是否将前面故障录波数据覆盖而导致数据丢失。
7.组合故障测试(包括短时多次):
不少于3次。
监测调度主站遥测显示内容同上。
8.相序、相位测试:
不少于2次(相序、相位各1次)。
当相序、相位发生变化时,监测调度主站报警是否正确。
9.遥控测试(包括遥控时被控站发生故障工况):
调度主站进行开关遥控,监测调度主站各项显示是否正确,报警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拒动、误动的现象。
10.通道故障测试(包括双通道切换和通道中断时发生故障或越限工况):
不少于3次,通过拔插通道接头分别模拟双通道切换、短时中断(不大于3分钟)、长时中断(不小于15分钟)。
监测调度主站各项显示是否正确,报警是否正确。
通道短时中断恢复后,能否将中断期间的数据补充;长时中断恢复后,监测调度主站有效值曲线能否正确反映通道中断的现象。
11.遥测精度测试:
调度主站记录的数据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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