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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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广元至南充段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广元至南充段(以下简称“广南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广南高速公路自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第三条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上级单位审查,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对原设计的变更,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业主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方便施工、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变更立项未经同意的变更工程不准擅自施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负责本项目工程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本项目有工程变更工作管理,在报批前组织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工作,并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统一报批。
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对本工程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交通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变更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办理进行核查。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作变更。
(一)原设计存在如下问题,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2、由于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按图施工。
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代表均有义务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根据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的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3、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三)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经论证后可以按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理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在按规定履行审查和批准程序后可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八条工程变更按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
2、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4、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6、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型式改变的;
8、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9、行车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0、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原则的(含:
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11、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原则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12、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通风方式改变的,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
13、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14、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
15、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16、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
本款及上款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数量变化包话该类结构工程总数量发生变化,该类结构工程取消或增加导致总数量没有发生变化均属数量变化。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于隐蔽工程、抢险工程和隧道工程设计变更中可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第十条施工设计图与招标文件设计图不一致,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0号”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办理、实施程序
第一节工程变更办理、实施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变更的办理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一)工程变更立项。
各项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立项申请,报业主批准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也可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业主批准后发监理单位转发施工单位,或由业主直接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所有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由广南公司工程处统一下发。
1、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经监理单位审查,若不同意,将变更立项申请及时退回施工单位;若同意,由总监办报业主代表处,由业主方及时召集业主方相关人员、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四方现场会审。
四方须在施工现场核实查看后,对技术、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审纪要并现场签名。
施工单位根据四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意的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正式报出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表,报驻地监理组、总监办、业主代表处、广南公司逐级审批,由广南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由总监办以文件形式经业主代表处相关人员签署明确的意见后报广南公司,广南公司研究同意后由工程处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实施。
3、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报广南公司,经广南公司同意后,由业主工程处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
4、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和由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一律由广南公司直接下发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实施。
5、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由承包人归口上报,上报程序按本款第1项规定办理。
6、经现场会审在同一桩号、位置或构造物处的单一分部、分项工程只能一次变更。
对于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总费用的增减应控制在立项预计费用15%之内。
因软土地基、滑坡等特殊地质条件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变更总费用超过上述控制比例,必须重新立项审批,否则,视为承包人自愿施工的工作内容,得不到该费用的支付。
因承包人未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指令、通知书施工,而引发的补救措施导致工程实施内容的变更,业主不支付这一部份工程内容的费用。
(二)工程变更申请审核。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立项单的要求实施,变更工程现场工作结束后即时完成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及其附件报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审批。
此阶段的审核是在变更立项通知所确定的变更范围、工程内容及预计变更金额的基础上对变更工程细目、工程数量、单价及金额的确认。
业主对重大、较大变更的审批须在省交通厅审批完后方可进行。
(三)签发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经各级审查单位(部门)审签完毕后,由工程处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在一周之内作工程变更令审批表并附齐全部附件资料,送总监办、业主审批。
工程变更令由业主负责人审批完后,由业主工程处统一编号并加盖指挥部公章后下发各业主代表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调整工程量清单,待该项变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各类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一)对于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明确、工程数量能确定,预计变更金额在5-3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业主代表处处长或委托人组织现场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后,后实施,但变更立项申请审核须在一周之内补报到指挥部审签,待施工完毕后报变更申请审核表。
(二)对承包人提出的预计变更金额大于30万元由承包人将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处初审后的资料报指挥部工程处,
由工程处检查准备好相关工程变更资料后,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变更金额增减在30~50万元的变更,由分管领导视情况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审查或组织专题会议审查等处理;变更金额增减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分管领导组织现场审查后,由指挥长确定。
对于工程规模较大,变更内容或工程数量不明确的工程变更,必须待变更立项通知单下发后可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种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申请检查验收并做好收方记录,待工程变更内容完工后上报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
(四)对于需要实施地表开挖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由设计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
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半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和修正工程量清单。
属较大或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交通厅履行报批手续。
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五)对于紧急抢险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广南公司口头或书面向省交通厅报告后先行组织紧急抢险施工,险情排除后,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
对于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和隧道工程或工期特别紧迫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可以按本条第三款的有关动态设计的规定进行动态设计。
此处所述抢险工程主要指的是滑坡、路基滑移和坍塌,泥石流,隧道涌突水、隧道洞身变形或坍方、隧道围岩类别突然变差导致施工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油气燃烧、涌泥,结构工程严重变形或破坏,水毁及其它大变形或快速破坏等需要紧急处理,否则将造成进一步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工程。
(六)变更立项已批准的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通知监理及业主代表现场核实工程数量,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处治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请示报告、审签和返退必须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对变更工程书面或电话(口头)请示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驻地监理组→总监办→业主代表处(根据实际情况报现场设计代表)→业主工程处(根据实际情况报设计单位)→业主分管负责人→业主负责人;
变更资料审签: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组计量监理工程师→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总监办计量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处管段工程师→业主代表处计量工程师→业主代表处负责人→工程处经办人→工程处审核人→分管领导→业主负责人。
变更文件资料的返退程序:
业主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主工程处→业主代表处→总监办→驻地监理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
对已获得明确批复意见的各项变更申请,不论立项成立或不成立,各单位均应建立台帐,逐级实行签收、登记制度。
对返退的变更文件资料同时应抄送设计代表。
第十四条对0号变更的办理规定。
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中的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广南路技术规范、承包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对应由业主给定的标准工程量清单归类汇总,对与合同清单不一致的细目、工程数量和增加、减少的细目进行变更。
本项变更的办理程序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办理时限。
当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立项申请,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原则上根据工程的轻重缓急,应在3天内组织四方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对,立即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审纪要,到场人员均应签名。
现场会审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天以内报出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资料,驻地监理组2天内审核完毕,总监办2天审核完毕,业主代表处5天审核完毕,指挥部10天内审核完毕。
施工单位按业主下发的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要求完成了各项变更工程后,须在7天之内报出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
驻地监理组3天,总监办4天之内完成审核,业主代表处5天,广南公司10天之内完成审核。
如果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工1个月内未申报变更申请审核,即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自身权利,但不免除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在收到全部审签完后的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后须在7天之内完成工程变更令及全部附件报审,监理单位审核时限为5天,广南公司在10天之内完成审批。
第二节一般工程变更的办理
第十六条一般工程变更由业主审查批准。
办理、实施程序按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七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和实施不但应遵守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或交通部审批。
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立项由业主收集整理完基础资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复后转发。
(一)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或较大变更,由设计单位、业主收集和准备基础资料,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川高公司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或交通部审批,业主作配合工作。
(二)地方政府提出的重大或较大变更,须有市、州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并取得业主认可,所涉及的基础资料由业主负责收集、整理,技术方案分析资料必要时须邀请有关专家论证,并会同设计单位形成专题报告报川高公司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或交通部审批(转报),业主作配合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的重大或较大变更,须提出详实的基础资料和可行的技术方案分析资料,并形成专题报告,经业主初审同意后报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并报省交通厅或交通部审批。
(四)业主提出的重大或较大变更,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交经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变更设计方案或变更设计图,报川高公司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或交通部审批。
经批准后,由业主书面通知监理和承包人组织实施,直接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施工阶段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审查和报批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业主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二)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除外)。
(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另行委托设计单位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
必要时,业主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
(六)省交通厅或交通部审批。
第十九条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方案及变更设计图,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四)上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施工阶段的重大或较大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且技术较为复杂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其中,重大变更还应按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重大变更设计文件。
(一)设计方案报批。
业主将设计变更方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论证,并经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编制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逐级报批。
(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在完成变更设计方案报批后,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按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重大变更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并在该文件批准后将重大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报省交通厅批准。
(三)较大设计变更文件。
在完成变更设计方案报批后,业主将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报省交通厅批准。
(四)业主根据批准的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组织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履行工程变更程序。
第四章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各种工程变更在报批时,必须按下如要求编制工程变更文件资料。
(一)各类工程变更文件内容及顺序。
1、工程变更立项:
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由业主下发)→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表→工程变更现场会审纪要→预计变更造价审查记录表→预计工程变更数量、金额对照表→预计变更工程量及金额计算资料、计算说明书等→变更设计图→试验、测量地勘资料等(若有)如:
高程资料,基底静、动力触探实验资料(针对结构物软弱基底处理)或土工实验资料(针对路基换填、结构基础加深或抬高)等→相关原设计图、表→单价分析资料(若有)→其它相关证明资料(若有)→技术方案分析资料(若有)。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表内应标明变更的桩号、部位及工程名称,变更原因、拟采取的工程技术方案、将变更的工程项目及预计数量、单价、金额等。
业主批复的立项通知单应明确同意变更的桩号、部位、工程名称、变更范围及内容、技术方案、预计变更的金额等。
2、工程变更申请审核:
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金额计算表→工程变更数量对照表→变更工程数量计算表或计算说明书→现场收方记录→测量、试验等资料→变更设计施工图→相关原设计图表→造价分析资料(若有)→其它资料(若有)→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及其全部附件。
工程变更申请表内须注明此次变更所依据的立项通知单编号,立项同意变更的桩号、部位及工程名称、变更范围、采取的工程技术方案等,列出变更细目号、项目名称、单位、变更单价、变更数量及金额后合计,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3、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及其全部附件。
(二)变更文件资料的填报与签署。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工程变更令中的签字栏要定人定位、各司其职,不得相互代签,签署手续要逐级上报,签署意见要求清晰、明确。
1、设计变更图纸(CAD格式)、表格、文字资料、变更前后造价对比分析资料等,除签名及签署意见要求手写,其余均要求用打印机打印。
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编号和工程变更令编号由广南公司统一填写。
施工单位绘制、提交的变更设计图中“设计”栏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复核”栏由图纸校核要员签署,“审核”栏由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签署。
监理工程师按表格上指定权限签署意见。
2、施工单位绘制的设计变更图,图上要注明工程量,图号在原设计图号前加大写字母“BG”,如果设计变更图在2张以上,则在图号后加“-1,-2,-3….”,日期填写绘制日期。
各类变更设计图必须采用A3或A4幅面纸张绘制。
3、设计单位发出的书面设计变更图表,经业主同意后可以直接作为施工图和施工单位申请变更的附图。
4、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工程变更令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
工程变更立项通知单、工程变更申请审核表、工程变更令在业主负责人审批完后盖公章。
5、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若有异议,则应书面退回施工单位,并在退回的工程变更文件中书面注明退回原因及修改要求,承包人修改完善后再逐级上报。
(三)变更资料报送份数。
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核资料原件应一式六份,各方签署完毕后,业主工程处、业主代表处、总监办、驻地监理组、施工单位各留1份,原件留施工单位;同时承包人须复印3份交设计代表。
(四)工程变更台帐的建立与报告。
1、各单位均必须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格式将统一下发,每月25日向广南公司提交一次。
2、施工单位每月的统计报表应将工程变更情况向业主报告。
将立项申请与批复、变更申请审核的报送与批复、工程变更令下达情况分类统计,变更金额(以变更令为准)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细目内容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汇总上报。
3、监理单位每月应将各合同段变更情况汇总后报广南公司,由广南公司汇总后每季度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项目工程变更情况。
第五章工程变更造价的确定
第一节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二条变更工程估价原则。
变更工程支付单价须遵循合同文件和四川省交通厅川交(2006)78号文《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业主确定的程序。
工程变更支付单价须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细目单价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由业主审定;
(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细目的,按四川省交通厅现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和以下原则执行:
1、一般变更新增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
(1)新增工程项目的定额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2-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执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新的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则按新办法和新规定执行。
(2)新增工程项目的人工、机料、机械台班等单价和费率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费率计取。
当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新增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机械预算单价时,则参照四川省交通厅造价站《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单价。
(3)当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新材料的单价通过多方咨询确定,并按实际使用的合理的人工、机料、机械台班数量确定细目单价。
2、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四)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新增工程项目除外)所列的累计“金额”或“合价”增减超过100万元,且该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累计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对超过该细目数量25%以外部份的单价进行调整。
单价调整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五)0号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按本条第
(一)至(四)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本项目招标时是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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