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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
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
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
尽管如此,我国儿童
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
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
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
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
值得考究。
案例 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
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
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
隐私内容。
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
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
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
事实证明,那
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
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
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
任。
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
学校、幼
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联合国儿童
权利公约》第 16 条也明确规定: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
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
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
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
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
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
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
的侵权行为。
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
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 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
画展上获奖。
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
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
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 幼儿园供
稿字样”。
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
明。
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
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
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
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后李某家长将出版社及幼儿园起诉到
法院。
法庭审理时,出版社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
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作家只有
8 岁,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是法律意义
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俱全的“公民”,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
保护的主体,其作品当不受保护。
1、问:
孩子是否享有著作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
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
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
护人代为行使。
判断小作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关键
应看他是否创作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
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
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从
这一规定看,小作家完全符合条件,其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
的有效保护,而不管其年龄多大,因为《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
著作权的年龄条件。
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
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
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应如何做才能避免侵害孩子的著作权?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
现在经常有
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
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
现在,家长
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
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
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 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
案情李某现年只有 6 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
去年在县举办的
“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
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
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
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
同意的。
问:
私立幼儿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答疑: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
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
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李某只有 6 岁,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
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
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
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案情:
5 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
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1、幼儿园是否具有过错,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
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
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
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
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
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
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
因此,幼儿
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赵某本身私自出去玩耍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会造成什么法律
后果?
律师解答:
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
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
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
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
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
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
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
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
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
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
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
判断。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
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
师进行看护。
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
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
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
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案例 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
案情:
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 30 来岁的陌生男子
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
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 3 岁儿
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
约 10 分钟后,她
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
惨剧发生在短
短 1O 分钟之内。
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
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
肇者者后经医院诊断证
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
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
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问:
女孩子的死谁来负责?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160 条
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
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
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
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
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
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
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在这种
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 6 同学之间嬉戏打闹致受伤
前言:
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
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半数以上。
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约占八成。
青少年
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
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
简单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
不计后果”。
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
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很多损害后
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
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
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
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如果给他
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案例:
小雷与欢欢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某小学。
5 月 9 日下午课
间休息时,小雷与欢欢在教室里开玩笑打闹,导致两人摔倒,欢欢坐
在了小雷的腿上,造成小雷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
左胫骨远端骨
折,左胫骨远端骨骺分离,左腓骨远端骨折。
小雷先后到多所医院治
疗,共住院 19 天。
经司法鉴定,小雷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家长
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雷一纸诉状将欢欢起诉到法院,后法院
经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各责任人过错大
小,确定原告小雷、被告欢欢、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分别承担的
责任比例为 45%、45%、10%,判决被告欢欢赔偿小雷经济损失 47
831.1 元,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赔偿小雷 10 629.1 元。
律师解答: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
案原告小雷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因其在课间与被告欢欢开玩笑打
闹过程中造成的,小雷和欢欢作为初中学生,事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
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
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同等责任。
学校负有教育、
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在课间休息阶段和教室之
内,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雷和欢欢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
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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