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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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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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为保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
以上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
三、审查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附件2)。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3)。
附:
1.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
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3.补正事项告知书
附件1
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申
请
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合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所填内容均需要打印。
三、本表一式三份。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基本情况
委
托
方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业委会主任)
办公地点
办公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
托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点
办公电话
营业执照
资质
等级
证书
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选聘方式
招投标文件备案号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交付使用时间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证编号
联系电话
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坐落地点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套数
住宅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面积
机动车位数量
地上:
地下:
收费标准
地上:
地下:
物业管理用房
具体坐落
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多层
住宅
高层
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
用房
其他物业
备案要件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书
以上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要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现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请给予办理。
法人签章:
企业盖章
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复核:
年月日
年月日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廊(县、市)物合同备〔〕第号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附件2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存根
廊物合同备〔〕第号
项目名称:
座落地点:
物业服务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廊物合同备〔〕第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名称)委托,对座落于(项目地点)的(项目名称)进行物业服务。
现对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予以备案。
特此证明
年月日(盖章)
附件3
补正事项告知书存根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名称)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依法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并于年月日给申请人送达了《补正事项告知书》(编号:
),申请人已经确认。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补正事项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
你提交的申请,经审核,不符合《廊坊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规定的条件,需要补正。
年月日(盖章)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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