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国际信托银象69号重庆市荣昌兴荣应收款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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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国际信托银象69号重庆市荣昌兴荣应收款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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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国际信托银象69号重庆市荣昌兴荣应收款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江国际·银象69号重庆市荣昌兴荣应收款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开拓新的资金投资渠道并获取收益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专业机构理财优势,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中江国际·银象69号重庆市荣昌兴荣应收款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资金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用于受让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荣昌县财政局的不超过人民币378,000,000.00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和该债权的孳息及其所有从权利,并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信托到期时由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或委托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中江国际[2013信托419]第
(2)号)的约定偿付债务。
通过受托人的专业化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从而实现信托利益,回报受益人。
三、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公告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信托计划类别、规模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
叁亿元整)(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划分为不超过30000个的等额信托单位,每个信托单位认购人民币1万元信托计划,其中单笔信托合同最低100万元人民币,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的数额应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四)付款
推介预约期内,委托人根据受托人通知将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以下信托资金代理收付账户:
账户名: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重庆银行民族路支行
开户行:
010*********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本信托计划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金额大的优先加入,金额相同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六)受益人
本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
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
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30000万元。
(三)如在信托推介期间,信托资金集合达到人民币30000万元,推介期可提前结束;在推介期结束时,受托人也可依推介期届满的募集金额即为实际募集金额,在推介认购期结束且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发放信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根据工作情况公告本信托计划具体成立日,并由受托人在第一次信息披露中披露。
(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五)本信托在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七、信托财产资金缴付、保管银行
本信托计划资金缴付机构为重庆安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委托重庆银行进行保管。
受托人在重庆银行民族路支行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户名: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重庆银行民族路支行
开户行:
010*********
八、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保障方案
1、信托计划资金指截止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
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仅以银行存款形式运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资金用途:
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原债权人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资产,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出让应收账款所得资金用于重庆市荣昌县路孔古镇旅游影视开发项目建设。
3、还款来源:
信托期内,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作为应收账款资产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具体起止支付时间、金额以受托人与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三方签订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4、还款来源和保障:
(1)还款来源主要为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对债务的清偿,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和各项收入为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按时、足额偿还应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还款保障:
土地抵押担保:
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重庆市荣昌县工人村组团G-3号、G-4号出让土地抵押给中江国际。
所抵押的两宗土地经江西同致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预评估,估价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评估总地价为60450万元,抵押率为不超过50%。
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用超值土地抵押给受托人为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到期足额归还信托融资提供担保,风险控制有较扎实的基础。
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宗地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211D房地证2011字第298号
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者
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宗地位置
重庆市荣昌县工人村组团G-3号地块
估价设定的用途
商住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年)
70年
面积(㎡)
133400
单位面积地价(元/㎡)
2740
总地价(万元)
34600
宗地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211D房地证2011字第299号
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者
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宗地位置
重庆市荣昌县工人村组团G-4号地块
估价设定的用途
商住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年)
70年
面积(㎡)
130000
单位面积地价(元/㎡)
2620
总地价(万元)
25850
5、信托资金的使用监管
(1)设立专户监管:
受托人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采用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2)事后跟踪检查:
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荣昌县路孔古镇旅游影视开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提示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按与受托人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中江国际[2013信托419]第
(2)号)约定按期偿还债务。
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必须按期提供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配合受托人对其进行检查。
(3)保管银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管银行履行保管职责,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资产相隔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可以运用,但运用方式仅限为银行存款。
十、信托资金管理
(一)管理方式
1、本信托属委托人独立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即: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资金聚集起来,用于受让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资产。
2、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资金开立信托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3、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别记账。
4、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二)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2)对拟设立的信托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3)批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4)批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2)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3)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4)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5)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做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信托资金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1)信托计划推介;
(2)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对信托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4)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5)提出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6)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计划资金。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3)实施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4)进行信息披露;
(5)接待客户来访;
(6)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
(7)执行信托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运用指令,发现信托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运用指令违反信托文件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十一、信托费用
(一)信托费用的种类:
1、受托人报酬(由融资人另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2、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付的其它费用(简称信托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2)、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银行保管费、公告费、登记费、差旅费、通讯费、保险费等税费;
(3)、信息披露费用;
(4)、代理机构推介费、保管费、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5)、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费用计提
1、除融资人或其他义务人另行支付外,信托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由融资人另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但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受托人报酬分为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
(1)固定部分:
受托人报酬的固定部分为信托计划资金(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的1.5%/年,按年收取,第一笔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第一笔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资金(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1.5%;第二笔信托报酬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前的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第二笔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资金(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1.5%。
(2)浮动部分: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扣除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报酬的固定部分、保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信托管理费等各种相关信托费用后,余额部分作为受托人浮动报酬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划付。
十二、信托收益计算
(一)信托收益包括应收账款偿还款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再运用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等。
(二)信托净收益(即可分配信托收益)=信托收益—信托费用
(三)信托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资金总额
预计受益人可获取年信托净收益率为:
9.5%/年。
十三、信托收益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分配
1、在信托期间每满十二个月及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计算信托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净收益。
2、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净收益。
3、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收益,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收益。
4、受托人将信托收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
(二)、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各自纳税。
本信托计划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四、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具有比较稳定的偿还应收账款的收入来源,但不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
受托人有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信托资金的运用,在必要时及时调整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计划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1、信用风险:
信托成立后,不排除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到期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及收益性。
对策:
受托人在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定手续后,再向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转让款,如果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到期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时,受托人将有权及时处置抵押土地,督促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从而实现应收账款的按期收回,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2、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内,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及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
对策:
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对未来政策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向重庆市荣昌县财政局及重庆市兴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报,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操作风险:
在本信托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及技能等因素对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影响。
对策:
受托人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决策体系、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信托合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资产,并及时将相关状况对受益人及委托人进行披露。
4、道德风险:
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对策:
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加强思想教育,控制道德风险。
5、其他风险:
因无法预测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风险。
十五、信托受益权转让
在信托存续期内,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但机构投资者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投资者转让或拆分转让。
(一)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受益权依法可以转让,但非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前往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行为无效并不能对抗受托人。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需有确定的受让人,应同受让人一起持本合同、双方的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转让登记。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人数和资格证明办理转让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十六、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披露
1、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就该信托计划下信托合同数、信托资金总额等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半年受托人进行一次定期信息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并每满十二个月将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临时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计划事项和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信托目的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知悉该情况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以信件、邮件、短信息形式或于受托人网址()公告。
3、来函索取时寄送。
4、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四)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如委托人认为属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应于受托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要求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
十七、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二)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进行信托计划财产的清算,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3、受托人应当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以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八、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一)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二)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三)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九、重庆市荣昌县路孔古镇旅游影视开发项目简介
(一)项目概述
路孔镇作为重庆市的一个旅游休闲知名古镇,通过此次旅游影视开发建设,将提升路孔的综合实力,实现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大大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条件和的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招商引资发展。
通过旅游影视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路孔旅游品质,实现以旅游产业为主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路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654亩,包含古镇核心区(约38亩)、影视基地及配套商业区(约108亩)及低密度商住用地开发区(约459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实施内容为:
古镇核心区的保护和修缮;影视基地及配套商业区的修建,影视基地内10公里石板路和混凝土路面及景观附属的修建;建县衙门广场和戏台广场约5000平方米及仿古灯饰等;县衙门、州府、主城楼、路孔镇门楼、店铺、沿河吊脚楼、大荣村、小荣村、宁徙院等仿古建筑约5万平方米;约459亩低密度商住用地开发区的土地整治。
二十、受托人基本情况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直属的信托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36亿元人民币。
在多年的实践中,受托人建立了一整套缜密高效的信托投资决策制度、信托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托产品设计及营销体系。
截止2011年末,累计管理信托财产突破3000亿元,累计交付信托财产1976亿元,没有出现一单风险,全部实现了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体现了稳健发展的经营风格。
二十一、信托计划执行经理情况介绍
1、受托人指定周敏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
联系电话:
137********8
电子邮件:
23588989@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二十二、法律意见
本信托计划文件经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核,认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可依据相关规定,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依法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根据监管部门文件规定受托人制作《中江国际·银象69号重庆市荣昌兴荣应收款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备忘录》存放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综合托管部处,供委托人和受益人查阅,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查阅《中江国际·银象69号重庆市荣昌兴荣应收款项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备忘录》。
(二)抵押土地的《土地估价报告》
(三)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资料
(五)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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