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9637664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0.65KB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09号)、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企发〔2017〕6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5]16号)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财企[2017]29号)精神,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实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集创业、生产、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小微企业集中发展区,是培育小微企业的工厂,发展产业集群的载体,开展公共服务的平台。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明确、创新链初现、产业链协同、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大量中小项目难以落地和大量创业者缺乏生产经营场所难题,从而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提升创新能力,培育新经济,催生大量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第五条晋城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培育、指导、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市中小企业局每年认定一次。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以前已认定的“晋城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视同为“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七条对已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内注册且成立一年以上;
2、入驻企业户数。
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0户以上。
其中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基地入驻是指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创业基地内且能够平稳运营)
3、有专门的创业创新辅导服务机构(小微企业服务站),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名参加过创业辅导培训或聘请的有专业创业辅导人员。
4、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批文。
(二)运营条件
1、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
2、有详细的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至界限明确,创业创新场所应集中连片。
3、有较为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4、具有明确的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符合晋城市当地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
产业类型主要包括工业制造业,设计、研发、科研、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5、土地、消防等手续完备,生产经营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三)服务能力
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晋城市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
(二)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文件。
(五)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六)小微企业划型认定证明(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服务台账等)。
(八)县级人民政府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九)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书(复印件)。
(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办公、服务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证明资料(需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十一)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十二)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十三)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见附表3)。
(十四)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十五)《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表4)。
第十一条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
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后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
(三)审核。
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
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名单,并在晋城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双创基地的后期监督管理,建立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和半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运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基地及入驻企业的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被认定为省、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机构须每年1月底、7月底年向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上半年度基地运营动态,上报内容包括:
新入驻企业、新增投资、新增面积以及提供服务等情况,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局。
各基地上报数据和开展的活动要真实准确,发现弄虚作假要在全市通报批评。
市局要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不达市级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标准的,对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半年内仍不达标的,取消“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号,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属省级创业基地的,建议省局取消“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拓展创业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集聚服务资源,提升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健全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管理模式,增强运营主体的自我造血功能,确保基地运营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鼓励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和创业投资相结合,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服务,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提高入驻企业成活率。
第十五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或投资运营主体等,以及其他单一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报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五章扶持服务
第十六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纳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认定的双创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必要时组织基地投资运营主体或服务机构外出参观学习。
第十七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人社、科技、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的指导与服务,帮助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孵化、成长、服务功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中小企业局《晋城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晋市企发[2014]52号)和《关于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市企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
2、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3、申请认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
4、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
2017年9月22日
附件1: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万元、平方米、人、户
小微企业双创
基地名称
所在市县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导产业
主管部门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主体
名称
注册
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小微企业双创
基地地址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创业服务机构
名称
成立
时间
从业人
员数量
其中:
本科以
上学历
中等以上
专业技术
人员
专业创
业辅导
人员
小微企业双创
基地建设
占地
面积
投入资金
建设
时间
已建成厂
房(场地)面积
在建厂
房(场地)面积
已入驻企业数
企业职工人数
孵化成
功离开
企业数
建设项目
主要内容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
总投资
(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其中:
自筹万元;贷款万元;
地方政府投资万元;其他万元。
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万元、平方米、人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
入驻
时间
厂房(场地)面积
职工
人数
上年综合经济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附件3:
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
小微企业双创
基地名称
小微企业双创
基地地址
小微企业双创
基地租金价格
(元/每年每平米)
周边类似
场地名称
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距离
(千米)
租金价格
(元/每年每平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
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楼宇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选取周边类似楼宇位置距离不超过3公里,至少选择3家;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选择周边或本县园区,至少选择2家。
附件4: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盖章)
小微企业双创
基地名称
申报主体名称
(申报主体盖章)
政府或行政主管
部门批文原件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厂房(场地)建设、改造完成情况
入驻企业数量
财务账薄、财务
制度是否建立
场地相关手续情况
创业服务机构
和场地情况
备注
考察人员:
考察时间: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晋城市 企业 创业 创新 基地 建设 管理办法